從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看我國婚姻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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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和進步,使得我國的法律體系也不斷完善和發展,尤其是《婚姻法解釋(三)》的頒佈。《婚姻法解釋(三)》的頒佈,標誌著我國在法治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對我國婚姻立法的完善起著重要的作用,有利於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婚姻法解釋(三)》中的內容涉及到了一些社會熱點問題,如第三者、生育權以及夫妻房產等,尤其是房屋這一家庭重要不動產的問題,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本文就對《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進行深入分析和探討,並對我國婚姻立法的完善提出相應的措施。

從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看我國婚姻立法的完善

關鍵詞:《婚姻法解釋(三)》 不動產 婚姻立法

新《婚姻法解釋(三)》在2011年8月出臺,自其實施以來,學者和民眾對其褒貶不一。當前社會各界對《婚姻法解釋(三)》中對生育權、房屋不動產及夫妻房產的解釋最為關心,併成為當下婚育青年最熱門的話題。一般而言,法律雖然無法跟上時代的發展和變化,但是其始終圍繞現實而不斷更新和完善 。我國在制定新的法律時,會進行嚴密的論證和廣泛的調查研究,對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廣泛徵求,從而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一般來說,法律的制定是對當前社會發展現狀的適應和調整,能夠有效體現出社會及人民的普遍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當然,法律能夠對每個公民的利益加以公平公正的保護,並能夠對弱勢群體給予特別的關懷和保護。因此必須要公正客觀的看待和解讀《婚姻法解釋(三)》。

一、《婚姻法解釋(三)》概述

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和變化,我國在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等方面也發生了重要的變化,我國在婚姻家庭方面也呈現出了與以往不同的新面貌。總體而言,我國婚姻家庭的面貌較好,婚姻家庭生活的主旋律就是追求婚姻自由和民主以及追求家庭的和睦。此外,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和變化,婦女的地位得以提高,有效突顯出了男女平等的新趨勢,不再對婦女在家庭中的權利加以強調,而更為注重其在家庭中的義務問題。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婚姻家庭方面還面臨著一些問題,如生產環境的激烈競爭,房價的居高不下等,這些都導致婚姻中的男方面臨著沉重的經濟壓力以及思想負擔。由於我國婚姻立法的相關內容不夠健全,加上夫妻雙方的法律權益意識淡薄,導致夫妻因婚姻財產而產生的糾紛時常發生,嚴重影響了我國婚姻家庭的和諧發展。要想有效保證婚姻家庭的健康和諧發展,必須要完善婚姻立法,確保相關的法律體系能夠與社會的發展相適應,並對《婚姻法》進行重新解釋,充分發揮出法律的引導和指導作用。

法律始終服務於人民,《婚姻法解釋(三)》的頒佈,能夠有效規範司法實踐中以及當前社會上的部分熱點問題,對司法加以有效統一,從而對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加以保護,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二、《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爭議分析

在《婚姻法解釋(三)》的頒佈中,部分學者和民眾對第7條規定的內容具有較大的爭議,大多數言論較為支援女性,認為其對女性不公。下文就對《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爭議加以分析。

(1)重視夫妻雙方合法的婚前個人財產的保護

在《婚姻法》中,對夫妻婚前和婚後財產的權屬進行了明確劃分。《婚姻法》第17條和第18條中列舉了個人財產以及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內容,有效保護了婚前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並在一定程度完善了婚姻立法,有利於對個人的利益加以有效保護。

此外,《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中對夫妻財產進行了相關的規定,對於夫妻一方受贈的財產或婚前財產,即便婚姻關係發生轉變,也不會變為夫妻共同的財產,這有效表明了夫妻財產不包括婚前個人買房。《婚姻法解釋(三)》作為新解釋,是以舊規則為基礎,對相關的法律進行延伸和完善,因此婚前個人財產受法律的保護 。此外,父母傾注一生的積蓄為子女買房,這展現的是父母對自己子女的愛,是對子女的贈與,如果父母對其歸屬沒有明確宣告,則房屋屬於其子女的個人財產,也受法律的保護。

(2)《婚姻法》有效保護女性的權益

在《婚姻法》第17條中對夫妻雙方共同的收入有明確的規定,其共同財產包括婚後的工資等收入,如果妻子承擔了照顧家庭的義務,即便沒有收入,也應當視為夫妻雙方擁有共同收入。因此,女性在離婚後,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其他權利,即便不享有不動產的所有權,女性不會出現淨身出戶的現象。同時,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時,法律也是依照“女方權益或照顧子女的原則”加以分配,這樣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女性的權益。此外,在《婚姻法》中對離婚時的補償權、離婚時的適當幫助義務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都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女性的權益,即便女性失去了房子,但是還是有其他的保障。

(3)《婚姻法解釋(三)》具有公平性

在《婚姻法解釋(三)》中對財產分割進行了明確規定:婚後一方父母購房只歸子女一方所有,其中出現的“子女”、“一方”等字眼,對性別沒有附加說明。一般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時,可能是女方父母或男方父母為子女購房,但往往在實際生活中,僅僅只有女方父母糾結房屋不動產權的歸屬問題,女方認為不公平。此外,部分學者採用“社會性別”的理論,認為《婚姻法解釋(三)》是屬於男性的產品;部分民眾採用“風俗”論,認為結婚就是日用品是由女性購買,而房屋由男性購買。這兩種理論往往使得男方承受著購房的壓力,並要求司法機關尊重“風俗論”和“社會性別論”,將購房義務強加給男方,但是對女性的權利,如財產權和生育權等往往會要求司法機關能夠尊重相應的司法,對惡俗加以摒棄 。這些往往是隻考慮自身的利益,而對法律條文的相關內容沒有進行有效理解。一般來說,國家的司法解釋必須要具備一定的邏輯,在《婚姻法解釋(三)》中對男女雙方之間以及女方父母和男方父母之間的財產分配進行了規則解釋,具有相對的公平性。

(4)人們對《婚姻解釋法(三)》存在誤解

隨著社會節奏的加快,許多人無法耐心仔細閱讀《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條文,往往只關注自己感興趣的相關文字,因此對其相關的法律內容存在誤解。例如在《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中對夫妻雙方的房屋不動產的歸屬有明確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後,如果一方父母自己出動資金,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並且出資人將產權劃分給出資人子女,則可以參照《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的相關內容,將出資人的房屋不動產權作為對子女的贈與 。當時大部分人對其中規定的“可”的意思加以忽略,“可”並不是“必須”的意思,該項規定僅僅只是為司法實踐中的相關問題提供了統一的標準,以便法院能夠方便公平地解決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