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制度的相關立法還存在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過於單一、對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
後果沒有進行區分等不足,需要通過擴大可撤銷婚姻的範圍、規定無效婚姻宣告制度、細化行使請求權的.主體和期限、區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強化對善意相對人的保護等來進一步加以完善,以適應新時期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需要。關鍵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立法;不足;完善中圖分類號:D913.9文獻標識碼:A 文章
編號:1674-0033(2010)01-0018-05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法的一項重要內容。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固然在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