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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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 合同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合同的效力是大家非常關注的問題。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合同無法具備完全的法律效力,導致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在實際生活中存在,怎樣理解、認定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以及評價它們的效力和法律後果,這些問題值得思考。

試析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

 論文關鍵詞 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 法律效力

合同與我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合同的效力是我們非常關注的問題,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合同無法具備完全的法律效力,導致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在實際生活中存在,怎樣理解、認定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以及評價它們的效力和法律後果,這些問題值得研究。我國制定《合同法》目的是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社會經濟秩序正常有序,確保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為社會主義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經常會出現,如何正確認識它們需要深入思考,為此筆者結合這兩種合同的概念、特徵和認定條件、二者的區別以及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後果作些粗淺的分析。

一、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產生事由

按照《合同法》規定,只要是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到國家利益的合同就是無效合同。如果一方使用欺詐、脅迫手段或有乘人之危的行為,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合同進行變更或撤銷。

(一)無效合同1.無效合同的概念它是指不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力,是一種自始、確定、當然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是指合同從成立時就不產生法律效力;確定無效是指合同的無效確定無疑,不由權利人進行認可,這與效力待定合同不同,後者的效力是由權利人給予認可。如中學生甲某,13歲,他把父母給的壓歲錢私自買了一個價值¥5,000元的手機,甲與賣方訂立的合同就是一種效力待定合同,因為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訂立合同的行為效力要由其父母確定;當然無效是指合同無效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張,不以法院、仲裁機構的確定為前提要件,當事人不能通過同意或追認使其生效,這一點與無權代理、無權處分、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不同,後者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追認而生效。無效合同的無效具有必然性,不論當事人是否請求確認無效,人民法院、仲裁機關和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都可以確認其無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2.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無效的事由有五種:

(1)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欺騙對方,使其產生錯誤認識而違背自己真實意願而訂立合同。欺詐主要有兩種情形:即故意告訴對方虛假情況或是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目的是希望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與之訂立合同。如甲公司賣機器裝置給國有公司乙,甲方明知裝置有質量問題,不告訴乙方,導致乙公司買裝置後出現裝置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甲公司隱瞞事實的行為就是一種欺詐行為,甲乙簽訂的合同就是無效合同。構成欺詐要具備的條件如下:第一,欺詐一方在主觀上是故意;第二,欺詐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欺詐;第三,被欺詐一方因對方的欺詐產生錯誤認識,違背真實意願而訂立合同。脅迫是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對對方進行損害或者是以直接的損害進行威脅,使對方當事人因恐懼被迫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施害人往往以對當事人本人或是其親屬等人的人身、財產或名譽等進行損害來威脅,可能是現實的直接威脅,也可能是將來的間接威脅,目的是使其在心理上產生恐懼被迫簽訂合同。脅迫成立的條件:第一,脅迫一方出於故意;第二,脅迫一方的威脅屬於違法的威脅,如以揭露隱私、傷害對方身體或是其家人的安全等進行要挾,如果是以對方有違法犯罪行為要進行檢舉進行警告、威脅,就不能認為是違法,手段合法、目的合法的威脅,是合法的威脅;第三,被脅迫一方因威脅陷入恐懼,違背真實意願而訂立合同,脅迫與合同的成立有因果關係。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所做的行為將會損害到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故意共同實施這種行為。如甲幫乙購買藥材三七,甲向丙買,價格原本是200元一斤,甲與丙二人惡意串通,告訴乙是300元一斤,多的錢二人分,這就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一種行為,由此產生的合同就是一種無效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種行為是合同當事人居於非法目的,共同實施的與其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的行為,它會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合法利益。如訂立虛假的買賣合同,目的是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夫妻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不分或少分財產給對方而訂立虛假的放棄繼承遺產協議,以此逃避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為掩蓋私運目的而訂立貨物買賣合同等等。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對於個人利益而言的',違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指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合同。如侵害他人人格利益的合同、從事違法犯罪的合同、違反公平競爭的合同、因“婚外情”訂立的贈與合同等損害公序良俗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類合同違反了義務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因此合同是無效的。

(二)可撤銷合同1.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它是一種己經產生效力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背其真實意志,而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這種合同意思表示有瑕疵,違反了自願原則,危害了相對人的合法利益,但沒有危害到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這種合同行為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民事行為的一種,合同是否變更或撤銷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

2.導致合同撤銷的事由《民法通則》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對此也有相關規定。

下面具體談談這幾種情形:

(1)重大誤解。它是指行為人因自己的過失對合同的重要事項產生錯誤認識,並因此訂立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重要事項如標的物名稱、品種、質量、數量、價格、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如某商場售貨員將商品價格標錯,使一件價格¥19,000元的商品標價為¥1,900元,顧客買了此件商品,商場發現問題,要求顧客補差價或是退貨,顧客不同意,認為錯誤在商場,由此雙方產生糾紛。商場標錯價格是基於價格方面的重大誤解,商場可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此買賣合同,有權要求顧客補差價或是退貨,顧客不能認為錯在商場而拒絕履行義務。如果商場認為標價錯就錯了,就按照標價出售,突出自己講求誠信,不變更或是撤銷該合同,這個合同就是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