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獨立董事基金 完善獨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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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獨立董事基金 完善獨立董事制度
為了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解決我國上市公司特殊條件下產生的"一股獨大",規範和約束上市公司行為,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股東)利益,2001年8月份治理層頒佈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並要求我國境內上市公司2002年6月30日前必須設有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至少要佔三分之一。至此我國正式引進了英美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獨立董事(又稱外部董事)制度的制度安排。該制度實施近一年半以來,大多數上市公司已經進行了實踐,佔有關報道,2001年年底,已公告聘請或擬聘請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有274家,已出任獨立董事或擬候選人有511人,到2002年4月底,已經有689家上市公司聘用了2000名獨立董事,已經有近千家上市公司聘請了獨立董事。按此速度推算,到2003年6月30日前目前滬深兩市1200多家上市公司在聘任獨立董事數目上完成《指導意見》"任務"並沒有太大的題目。題目是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效果如何呢?已經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盡到了《指導意見》中要求的維護公司利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勤勉盡責的義務了嗎?獨立董事在履行勤勉盡職義務過程中保持了其相應的獨立性了嗎?

  從2001年8月份《指導意見》頒佈實施到2002年8月份鄭州百文獨立董事陸家豪因沒有盡到其作為鄭州百文公司獨立董事義務而被證監會處罰10萬元的一年時間內,界及市場各方面對獨立董事這個制度安排及其在實踐中碰到的一些題目進行了有益的探討。近期上海、深圳舉辦獨立董事培訓班的火爆場面也進一步引起了人們對獨立董事制度的關注。目前來看大致有三種基本觀點:第一種看法是,獨立董事制度對改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其重要論據是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一些有可能損害中小投資者行為的關聯交易及相關題目出椐了相關具有一定獨立性的意見,使上市公司訊息表露更加及時,有利於市場的公正;第二種看法是,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從現實角度看並沒有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效果,相反花瓶董事、人情董事、關係董事現象氾濫,這不但不能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而且還可能在獨立董事被大股東"俘虜"、"同化"後使大股東借名人效應藉口(由此有人戲稱為"麻袋上的繡花")進一步損害中小投資者和的利益,為此以為我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缺陷是非常多的,或者說不能過分擴大獨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最後一種看法是,固然我國在實施獨立董事制度過程中還有不少缺陷,但是可以通過一定的措施來逐步完善,為此不少人士提出了不少有益的見解,如為了避免大股東暗箱操縱,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聘任獨立董事採取公然選聘方式;為了進步獨立董事專業素質及職業道德,通過專業培訓,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為了獨立董事能夠獨立、公正地履行其職責,在《公司法》修改中給獨立董事應有的地位等。從實際情況看,證監會也逐步向這方面努力,如證監會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分別在北京、上海舉辦了14期獨立董事培訓班,現在又授權證券業協會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開辦獨立董事培訓班,為獨立董事人才庫的建設奠定了基礎;為了進步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的地位和作用,2002年9月份證監會在分佈《股票發行稽核標預備忘錄第14號》檔案中規定獨立董事應對擬發行公司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式等四類事項方便意見,並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表露,進一步擴大了獨立董事的許可權,2002年1月證監會頒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也用獨立章節闡述獨立董事制度。筆者以為這些建議及規定從某個側面探討了如何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及進步了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地位,但還有一個即是理論上又是實踐上帶有根本性題目的題目還沒有解決,那就是通過何種手段或方式來約束和規範獨立董事行為,使之行為符合設立獨立董事的初衷,以便使其在公司治理中功能與作用得以真正發揮,換句話說如何保證和評判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制度能否發揮作用的根本點。為此本文在獨立董事制度本質內涵及我國目前特殊國情下的特殊證券市場結構的基礎上提出通過設立獨立董事基金,來解決目前獨立董事制度實踐過程中碰到的題目,或者說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使獨立董事行為真正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