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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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這方面的知識吧!

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

概念解讀

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在締約談判階段,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負有協助、照顧、保護、忠實、通知、保密等先合同義務。如果任何一方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則構成締約過失,應承擔賠償對方合理信賴利益損失的責任。

參考案例

北京的a公司與天津的b公司約定雙方於某日在上海簽訂合同。後北京的a公司總經理決定合同簽訂地在廣州,但是a公司忘記通知b公司。導致,b公司4人乘飛機到達上海後在得知簽訂地已經改在了廣州。於是,b公司4人又趕赴廣州與a公司簽訂了合同。

本案中,a與b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效成立,但是a公司因過錯違反了通知和照顧的先合同義務,造成b公司合理信賴利益損失,所以b公司有權要求a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第八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准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後,有義務辦理申請批准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准或者未申請登記的',屬於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解決流程

流程圖

特別提示:合同的成立並不影響締約過失責任的形成,也就是說,即使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只要一方因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並給他方造成合理信賴利益的損失,就構成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