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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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事業單位聘用關係,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以下人事合同管理制度,供參考閱讀!

人事合同管理制度

人事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節 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呈部門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係為合同關係,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並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 一編制及定編

一、 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二、 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定、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三、 下屬公司、企業屬下機構的設定、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四、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後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五、下屬公司、企業需僱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准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僱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僱用臨時工。

六、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 員工的聘(僱)用

一、 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對聘(僱)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階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式也適用於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六、新聘(僱)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僱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僱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後試用半年至1年。

七、 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瞭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試作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八、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鑑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勞動人事部稽核後,報總經理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僱)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退回原單位。

九、 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准的指標內僱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四節 工資、待遇

一、 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 、 公司執行董事會批准實行的工資系統列。

三、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四、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勞動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稽核,經總經理批准後予提級及獎勵。

六、公司按照國家有產在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待業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

七、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八、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九、員工享有公費醫療待遇。員工本人的醫藥費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證核准報銷。

第五節 假期及待遇

一、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 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二、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後,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實際需要經予路程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員工4年1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6.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准;未經核准的按曠工處理。生產單位員工探親儘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7.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行李託運費經及參觀遊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

四、產育假:

1.女23週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 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

2.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另增加90天;產生女結紮的另增加21天;

4.產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週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5.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五、 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放環休息3天;

3.男結紮休息7天;

4.女結紮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30天;流產後結紮增加21天;流產假期1年內不能超過2次;

6.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休息42天;引產後結紮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內工資津貼照發。

六、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七、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勞動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第六節 辭職、辭退、開除。

八、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九、 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勞動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准後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

十、 員工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十一、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經原批准聘(僱)用的領導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經予國理辭職手續。

十二、國家幹部、職工要求調離本公司,必須經勞動人呈部同意,報總經理審批後,才能按程式辦理調動手續。

十三、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四、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後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十五、 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十六、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准的,不得辭退。被辭退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絡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十七、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十八、 聘(僱)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到勞動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公司不與之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絡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十九、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二十、 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僱)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檔案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勞動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一、 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

第六節 附則及人事管理辦事流程

一、公司屬下各公司、企業的人事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勞動人事部負責執行。人事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人事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於公司頒佈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於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 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字;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

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字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檔案。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字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檔案。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範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字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佈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字。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字須報請集團公司批准後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字。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字,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稽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並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後正式頒佈執行。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階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階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定、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 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 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後方

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託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

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

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檔案: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彙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檔案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祕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 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並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範: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

條款,並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

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

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祕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

任。

二、合同填寫規範: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