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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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合同內容的概念

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狹義的保險合同內容僅指合同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廣義的保險合同內容則是指以雙方權利義務為核心的保險合同的全部記載事項。在這裡我們所講的保險合同內容指的是廣義的保險合同的內容。

由於保險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險人預先擬訂的保險條款訂立的,因而在保險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主要體現在這些條款上。按照保險條款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可將其分為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1)基本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事先準備的保險單上,根據不同險種而規定的有關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事項。它往往構成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依據。

(2)附加條款。又稱單項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所附加的,用以擴大或限制原基本條款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補充條款。它產生的原因主要在於:① 擴大基本條款的伸縮性,以適應投保人的特別需要;② 變更原保險單的合同內容,如擴大承保危險責任、增加保險標的數量等,也可以用以減少原規定的除外責任或縮小原規定的承保範圍。

在保險實務中,一般把基本條款所規定的保險人承保的危險叫做基本險;附加條款所規定的保險人承保的危險叫做附加險。保險條款的這種特殊構成決定了投保人只有在投保基本險的基礎上,才能投保附加險,而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

2、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9條規定,在保險合同中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保險標的。

將保險標的作為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的法律意義如下:

1)確定保險合同的種類,明確保險人承擔責任的範圍及保險法規定的適用;

2)判斷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及是否存在道德危險;

3)確定保險價值及賠償數額;

4)確定訴訟管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1)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後,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責任。其法律意義在於確定保險人承擔風險責任的範圍。

2)責任免除是指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範圍,是對保險責任的限制。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應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其法律意義在於進一步明確保險責任的範圍,避免保險人過度承擔責任,以維護公平和最大誠信原則。

(5)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1)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是確定保險金額和確定賠償金額的計算基礎。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不存在保險價值這一概念,因為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用金錢加以衡量的。

2)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在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部分無效;在人身保險中,保險金額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6)保險期限。保險期限,又稱保險期間、承保期間,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即保險人依約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

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通常有兩種計算方法:① 用年、月、日來表示,如財產保險的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有的是二年,有的是五年、十年、二十年等。② 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作為保險期限,例如,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航程保險都是以一個航程為保險期限。

(7)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保險費是指投保人為取得保險保障而交付給保險人的費用。

保險費包括純保費和附加保費兩部分。其中純保費是以預定死亡率和預定利率為基礎計算出來的,用於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費;附加保費是指用於保險人的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和利潤等的保險費。

保險費的多少取決於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期限的長短和保險費率的高低。

保險費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躉繳和期繳兩種。

(8)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保險金的賠償或給付辦法,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以增強其嚴肅性。由於投保人投保的險種不同,保險金賠償或給付的具體做法也是不同的,不過在實踐中,一般以現金賠付和重置為主。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基於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2)爭議處理是指保險合同發生糾紛後的解決方式。保險合同訂立以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圍繞理賠、追償、繳費以及責任歸屬等問題容易產生爭議。因此,採用適當的方式公平合理地處理保險糾紛,直接影響到雙方的權益。

對保險業務中發生的爭議,可採取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來處理:① 和解是在爭議發生後由當事人雙方在平等、互相諒解基礎上通過對爭議事項的協商,互相做出一定的'讓步,取得共識,形成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協議,以消除糾紛,保證合同履行的方法。② 調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據自願、合法原則,在雙方當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以便合同得到履行的方法。③ 仲裁是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④ 訴訟是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訴訟程式向法院對另一人提出權益主張,並要求法院予以解決和保護的請求。

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再考慮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3、保險合同的形式

(1)投保單。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由投保人在申請保險時填寫,保險人根據投保單簽發保險單。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投保單中,一般列明訂立保險合同所必需的專案,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姓名,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家庭住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投保險種、保險金額等。如果投保單填寫的內容不實或投保人故意隱瞞、欺詐,都將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考試大編輯整理

(2)保險單。保險單是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正式保險合同的書面憑證。它由保險人制作、印刷、簽發,並交付給投保人。保險單要將保險合同的全部內容詳盡列明,其主要內容有:① 宣告事項,即投保人向保險人應做的說明事項,如被保險人姓名、年齡、保險標的及其所在地、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以及對有關危險貨物性質的說明及承諾等;② 保險責任,即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障風險專案及其賠付責任;③ 除外責任,即對保險人風險承擔責任的限制;④ 附註條件,一般是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等。

保險單在某些情況下,有類似有價證券的作用,被稱為“保險證券”,如長期壽險保單本身包含一定的現金價值,可據以向保險人質押貸款。

(3)保險憑證。保險憑證也稱“小保單”,是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的書面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

(4)暫保單。暫保單也稱臨時保險單,是指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出立的臨時保險憑證。

使用暫保單的情況如下:

1)保險代理人在爭取到業務時,還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手續之前,給被保險人的一種證明;

2)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接受投保後,還未獲得總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證明;

3)在洽訂或續訂保險合同時,訂約雙方還有一些條件需商討,在沒有完全談妥之前,先由保險人出具給被保險人的一種保障證明;

4)出口貿易結匯時,保險單是必備的檔案之一,在保險人尚未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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