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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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大家應該都聽說過保險合同,那麼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什麼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是指什麼?

  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是指什麼?

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之一,保險合同對其名稱和住所應當加以記載,以便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由於本法規定保險人是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又是法人,所以保險人的名稱應當使用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名稱,保險人的住所應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作為保險活動的當事人,對其名稱和住所加以記載同樣是履行保險合同的需要。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所記載的姓名,並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三、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物件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它既是確定危險程度和保險利益的重要依據,也是決定保險種類、確定保險金額和選定保險費率的依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標的必須明確記載於保險合同中,這樣一方面可以認定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另一方面可以確定保險人對哪些承保物件承擔保險責任。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對於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條款具體規定了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範圍,保險種類不同,保險責任也不相同。在規定風險範圍的同時,保險合同還要規定責任免除條款,責任免除是指依法或者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不負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情形。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險合同從生效到終止的期間。保險期間是保險合同不可缺少的條款,在保險期間,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則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大多數情況下保險期間的起始時間與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是一致的,但有時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應另行規定。

七、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就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實際所要給付的保險金。由於保險金額是計算保險費的基數,且對於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給付責任與義務關係極為重要,所以必須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

六、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條款,即保險標的在投保或者出險時的實際價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確定,對於確定保險金額與賠償金額具有重要的作用。由於人的生命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其價值,因而人身保險合同中不存在保險價值。

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是作為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對價。保險費是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算出來的,是保險基金的來源,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應盡的義務,對此保險合同應當明確規定。保險費支付辦法是指採用現金支付還是轉帳支付,使用人民幣還是外幣,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款以及具體支付的時間,這些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確地加以規定。

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是指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時,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方式和時間等,應由投保人和保險人依法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時,基於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在保險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條款,可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爭議處理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的處理辦法,投保人和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合同中加以約定,以利於爭議的解決。

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險合同應當記載訂立合同的時間,這對於確定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以及計算保險期間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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