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合同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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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上規定簽約者應履行和應獲得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列入與法律相牴觸的條款),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維護和監督,違反時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簽訂合同既是一種經濟活動,同時也是一種法律行為,經濟合同制是管理經濟的一種有效的經濟辦法,也是一種依據法律辦事的法律辦法。

採購合同的基本內容

簽約雙方之間達成的一致意見的各項條款構成經濟合同的`內容。經濟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合同的標的,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酬金,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合同附則與簽署等。因此,零售企業採購合同的條款,應當在力求具體明確,便於執行,避免不必要糾紛的前提下,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商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

商品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商品的規格應具體規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商品的數量多少應按國家統一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商品品種、規格、數量明細表。

(二)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合同中應規定商品所應符合的質量標準,註明是國家或部頒標準;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商或憑樣訂(交)貨;對於副、次品應規定出一定的比例,並註明其標準;對實行保換、保修、保退辦法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對商品包裝的方法,使用的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誌、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有詳細規定。

(三)商品的價格和結算方式

合同中對商品的價格要作具體的規定,規定作價的辦法和變價處理等,以及規定對副品、次品的扣價辦法;規定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式。

(四)交貨期限、地點和傳送方式。

交(提)貨期限(日期)要按照有關規定,並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傳送方式是送貨、代運,還是自提。

(五)商品驗收辦法

合同中要具體規定在數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商品的辦法、期限和地點。

(六)違約責任

簽約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將影響另一方經濟活動的進行,因此違約方應負物質責任,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供應者有以下三種情況時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1.不按合同規定的商品數量、品種、規格供應商品。

2.不按合同中所規定商品質量標準交貨;

3.逾期傳送商品。購買者有逾期結算貨款或提貨,臨時更改到貨地點等,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合同中應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什麼情況下不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通過什麼手續來變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採購合同應視實際情況,增加若干具體的補充規定,使簽訂的合同更切實際,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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