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買賣合同範文集合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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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品】買賣合同範文集合七篇

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乙方(買方):

經平等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甲方所有的裝載機讓給乙方一事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裝載機/工程機械概況

品牌:柳工裝載機

型號:ZL50CN

車輛識別代號:ZL50CNL1104224

二、轉讓價格:220000元

三、付款方式:由甲方欠乙方的借款中扣出。

四、甲方承諾對上述裝載機轉讓合同範本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權,乙方基於該承諾購買上述裝載機。如因第三人向乙方主張裝載機的所有權或他物權導致乙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五、裝載機現狀已由雙方確認。因該裝載機系二手舊機,甲方對於裝載機的執行狀況及工作狀況均向乙方作了充分的說明,乙方對於該裝載機的現狀以及日後執行可能出現的問題均已瞭解。

六、裝載機由甲方於20xx年11月27日,在廣漢順興苑小區交付給乙方,乙方採取現場驗收的方式進行驗收,乙方對裝載機的執行狀況及裝置數量、質量有任何不符合雙方在本合同中的說明及約定的,應當場以書面形式交由甲方確認並由雙方協商解決,交付後即視為驗收合格。

七、裝載機交付後,因該裝載機的運輸、執行所產生的任何責任均由乙方承擔,包括裝載機本身的故障、質量問題產生的損失以及對第三人的侵權所產生的損失,交付後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和違法事故責任均全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如甲方在裝載機交付後承擔了上述責任,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九、因履行裝載機轉讓合同範本協議所產生的任何爭議,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十、本裝載機轉讓合同範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雙方簽字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11月27日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出賣人):

乙方(買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內在質量:茶葉符合各等級茶葉標準、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要求。雙方應將樣品封存保管,用於驗收。

第二條、外觀質量:按樣本提供的外觀包裝和設計。不退色、不沾汙染物、光澤乾淨,整潔。

第三條 交(提)貨地點、方式:

(1)甲方送貨到指定地點 並承擔運費;(2)乙方自提; (3)其他方式: 。

第四條 驗收方式:按質量要求抽樣驗收,如有異議,乙方應在 天內書面提出。

第五條 結算方式: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購貨款,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 的 %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一方如不履約或部分履約,應支付未履行價值的 %作為違約金。3、甲方如茶葉質量有問題,乙方有權拒收或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內容如有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委託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 號: 電 話: 郵政編碼: 簽訂時間:

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委託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 號: 電 話: 郵政編碼:

簽訂時間:

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聯絡方式:

地址: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聯絡方式:

地址:

今甲方(出賣人兼所有人)與乙方(買受人兼使用人)就產品分期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的標的物為_________,分期付款總額定為_________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支付款項予甲方:

(1)前款_________元。

(2)餘款_________元。

(3)月息_________元。

第二條 乙方預付_________元予甲方,餘款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每月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第三條 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擔保,於本合同成立時,以前條所載的金額與日期,開出支票_________張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處理權限於甲方,每次交付支票成功兌現甲方實際收到貨款後,即視為乙方已支付相應的貨款。

第四條 甲方於本合同訂立的同時,將_________產品交予乙方,並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 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條分期付款金額及其他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_____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 乙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_________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乙方連續兩次未支付價款,並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_____的,甲方可以請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書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以下無正文)

出賣人(甲方):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買受人(乙方):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4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房屋共有產權人) 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產權人) 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權人。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於第____層,共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並附帶_________一間,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乙方對甲方所要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願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房屋內部設施裝置: 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並在________年____月___日將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款當天甲方開出收款收條給乙方,並註明收款數額。

第六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在交房當日(20xx年____月____日)將拆遷安置房屋相關的所有手續、餘款、拆遷補償款等一切和該房有關的檔案及票據交付乙方,(以各項檔案及票據為證明)。甲方於房屋交付使用時將交易的房產及其附帶_______的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逾期不超過30天,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按

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60天,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 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貳拾_%(大寫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並在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實際交付之日起_90_天內交付房屋。

2。終止合同,甲方將乙方累計已付款全額還與乙方,按_10%_利率付給利息。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甲方故意隱瞞此房屋的原產權所屬人、房屋位置、質量問題,影響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時,乙方有權要求退房,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是否要註明損失的範圍?)。

第八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本房屋以後若遇到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其它手續,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第____種約定進行。

因本房建房單位及甲方原因,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尚未辦理,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資金需要,甲方自願將此房賣與乙方。但在辦理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時,甲方負責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將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直接辦理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並在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辦理完畢後______天內交與乙方,所需費用,由______承擔。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將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直接辦理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甲方須為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所須費用由____________承擔。 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辦理完畢後______天內取得姓名標註為乙方______(姓名)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並按已付款的______%賠償乙方損失乙方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後,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與否,將此房出租,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時,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影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影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意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

第九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託代理人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證本房屋,簽定本合同的時候經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產權人同意。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但本合同不經過任何法律公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20xx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簽字後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張。甲方產權人及甲方委託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見證方(中間人)____________一份,留存備查。第十二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簽定本合同後,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決糾紛。 1。 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協商解決,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合同說明: 1。 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字中相關條款後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字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字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2。 對本合同文字中空格部分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新增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分打x,以示刪除。第十五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產權人) 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產權人) 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見證方(中間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賣方):

電話:

地址:

乙方(買方):

電話:

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原則,在共同遵守國家相關法律的前提下籤訂本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1、交貨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

2、交貨地點:按照約定的時間,運輸方式交付到買方指定地點。

3、技術條款:按國家指定的同行業的技術要求執行,技術抽樣達到同行業標準,達不到標準即退貨。

4、驗收標準:乙方收,如果發現質量問題的當場退貨。合格的即入庫。

5、包裝條款:乙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裝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與廠址、規格、等級、採用的產品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其它說明等。

6、付款方式:貨到驗收合格之後,____個工作日內付款。

7、違約責任:如果產品達不到標準即退貨,甲方承擔所有運費及其他費用,如果要貨請提20天通知對方,甲方必須按乙方的要求供貨,如有違約按____%賠償違約金。

8、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一方可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

9、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6

法律法規:《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建設部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現實中房產和地產分開轉讓的情形,房產不得轉讓/地產不得轉讓)

法律規定: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頒佈實施)的第三條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房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法理分析: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侵犯優先購買權的。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徵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三)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

法律規定: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四)商品房預售違法的。

法律規定: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五)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五)其他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的。

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對這些特殊情形,應具體分析而不宜一概認為無效。

(一)房屋買賣未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房到買賣合同的簽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我國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未採用書面形式,也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如買賣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買受人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佔有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該買賣合同沒有書面形式的,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但為了過戶的需要,應補籤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賣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雙方未履行口頭合同的主要義務且並不能就此達成一致,則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二)賣方轉讓沒有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規定不得轉讓。但從該條立法目的上看,其規定應當是屬於行政管理性的,違反這一規定,僅是產生房屋轉讓不能及時頒證或不能如期過戶的結果。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可見,只要標的物合法且有權處分,對於標的物是否有相關證照,合同法並無特別要求。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的規定也可以推匯出: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儘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對此應理解為:房地產權利人沒有現實房屋的產權證而不能辦理房屋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登記過戶手續,但不應據此認為預購房買賣合同必然無效。如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且當條件或期限成就時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產權亦無其他爭議或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時,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賣方隱瞞無證的事實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違法行為且已被有關機關確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則此類合同應為無效。

(三)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引起發一方反悔的。

法律規定

《關於私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覆函》(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強調:“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後,提出解除買賣協議,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

《關於範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覆函》(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答覆:“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後,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買賣合同 篇7

原告周xx,男,漢族,住上海市閘北區。

委託代理人岑xx,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徐xx,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xx,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樓xx,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原告周xx訴被告黃xx、樓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x的委託代理人徐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xx、樓x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xx訴稱,被告黃xx與案外人樓xx系夫妻關係,被告樓xx系黃xx與樓xx之女。20xx年3月,樓xx向原告購買電梯配件,合同總價款人民幣275,000元。原告依約向樓xx交付貨物後,樓xx陸續支付貨款147,500元。20xx年12月20日,樓xx出具欠條一張,確認欠原告127,500元貨款未付。20xx年11月2日,樓xx死亡。現認為,該筆欠款發生在樓xx與被告黃xx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其生意收益用於家庭生活,故該筆欠款系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黃xx應予歸還;被告樓xx系樓xx的法定繼承人,應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支付欠款。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黃xx支付原告貨款127,500元;被告樓xx在繼承樓xx的遺產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黃xx、樓xx未到庭應訴,亦未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黃xx與案外人樓xx系夫妻關係,被告樓xx系雙方婚生女兒。20xx年12月20日,樓xx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稱:欠周xx127,500元,注:其餘貨款已清。20xx年11月2日,樓xx報死亡。20xx年2月23日,原告起訴來院,要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條、戶籍資訊等證據及原告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樓xx欠原告貨款的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樓xx出具的相關欠條為憑,原告與樓xx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依法可以確認。欠款日期發生在樓xx與黃xx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欠款數額為127,500元。在無證據證明原告與樓xx明確約定本案所涉欠款為樓xx個人債務,也無證據證明樓xx與黃xx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財產分別制,併為原告所明知的情況下,原告主張此筆產生於樓xx與黃xx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欠款為樓xx與黃xx的夫妻共同債務,合法有據,原告據此要求黃xx支付欠款,合理合法,應予支援。被告樓xx作為樓xx的法定繼承人,遺產繼承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告黃xx、樓x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應訴、抗辯的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xx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周xx欠款人民幣127,500元;

二、被告樓xx在繼承樓xx的遺產範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850元,減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黃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谷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