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租賃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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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租賃合同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裝置,承租方取得裝置使用權並按期支付租金的協議。它是經濟合同的一種,那麼什麼是租賃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什麼是租賃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

  什麼是租賃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

簽訂租賃合同的基本原則如下:

1)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

2)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3)當事人參與租賃業務時,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4)當事人在產生,變更和消滅具體的租賃法律關係時必須平等協商。

5)等價有償原則:等價交換,實現各自經濟利益。

6)雙方互為給付,互有補償。

7)取得利益與履行義務,價值上大致相等。

8)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剝奪和侵犯他方利益。

9)按損益相當原則,使受害人受償。

10)自願和公平原則。

自願原則:首先,租賃當事人籤合同時能夠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志。其次,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有一定意志自由。

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要以社會主義公平、正義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

11)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規避法律和合同。

12)合法原則: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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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由租賃協議的當事人約定。然而,為了防止租賃期限過長,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受合同約束的狀況長期不能改變,從而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發揮財產的效用,《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即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租賃期)為20年。如果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即租賃期限仍為20年。不過租賃期限屆滿時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續訂的租賃合同的期限亦不得超過20年,此20年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計算

如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我國《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期限;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的習慣來確定;如仍不能確定,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過,對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若租賃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即使當事人對租賃期限作了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租賃合同仍為不定期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