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承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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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的承諾是什麼?事實上,承諾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其中一個程式,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為了讓大家更加了解這方面的資訊,下面我們一起去看看詳細的內容吧!

合同訂立的承諾是什麼

合同訂立的承諾是什麼

一、承諾的法律概念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二、承諾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一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三、承諾的生效時間

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四、承諾的撤回

承諾人發出承諾後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諾,其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前到達要約人。

五、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快車整理)。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六、承諾的內容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這在學理上稱為映象規則。但嚴格執行映象規則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在實踐中,受要約人可能對要約的文字乃至內容作出某些修改,此時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認。《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