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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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合同前的注意事項

訂立合同的技巧

為了防被欺,一定要“知彼”,應當清楚對方的下列基本情況:

1、對方的經營能力

主要了解對方有無合法的營業執照,是否有獨立的經營權。凡是依法被撤銷的企業或正處在被清算債務階段的企業,即是不具備經營能力的企業。

2、對方的企業性質和經營範圍

具體瞭解對方是有國有、集體、個體或獨資、合資等何種性質企業,其營業執照所規定的經營內容和方式是什麼。按照國家規定,不同性質、層次的企業,一般需要在一定經營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

3、對方的資信能力

可以委託律師具體瞭解對方的資金狀況及是否有下列證書:《企業等級證書》、《產品質量等級證書》、《產品質量免檢證書》、《重合同守信用證用》、《銀行信譽等級證書》等。

4、對方簽約人是否符合法定主體資格

簽約人應當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5、合同必備條款的儘可能的完善

每一份合同的內容雖然千差萬別,但基本條款出入不大,這些條款包括:(1)、簽約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地址;(2)、合同的標的(應當註明品名、規格);(3)、標的物的數量;(4)、質量要求:此點尤為重要,易被很多的合同簽訂者忽視,所以必須明確具體;(5)、價款或者報酬及支付方式、時間;(6)、標的物交付的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此點十分重要,實踐當中很多合同的簽訂者根本沒有簽訂違約責任的條款抑或是對對方違約責任條款的條款視而不見;(8)、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9)、其他特別約定條款;(10)雙方的蓋章或者簽名,合同簽訂日期。

二、簽訂合同的技巧

根據近年來合同爭議產生的原因,當事人簽訂合同時除了要警惕被欺騙之外,還應當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合同標題應當明確、規範

合同法》和相關法律對合同類別規定了基本名稱,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按照類別名稱寫明具體的合同標題。例如,“買賣合同”屬於類別名稱,應根據標的'內容,具體標題為“汽車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農副產品買賣合同》等。此外,還需要注意標題應與合同內容相符,便如,不可把找買賣關係或定作承攬關係寫作《買賣合同》。再者,還應注意符合《合同法》對合同名稱的統一規定,不可沿用舊的合同名稱。例如,應當使用“買賣合同”名稱,而不應在使用“購銷合同”名稱。

2、應注意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不同概念

“定金”(俗稱“定錢”或“訂金”)是合同擔保的形式之一,即合同當事人一方表示誠意的一種方法,它對合同雙方履行合同具有約束性,對於合同雙方的違約行為具有制裁性。而“預付款”雖然也是一方表示誠意的一種方式,但是對於合同雙方只具有約束性,並不具有制裁性。在簽訂合同時,如果混淆了“定金(訂金)”和“預付款”的含意,履行中就可能會遇到麻煩。例如,某毛巾廠與個體戶朱某簽訂了一份“毛巾買賣合同”,雙方約定:買方朱某預付貨款3萬元。可是合同書上寫作“買方預付定金3萬元”,履行期限3個月。後因賣方某毛幣廠成本上漲,致使其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到期後,朱某以該毛巾廠違約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毛巾廠“雙倍返回定金”,其負責簽約的供銷員李某悔恨莫及。

3、履行期限應當具體明確

雙方履約期限長短可以根據合同內容而定,但必須具體、合理。便如“買賣合同”,必須約定明確的交易起止時間,最忌諱籠統的“貨到後付款”、“見款後付貨”之類。此外,其他一些合同履行期限較各行其是的,也應注意適當性,有的“供電合同”居然約定“兩萬年”,顯然是缺乏科學性的合理性的。

4、對責任條款雙方應當理解一致

有關雙方責任或免責條款的措詞,彼此對含意的理解應當是完全相同的,不可有不同的解釋。尤其是對格式合同的責任或免責條款,不單擬定者應當主動提請另一方予以注意並對另一方如實進行說明.同時,另一方當事人也應當認真推敲並表明自己對條款含意的理解,直到雙方“合意”為止。在市場經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往往與對責任條款存在理解“歧義”有關。例如:某洗衣店的洗衣單載明如下條款:“顧客於本店所洗之衣物,如有毀損,本店以三倍賠償之。”此責任條款的賠償承諾,按一般理解,頗具有誘惑力。然而,當顧客李某以其價值3000餘元的一件毛大衣被該衣店損壞為由,要求賠償時,該店卻只同意賠償“三倍的洗衣費”人民幣300多元,李某認為,應以“所洗之衣物價格的三倍”予以賠償,即9000多元,於是雙方發生爭議。其關鍵是責任賠償條款“三倍賠償之”含意不夠明確、具體。後來雙方協商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庭支援了李某的理解和索賠請求。仲裁庭的依據是《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護接受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一般為處於弱勢的善意相對人)的權益。上述一例,充分說明合同雙方對責任條款理解一致的重要性,應當避免“模糊條款”出現。

5、應避免簽單被“偷樑換柱”

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名,一般應當同時、同地,否則最後應有先簽名者的“確認書”。這樣做,可以避免一方先簽字蓋章後,另一方找藉口乘異時、異地簽名之機,擅自改動合同內容,坑害先簽約人。例如,某酒廠與某公司約定一份《購銷合同》,某酒廠首先蓋章後,某公司辦事員卻說,該同事需要帶回去“老闆過目”方能簽字蓋章。後來該廠收到的雙方簽過字的合同,其中有7處條款被改動,內容涉及品種、數量、運費等實質性條款,此外還在空白處新增200多字,這些都是違背雙方原意的。發生爭執後,該廠向法院起訴,被告某公司辯稱:“合同的修改,是雙方當面做出的,原告當時並未提出異議”。致使某酒廠有苦難言。蒙受很大經濟損失。

6、應避免出現語言文字差錯

簽訂合同,不但要著眼於條款內容等“大處”,還要不忽視任何一個細節。表達合同內容的一詞一字,甚至一個標點,都必須經過反覆推敲、一字之漏或者一字之草而引起訴訟,致使當事人“一字失千(萬)金”的個案屢屢出現。如:把“本金”誤寫為“本息”,把“紅麻種子”誤寫成“紅麻籽”;把“印一萬份”誤寫作“印一萬本”;把“合同中止”誤寫作“合同終止”;把“(租金)後4年交13萬元”漏寫成“(租金)後年交13萬元”(因漏寫一個“4”字,出租方損失39萬元)等等。之所以產生這些現象,多半是由於當事人誤認為語言文字是“小事”,因而粗心大意。殊不知“大意失荊州”,悔不當初。古人言:“君子慎始,差若毫釐,謬以千里”(《禮記經解》)!合同當事人在簽名蓋章之前,如果把合同書反覆審讀幾遍,慎之於“始”,必能減少爭議和“遺禍”於後。

7、如何下訂單和接受訂單

(1)下訂單

下訂單是一種合同邀約行為,訂單一旦下出而對方承諾即成其為合同,單方無權更改。為了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訂單既要多下又要慎重下,我們建議:(1) 企業在下訂單前要充分考慮自己的實際需要和履行能力;(2) 訂單所要求的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規格、價格要明確具體,文字不能發生歧義;(3) 所訂的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地點和方式必須明確無誤;(4) 根據本企業實際履行能力確定貨款交付的時間及方式,當然作為付款方而言,付款期限越長越好。

(2) 接受訂單

接受訂單是對對方所下訂單(合同邀約)的無條件承諾,承諾發出且到達對方則合同成立。實踐中,往往有一些企業將事先擬好的對自己有利而於對方不利的訂單發出,接受訂單一方稍有不慎就會吃虧上當,故接受訂單也不能掉以輕心,不要為多接訂單而忽視對訂單內容的審查。我們認為,企業在接到訂單時,應對其內容認真審查,如有對本企業不利的地方應及時向對方提出修改意見,如此,才能維護好自己的權利。

三、合同爭議解決的途徑

前述有關合同生效、變更、轉讓、終止以及違約等各種問題的處理規定,當事人如果能夠自覺執行,都像“君子國”裡的人那樣“好讓不爭”,事情當然很好辦。可是,實際生活中的情況往往與理想背道而馳。隨意違約、賴賬、逃避違約責任等現象非常嚴重,因發生合同爭議而訴訟的案例屢見不鮮。為了正確解決合同爭議,《合同法》作出了下列明確規定:

1、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

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各文使用詞句不一致時,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2、我國境內的涉外合同適用我國的法律

3、當事人發生合同爭議後,可以按法定程式解決

(1)通過自行和解或者法庭外調解;

(2)當事人不願和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現實生活中出現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力求通過和解或者調解的方式解決,這樣做的優點是快捷、節省成本。例如下面的一起服務合同糾紛:2003年1月,林女士接到某美容美髮中心“要約”的一份優惠卡,稱“只要交納1980元,就可辦理會員卡,享受一年的美容美髮服務。”林女士交了1980元,得到了該中心的會員卡。在半年的美容美髮中,由於實際效果與該中心廣告宣傳的效果有較大差異,她要求該中心退還剩餘的服務費。該中心稱其“店規”規定:如果消費者中途停止接受以後的服務,不退現金,只准用餘款從該中心購買化妝品。林女士見其化妝品過貴,拒絕購買,要求退還現金,但遭拒絕,引起爭議。後經某工商局調解,認定該中心的“店規”實屬格式合同,其規定只是印在會員卡的背面,且內容不合理;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該中心最後同意將剩餘款退還給林女士。應強調的是,切忌喪失理智,為了洩憤,採取粗暴方式處理事情。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合同爭議,才是合法、文明之舉,並且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4、關於申請仲裁和起訴的期限

發生合同爭議,當事人不能和解的,應當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具體分為兩種法定期限:

(1)國內一般合同糾紛,法定期限為2年;

(2)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法定期限為4年。

如果超過法定期限,即屬於超過“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享有訴權但是喪失勝訴權,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會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5、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申請執行的應遵守申請期限,即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雙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此外,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其構成的罪名屬於“妨害司法罪”之一,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6、建議企業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企業的法務人員對《合同法》條文進行系統的研讀;如果實在沒有這樣的精力,也可以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先向律師及法律專業人士諮詢,這樣能使企業在簽訂經濟合同中少吃虧、降低成本及風險。

以上是中小企業在簽訂經濟合同時,應認真考慮的要點和事項。雖然內容簡單,但卻十分重要。如果每個企業把它們認真地落實到每一個經濟合同簽訂的實踐中,那麼這個企業的糾紛、麻煩和經濟損失一定會大幅度的下降,同時也有利於企業在各種商事活動中掌握主動權。因為當今社會,大部分經濟實體重要的經濟活動都是通過合同(契約和協議是合同的別名)來實現和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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