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程式

才智咖 人氣:3.97K

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合同訂立的程式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及其必要條件。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前者稱為要約人,後者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應該具備如下條件:(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人還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便他必須是在客觀上可以確定的人。

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人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係。

(3)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否則,就沒有承諾的物件,也不可能有承諾法律效果的產生。

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向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

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社會發出的要約,如懸賞廣告。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要約的目的在於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係。

要約能否為相對人所接受,關鍵是擬訂立的合同對其亦有利。

因此,要約除須表明要約人訂立合同的願望以外,還須表明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覆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在合同實務中,應該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也稱要約引誘,是指行為人邀請他人向其提出要約。

要約引誘不是合同訂立的必要程式,因而不具有法律意義,即對行為人不具法律約束力。

雖然要約邀請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訂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要約而是邀請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由此而發的要約,須經發出要約邀請的一方表示承諾,合同才能成立。

可見,要約邀請確切地說,僅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

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商品目錄及價目表、廣告等,都是較為常見的要約邀請。

2、要約的形式。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

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函件。

究竟以什麼形式作出,應根據法律規定或具體合同而定。

法律規定某種要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應依照法律規定;無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可視具體合同自由選擇要約形式。

3、要約的法律效力和要約的撤回、撤銷。

要約的生效時間因要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對話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瞭解時發生效力;書面形式的要約於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

從理論上說,要約的效力包括對要約人的拘束力和對受要約的拘束力兩個方面。

但在事實上,要約通常對於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和對受要約人沒有拘束力。

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後,只是在法律上取得承諾的權利,並不因此承擔必須承諾的義務。

要約的拘束力,一般是指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要約人不得隨意改變要約的內容,更不得隨意撤回要約。

否則,由此而給受要約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賠償的責任。

但是,屬於以下情況之一的,要約對要約人不再具有拘束力:(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的;(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5)要約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作為法人的要約人被撤銷的。

要約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要約人撤回要約,應當向對方發出通知。

撤回要約的通知先於或同時到達對方的,撤回生效。

撤回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達或者同時到達對方,因途中障礙而遲到的,收到人應當於收到撤回通知時立即將遲到的情形通知對方;未立即通知對方的,視為撤回通知未遲到。

遲到的撤回通知無效。

要約也是可以撤銷的。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及其必備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有效的承諾,必人備如下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要約和承諾是一種有相對人思表示,因此,承諾非受要約人作出不可。

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並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

受要約人,通常是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所作的承諾與受要約人的承諾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出。

所謂“合理期限內”是指:要約確定承諾期限的,所確定的期限內即為合理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內即為合理期限。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

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TAGS:合同 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