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程式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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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程式具體是怎樣的?

  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程式具體是怎樣的?

合同法》第238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程式主要分為四個步驟: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出賣人、選擇出租人、與出租人訂立委託協議以及出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裝置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方式

融資租賃合同由於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其訂立程式和內容一般有特殊要求。《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方式有:

1、供應商與出租人直接訂立買賣合同。

這是買賣合同訂立的典型形式。買賣合同談判與訂立形式上是在出租人與供應商之間進行的,但是談判的實質內容事前通常已基本確定,表現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與出租人商談所確定的條款,及承租人與供應商確定的內容,為承租方的利益與供應商進行洽談。如果承租人未挑選供應商而委託出租人代為尋找,則承租方應委派代表參與買賣合同的談判,或先行與出租人就買賣合同中事關承租人利益的`條款達成一致。

2、承租人作為出租人的委託代理人簽訂買賣合同。

這時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應簽訂一份代理協議,明確規定承租人代理的許可權範圍,並將這一情況告知供應商。供應商自始知道承租人作為出租人的代理人簽訂合同,他就應按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向出租人行使,並對其負責,但根據融資租賃性質而向承租人負責的除外。

3、承租人將其與供應商簽訂的合同轉讓給出租人。

這時通常是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前就已經與供應商確定了買賣合同的各項條款,承租人以自己的名義先行訂立買賣合同,同時與供應商約定,此後應將買賣合同轉讓給出租人。在合同轉讓的情況下,承租人將其合同項下的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出租人。實踐中,也有承租人直接與供應商訂立買賣合同後,出租人直接予以認可並支付貨款,而不進行合同轉讓。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程式

融資租賃合同主要是解決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需求問題。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一般由承租人發起,其步驟分為以下4步:

1、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出賣人(供應商),並與出賣人協商約定買賣合同的條款;

2、承租人選擇出租人(租賃公司),並與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3、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委託協議,委託出租人按照自己確定的出賣人,商定的條件和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

4、出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同時,承租人必須在買賣合同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