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融資租賃合同由於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其訂立程式和內容一般有特殊要求。那應該如何簽訂這類合同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如何正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主要是解決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需求問題。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一般由承租人發起,其步驟分為以下4步。
第一,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出賣人(供應商),並與出賣人協商約定買賣合同的條款;
第二,承租人選擇出租人(租賃公司),並與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第三,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委託協議,委託出租人按照自己確定的出賣人,商定的條件和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
第四,出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同時,承租人必須在買賣合同上簽名蓋章。
融資租賃合同集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於一體,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和買賣兩部分。租賃部分包括以下條款:
(1)租賃關係的當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2)租賃標的'物;
(3)租賃標的物的出賣人及其製造廠家;
(4)租賃標的物的交付與驗收;
(5)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成本;
(6)租賃期限;
(7)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8)租賃物的保險;
(9)其他約定。
買賣部分包括以下條款:
(1)買賣關係的當事人。其中,出賣人為租賃合同中指定的出賣人,買受人為租賃物的出租人;
(2)標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物;
(3)標的物的交付;
(4)標的物的理田擔保責任和索賠;
(5)標的物的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6)其他約定;
(7)承租人對買賣合同的確認。
(合同法)第238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效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上述兩部分構成融資租賃合同,其中,租賃和買賣並非完全獨立的兩個合同,而是相互影響的兩個合同。例如,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解除,租賃合同也因標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租賃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解除,則買賣合同可以解除,但解除買賣合同須經三方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