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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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有何區別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裝置,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裝置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徵是: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是一種新型的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兼具融物和融資的功能,以融物為表現形式,內容卻是融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資購買租賃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賃物的價值,即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從而達到融資的目的。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這裡指的是傳統的租賃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共性,在實踐中易混淆,兩者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形式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即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標的額大,履行週期長,法律關係複雜,採用書面形式一方面有利於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另一方面發生糾紛時可以作為證明法律事實的重要證據。所以法律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而不能採用口頭形式。

傳統租賃合同的合同形式可分為兩個層次:1、租賃期不滿六個月的,一般來說租賃物價值較小,租金較低,租期也較短,證據易於收集。所以合同形式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2、租賃期六個月以上的,往往租賃物價值較大,租金較高,租期也較長,一旦發生糾紛口說無憑,當事人的權利很難得到保護。所以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以便發生爭議時有據可查。

 【注意】

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未採用的,一般應當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於當事人之間是否真的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完全履行,或者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即使沒有按照規定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

 2、合同當事人的區別

融資租賃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只涉及兩方當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融資租賃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者兩個以上合同(有些情況下,還可能出現出租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合同、承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裝置供應合同等等)構成,其內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融物。

傳統的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有期限的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該租賃物。租賃合同只有兩方當事人。

3、出租人資格要求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傳統的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沒有特別的限制。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所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法人。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沒有特定的限制。

 4、租賃物是否事先擁有的區別

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並不擁有租賃物。而在訂立傳統的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已經擁有了租賃物。

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事先並不擁有租賃物,而是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出資購買租賃物。傳統的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現有的財物出租,或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購買財物用於出租,總之出租人事先是擁有租賃物的。

在融資租賃中因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複雜性,出租人是沒有相應的經驗去選購租賃物的,也沒有相應的資訊去選擇出賣人,選擇出賣人、選購租賃物基本上都是由承租人決定的。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對自己的租賃物是瞭解和熟悉的,這也是兩種區別之一。

5、租賃物是否可反覆出租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一般不反覆出租。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可反覆出租。

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是承租人需要某種裝置又缺少資金購買時,而向出租人提出要求其出資購買並租給其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因租賃物的特殊用途,在一般情況下,租賃物並不向多個承租人反覆出租。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

在傳統的租賃合同租賃期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出租人可以反覆租賃租賃物。

 6、租賃物交付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7、瑕疵擔保責任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瑕疵擔保責任。

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的,作為買受人的出租人只有付款的義務。出租人實際上是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提供資金,真正的買賣雙方是承租人和出賣人。因此,出賣人應直接向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