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訂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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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貸款通則(試行)》的規定以及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借款合同的訂立程式分為:洽談協商,擬定合同文書兩個階段。

借款合同的訂立程式

   (一)洽談協商   對經法定程式批准的專案或者生產流通、生活中合理的款項需求,借款雙方以洽談協商來商談借款事宜。所謂洽談協商就是要經過“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請”和“貸款方進行審查認可”兩個主要步驟,也就是經過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1.要約   借款方向貸款方發出借款申請即為要約,借款方為要約人,貸款方為受要約人。   借款方要取得貸款,首先必須填寫《借款申請書》。合同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因此,借款方同時須向貸款方提供以下資料:    借款人及保證人的基本情況。    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准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申請貸款前一期的財務會計報告。    原有的不合理佔用貸款的糾正處理情況。    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檔案。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還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專案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的報告。    在開戶銀行存入規定比例資金的證明。    經有關單位批准下達的專案投資計劃或開工通知書。    按規定專案竣工投產所需自籌流動資金的落實情況及證明材料。    貸款方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2.承諾   承諾是指貸款方對借款方提出的貸款專案經過審查與評估後,所作出的貸款意向書。承諾應當經過下列步驟:   (1)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貸款方自己或請求社會上依法成立的信用評級機構根據借款人的經濟實力、資金結構、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對信用等級高的,可優先考慮貸款,信用等級低應採取限制性的貸款措施。   (2)調查立項。貸款方收到借款方送交的借款要約之後,根據國家的金融管理法規、規章和信貸政策規定,做好借款前的調查立項工作。   (3)貸款審批。貸款方的審查人員必須對調查人員提供的情況資料進行核實、評定,複測貸款風險度,提出貸款意見,並按規定上報給有批准許可權的人員審批。凡經批准的貸款專案,信貸人員就可以向借款方借款要約作出承諾,簽發貸款意向書。   (二)擬定借款合同文書   借貸雙方就借款事宜洽談協商,雙方意見一致後,參照借款合同專業合同文字格式擬定借款合同文書。合同內容即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可用條文、表格或二者相結合的形式表達出來,從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文書。   上述訂立程式主要適用於金融機構與借款方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時使用。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可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通常無需上述複雜的訂立程式,當事人雙方只要通過協商,意見一致,達成協議即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依雙方當事人協商相約而定。相關借款合同推薦參考:證券投資諮詢服務合同範本證券投資諮詢服務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