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行為是怎麼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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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該行為如何認定?下面是一些資訊,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融資租賃行為是怎麼樣認定

  

雖然合同法明確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方和租賃物的選擇和指定,自行購買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但隨著交易模式的不斷更新和演變,合同法關於融資租賃合同的簡單定義已經越來越不能滿足清晰界定新型民間金融行為的功能。

首先是普通直接租賃和售後回租行為的認定問題。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做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係處理。

該條實際上賦予法院根據融資租賃交易行為的特性,去判定某一行為是否屬於融資租賃行為的權力。

對於直接租賃行為來講,只要滿足“承租人指定租賃物和出賣方;租金總和基本相當於租賃物購買價款;租賃期滿承租人有權以象徵性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三個條件,某一交易行為就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行為。

對於售後回租行為來講,若合同簽署時租賃物已經存在或特定化,只要仍然具備上述三個特徵,當然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行為。

其次是未來物的售後回租模式的運用問題。

隨著融資租賃行為的商業演變,出現了以未來物為標的的融資租賃行為。簡言之,就是投資方與租賃公司約定,將其未來取得的租賃物出售給租賃公司,由租賃公司現時向投資方支付轉讓款;待投資方屆時通過購買或建設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後,再將標的物出租給投資人使用,由投資人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的交易行為。

在未來物的售後回租業務中,由於簽署合同時租賃物並不存在,若此時租賃公司向投資方(即承租人)支付轉讓價款並約定投資方未來償付租金,實際上與租賃公司向投資方提供貸款融資並由投資方在未來期間內償還融資本息的行為非常相似。

而這種未來物的融資租賃行為已在實際操作中得到了較為廣泛的運用,如武漢鸚鵡洲、楊泗港、沌口和青山四座長江大橋的建設專案;天津空客A320專案總裝線廠房專案;以及舟山同基船業在建船務碼頭專案等,都是採用未來物售後回租類模式開發的。

還有未來物售後回租行為性質認定上的問題。

雖然未來物售後回租行為同樣可以設計為滿足前述幾個基本特徵,且以未來物為標的的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並非無效(這在實際商業操作中和司法實踐中已被認可),但是若未來物不能變現或未來物在租賃交付前滅失,此時,對未來物售後回租行為的認定就極有可能與借貸或其他融資行為相混淆。

在前述情形下,雖因未來物尚未變現可能導致租賃關係不能成立或不被認可,但投資人根據合同約定仍應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以償付租賃公司之前支付的所謂未來物的`購買價款。

此時,若法院根據前述《融資租賃司法》解釋之規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的,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係處理,則當事人之間預先設定的未來物售後回租行為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借款合同或其他融資行為。

最高法院若不對上述條款的司法適用從嚴規制,在現時的金融政策和金融環境下,各地法院可能秉持寬嚴不一的金融政策,在對某一涉及未來物售後回租行為的性質認定上採取更大的自由裁量,從而出現同一行為被不同地方法院認定為不同的法律關係。

如此,既不利於司法在全國範圍的統一,也不利於交易行為的穩定性,更不利於鼓勵新形勢下的金融創新行為(模式)。

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

融資租賃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此外,融資租賃屬於表內融資,體現在企業財務報表的負債專案中,影響企業的資信狀況。這對需要多渠道融資的中小企業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