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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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在我國開展了20多年,至今還問這個問題感到很遺憾。我們還是看法律、法規是怎樣界定的,各政府主管部門之間有矛盾的地方嗎?下面我們看各部門怎樣說:

融資租賃到底是什麼?

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則地說: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籠統地說: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上述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由於經營情況變化造成相關收益的變動,以及由於資產閒置,技術陳舊等造成的損失等;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在資產可使用年限內直接使用資產而獲得的經濟利益、資產增值,以及處置資產所實現的收益等。

銀監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科學地說: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對租賃物取得佔有、使用和受益的權利。

商務部把融資租賃看成是一種服務貿易在《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中沒有就融資租賃給定義,只對設立公司限定了一些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稅目註釋》按照租賃的實質說: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裝置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效能等條件購入裝置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裝置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裝置,以擁有裝置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裝置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徵稅。(按照當時的理解融資租賃是按照金融保險業的稅收標準徵稅)

國家外匯管理局只管外匯方面的租賃,和外匯無關的他不關心。《資本專案外匯管理》中說:國際金融租賃,指境外機構提供的融資性租賃。

海關總署只管跨境租賃,如果裝置不復出口,一般不認為是跨境租賃。非跨境租賃只關心免稅裝置的監管,其他不關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只提到租賃進口,沒有詳細說明。

各部門因為職責不同,因此對融資租賃理解的角度不同,但對融資租賃的本質認識並沒有矛盾,在管理上基本沒有越位。如果說現在還沒有搞清中國的租賃,在此簡單說一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說法,租賃,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我覺得準確地描述了租賃的廣義定義。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把廣義租賃狹義地分為“租賃”和“融資租賃”,我認為準確地劃分了租賃基本的不同型別。並不是誰說融資租賃不是租賃就不是租賃。至少在會計上已經明確租賃都包含什麼。

這兩類租賃到底有什麼不同,儘管說法很多,也沒有什麼檔案明確比較兩者不同的地方,但是根本的區別在於租金計算的方式,所有的檔案都沒有脫離這個意念:狹義的'“租賃”租金是按照承租人佔用出租人租賃物件的時間計算的,租賃物件所有權始終不轉移給承租人。“融資租賃”的租金是按照承租人佔壓出租人購買租賃物件的資金計算的,租賃物件所有權可轉移也可不轉移給承租人。不信就看。

有人問租金怎樣計算只是演算法的問題,何必分兩種說法?關鍵在於:前者不涉及資金的計算,後者涉及資金的計算方式(注意:不是涉及資金),因此產生了不同的會計處理和法律關係。同時也引起人們對融資租賃是否是金融業務的爭論。因為融資租賃通常在租金計算上完全可以採用和貸款相同的計算公式(實際操作中也有不按貸款公式計算租金)。下面從對經營性租賃的分析就可以進一步認識這個問題。

被搞亂的經營性租賃。

中國文字的含義非常複雜,經常把外國人搞亂。經營租賃,經營性租賃本身就有兩種說法,到底屬於什麼類別的租賃也把自己人搞亂。這不怪別人,新生事物總是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是我們現在必須搞清楚。因為他涉及到監管和會計處理,涉及到是否需要金融監管以及今後的融資租賃立法。

經營性租賃(operation leasing)是國外上世紀80年代前就開始流行的一種高階的融資租賃方式。它不是簡單地向傳統租賃模式迴歸,而是融資租賃螺旋上升發展的高階階段。它的會計處理和傳統租賃的會計處理手法是一樣的,租金的計算完全按融資租賃方式計算。在這裡使用“經營性”強調的是融資租賃帶有一定經營的性質(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資產管理和再處置)。不是一提到經營就和資金沒有關係,只有勞務服務。

在我國引入這個名詞時,由於當時的法律、會計、稅收制度和西方的不一樣,業內專家很容易把它理解為《合同法》所說的“租賃”(rent)。這個模糊認識不僅影響了政府部門制定政策,也影響了人們對租賃的認識。現在已經約定成俗地把狹義的租賃統稱為經營性租賃。一直延續到2002年甘肅的一次金融租賃研討會,世界租賃大師阿曼伯先生才糾正了這個錯誤。

如果監管部門只監管融資租賃,不監管經營性租賃,那麼誰都可以用經營性租賃代替狹義租賃。只要租金的計算方式不變,把說法改變一下就可以了。如果稅務部門把狹義的租賃按照經營性租賃徵稅(《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稅目註釋》中規定: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裝置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徵稅。[經營性租賃的主要特徵之一就是在融資租賃的基礎上可能不轉移殘值]),又會漏掉許多稅款。

租金計算看起來很隨意,但是它的方式決定了法律關係和會計處理。也改變了企業稅收結構。這就是國外經營性租賃非常發達的一個重要原因。能區別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最明確的檔案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租賃》它的區別方式是:

滿足以下一項或數項標準的租賃,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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