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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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經過招聘,為建立勞動關係,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締結書面協議的法律行為。把勞動合同訂立好,就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勞動者和企業應當共同遵守的法律準則。它是指導勞動合同訂立的基本規則。《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共同遵守以下原則:

(1) 平等自願原則

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是以勞動關係平等主體資格出現的,有著平等的利益要求的權利,相互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的關係,特別是企業一方作為用人單位不能凌駕於勞動者之上。平等原則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公平表達名自意願的機會,有利於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

自願,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願,是在充分表達各自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而達成的協議。自願原則能保證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獨立自主決定訂立。自願原則要求當事人一方不能強制、脅迫、欺騙對方,也不得采取其他誘導方式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願接受對方的條件或表達不真實的意思。

(2) 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合同中約定的有關事項,都必須經過協商並達成一致。協商一致是平等自願原則的體現和深化,只有通過協商達到一致,才能體現出平等自願的結果。協商一致的原則關鍵在一致,協商是手段、是過程,一致是目的。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雖然經過了協商,但仍然存在分歧,未能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不能訂立。協商一致原則是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勞動合同訂立時,合同的全部內容都必須在協商一致以後簽字。

(3) 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這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有效並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合法原則的基本內涵有下述幾點:

(a) 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所謂主體合法,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對於企業一方而言,主體資格是指必須具備法人或依法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能夠組織生產經營並實際履行合同;對於勞動者而言,其主體資格是指必須具備法定的勞動年齡,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b) 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所謂目的合法,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宗旨和實現法律後果的意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企業而言,訂立勞動合同是為了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組織社會生產勞動,發展經濟;對於勞動者而言,訂立勞動合同是為了實現就業,從事社會工作,獲得勞動報酬,以維持生活和生存。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其含有不法意圖的內容,達到不良意圖的目的。目的合法往往是雙方當事人內心的行為動機,一般不易從外表上體現出來,例如,某企業僱用一名勞動者,就是因其有海外關係,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就是利用其身份走私販私。因此,目的合法就要求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隱藏邪念。

(c) 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所謂內容合法,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勞動合同內容涉及勞動用工、工資分配、工作時間、社會保險、職業培訓、勞動安全衛生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訂立勞動合同時,合同內容必須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例如,員工工資的約定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員工每日標準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等。

(d) 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必須合法。所形式合法,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必須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簽訂。我國《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表明,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因此,除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外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e) 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所謂行為合法,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以自己的實際合法行動 來實現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有的勞動合同即使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也符合其他原則和條件,但如果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行為違法,例如,一方當事人採取欺詐行為騙取對方信任等,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屬違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式

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式,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按照合同成立一般要經過要約與承諾規則的要求,企業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1) 企業向員工送交勞動合同書

員工被企業正式錄用後就成為企業的成員,其到企業報到後,人力資源部門應及時把勞動合同書送交員工。在送交勞動合同書時,應向員工明確答覆的期限。

(2) 員工答覆和協商

員工接到企業送交的勞動合同書後,應對合同文書仔細閱讀,如對合同內容無意見,應在企業規定的期限內退還人力資源部門。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勞動合同文字中表明。對於勞動合同中提出不同意見的員工,企業在接到退回的勞動合同書後,及時與員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

(3) 雙方簽署合同

對於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企業與員工共同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勞動合同書籤字後一式兩份,企業和員工各執一份。

 試用期約定

勞動合同訂立時,企業和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又可稱為適應期或考察期。根據1995年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規定,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對企業和勞動者都有好處。企業可以考察勞動者個人資歷、技術水平、業務能力、身體狀況等,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也可以考察企業的勞動條件、工資支付能力和其他情況。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發現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的情況不符,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一般情況下,企業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都要約定試用期,而約定試用期應遵守以下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