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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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跟用人單位都是沒有保障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

概念解讀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參考案例

案例簡介

畢業生於某在2011年4月應聘到一家酒店擔任大堂經理一職,但是自入職之日起至第二年的3月該酒店都一直未與於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4月初,於某感到身體不舒服,於是向公司請假輾轉去多家醫院求醫,花費了高額的醫藥費,但卻由於公司未與其籤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而無法享受相關的醫療待遇。於是,於某在與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最終仲裁裁定:由該酒店補繳入職以來的社會保險、補足2011年5月到2012年3月之間的雙倍工資差額、報銷因治病所支付的醫療費。

案例分析

本案為典型的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案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本案中的酒店(即用人單位)應當向於某支付兩倍工資的補償。但注意,雙倍工資的補償最多11個月,因此本案中,公司需向於某支付從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的雙倍工資。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解決方法

勞動者在入職之時應注意收集自身已經提供勞動的證據:如入職通知,或者單位填的入職表,單位的考勤記錄,工資清單等,證明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事實以及建立的時間。待產生爭議或勞動關係解除時主張權利。

在入職後,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不支付加班費的情況,可通過書面辭職報告的形式列寫原因並提出辭職。在這些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溫馨提醒】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還需注意:

1、瞭解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瞭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以防止日後用人單位不合理地調崗和變更工作地點。

3、瞭解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確保自己定額內及定額外的勞動均可獲得法定對價。

4、瞭解勞動報酬及社會保險,防止日後在勞動報酬、休假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計算等方面,陷入舉證不利。

5、瞭解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對已有或潛在人身危險及風險有足夠把握。

6、瞭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