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中的風險與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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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滲入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們要主動去學習法律的知識,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勞動合同訂立中的風險與防範,供大家參考借鑑!

勞動合同訂立中的風險與防範

  勞動合同訂立中的風險與防範

一、用人單位不及時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的形式、期限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見,要求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將勞動合同書面化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在新法實施後,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的形式、期限訂立勞動合同不僅不能規避風險,反而會面臨以下風險:

1、工資成本增加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策: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並且用人單位應當留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

二、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注意: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務必要求勞動者本人當面簽名,避免因勞動者背後找他人代簽而使得用人單位承擔敗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