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範合同訂立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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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民法關係中調整經濟行為最常見的表現形式,合同無論是以書面方式達成還是採用其他方式,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對簽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現今經濟活動的紛繁複雜決定了合同內容的多樣、複雜性,如何訂立合同,起草合同對於合同當事人的風險防範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合同訂立時應當充分考慮到各種潛在風險的可能性,鑑於本文不可能全面覆蓋所有的合同,但是筆者仍然試圖通過對合同風險點的概要分析,以及應當採取的措施做結合相關法律及已經出線的典型案例做簡要分析,希望本文對閱讀者能夠有所裨益。

要防範合同訂立前的風險

一、先合同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該原則也同樣貫穿於合同的整個過程也不例外。中國合同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1、 惡意訂立合同的風險。

當今經濟社會已是充分競爭的社會,絕大部分企業都已經不可避免地進入到白熱化的競爭中去。為了打擊對手,有時競爭對手會採用惡意談判的方式進行合同磋商。競爭對手冒用簽訂合同的名義與對方進行多輪次的交談,試圖瞭解對手的各種資訊。瞭解對手專案的大小、資金規模、人員狀況、瞭解對手的目前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後期安排。這些信心通常會在和對手的假冒談判中採用問題的方式提出來。很顯然,這些資訊如果被競爭對手惡意獲得,將對自己產生不利影響。

2、商業祕密洩露的防範。

剛才我們已經提及了惡意的談判磋商,但是許多的業務合作者也不一定在磋商時即存在惡意,一定的過失也有可能導致公司商業祕密的洩露。與合作者進行磋談時的資料等可能被善意獲得,獲得者在今後的過程中可能由於工作的不慎等將公司有用的資訊傳遞出去。這些問題的出現,都可能使當事人的利益受損。

3、保密協議的合理約束。

我們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有這樣的典型案例。某公司是專門從事科技開發的公司,公司的專案開發涉及到很多的技術內容,公司的專案開發需要很多人在不同的階段進行介入,公司的專案開發還需要在一定的平臺上進行測試。與此同似乎,在專案開發的整個過程中,從方案的設計到專案的完成,不斷地有許多合作者尋求在專案上跟公司進行合作。針對該公司的情況,我們發現公司存在著三方面的風險,一方面是公司內部員工的專案風險。公司內部員工可能由於勞動合同的履行變化,發生人員的流動,將公司的資料洩露出去。第二方面是公司的技術協作方,可能在專案的合做過程中將公司的有關有用的技術資訊或公開或佔用從而導致公司的損失。第三方面是擬與該公司進行專案合做的談判方,他們可能會基於該專案的前景全部購買該專案,也可能採用投入資金的方式不介入具體技術的安排等等。基於公司的考慮,我們為公司設計了保密方案,根據不同的物件草擬了相關保密協議,要求當事人在和任一合作伙伴進行磋商之前,即簽署保密協議。該保密協議的簽署使得與其磋商的任何當事方首先能將商業祕密的保守義務的重要性了熟於心,既為惡意磋商的人敲響了警鐘,又為可能過失洩密的當事方提了醒。我們不能苛求與保密協議的萬能,但是保密協議的簽署無疑為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設定了標準和責任,可謂有百利而無一害。

二、要約的風險防範

從合同簽訂的一般步驟來看,合同需要當事人之間進行不斷地磋商最終達成一致。隨著談判的深入,當事人之間不停地就合同的條款進行要約和反要約。並通過承諾來鎖定結果。但是如何進行要約,對要約風險的防範是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不確當的要約將會使自己落入合同義務中。不確當的要約也可能使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喪失。

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所謂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應當符合兩個條件,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其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以上要約的定義實際上已經限定了要約人的意思表示方式,訂立合同意思人有時雖自己尚沒有完全訂立合同的意思,但其行為已被法律定義為要約,則相對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主張要約成立,進而以承諾已經發生為由認為合同成立。

一個簡單的例子為懸賞廣告,某人含有重要證件的包丟失後,為了儘快地找到包,刊登了懸賞廣告,明確說明誰撿到包後重賞多少元。後拾到該包的人向其主張賞金,懸賞人後悔,雙方訴諸法院。法院通過判決認定雙方合同成立,懸賞人應當向拾到包的人支付相應的金錢。本案就是因為懸賞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了要約的定義,則其應當受其約束的

這種類似情形通常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尤為需要注意,如果沒有在發盤的中予以密切注意,極有可能受制於發盤。要做到好的發盤,又要防止一下落入合同成立的境地,則需要認真分析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一個典型的買賣合同包括貨物的數量和貨物的價格,以及貨物可以交付的時間,以上三者雙方達成一致合同就能成立,其他的條款可以通過商業習慣及法律規定予以補充。

當然,若當事人希望通過多次發盤接盤訂立合同,從而留有餘地的,則在發盤時不應將全部的內容表明在內,那麼在收到接盤人的接盤後,還可以根據接盤人的條件做相應的補充和調整,當然如果市場行情十分樂觀的情況下,當事人想抓住一切可以訂立合同的機會時,當事人應當將全部的發盤內容予以明確,這樣在收到符合承諾意思的接盤時,雙方合同即可以訂立。

三、承諾的風險防範

根據中國合同法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同時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除外。所謂承諾是針對合同訂立意思的正面迴應。

我們從兩個角度來防範承諾的風險:

(一) 希望承諾立即生效

機會的把握對當事人來說十分重要,稍縱即逝的商業機會以為著金錢利益的損失或得利,如果當事人希望承諾立即生效,則應當符合承諾的法定條件。

1、 時間條件。根據要約的內容,如果要約明確了承諾的時間條件,則承諾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否則就喪失了訂立合同的機會。

如果要約沒有明確承諾的.具體時間,承諾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做出迴應,當然這種合理的期限應當結合交易的習慣等綜合加以考慮,法律無法對合理的期限做出一個明確的時間約定,畢竟整個交易是的紛繁複雜的。

2、 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方式存在很多種,特別是當今社會資訊特別發達的情況下,通訊的手段日益快捷化。

承諾繫到達要約人時方為生效,但是現在電話、傳真、電傳、email等通訊方式是屬於幾乎零時間的通訊方式,那麼承諾應當從上述資訊能夠傳送到要約人的系統,或被要約人接到之時開始計算。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承諾以信函的方式發出,法律明確規定該承諾的時間應當從發出信函的時間開始計算。

(二)不希望承諾立即生效

在商業活動的過程中,仍然有相當部分的當事人不希望自己立即受承諾的限制,而希望自己能夠留有充分的迴旋餘地,為下一步的談判提供相應的籌碼,如果當事人有上述考慮,我們建議當事人可以採用以下方式避免風險的發生。

1、新要約。

所謂新要約是指承諾的內容實質性地改變了原要約的內容,那麼這種承諾不應當被理解為願意接受原要約的約束,而是承諾人向要約人發出了一項新的要約。當然這種方式又回到了本文曾經論述要約的風險點上。如果承諾人仍然不希望自己被一項完全符合要約定義的新要約所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