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涉外合同的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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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民法關係中調整經濟行為最常見的表現形式,合同無論是以書面方式達成還是採用其他方式,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對簽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現今經濟活動的紛繁複雜決定了合同內容的多樣、複雜性,如何訂立合同,起草合同對於合同當事人的風險防範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關於涉外合同的訂立

(一)當事人在簽訂涉外合同時,除了《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訂立合同的一般規則外,還應注意下列主要事項:

(1)尊重國家主權原則。主權原則既貫徹於國際政治關係中,也貫徹於國際經濟關係中。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必須維護國家的主權,不得訂立任何有損於我國國家主權的涉外合同。

(2)遵守有關國際交往方面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尤其要遵守有關涉外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當然,當事人簽訂合同時視具體情況還得遵守有關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和國際條約。

(3)主體必須合法。目前,如前所述,就對外貿易方面的合同而言,訂立合同的我方當事人必須是享有對外經濟經營資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對外經濟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委託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簽訂合同,代辦有關貿易事宜。

(4)委託代理的,代理人(即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在核定的經營業務範圍內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外貿事項對外簽訂合同。代理人不得超越經營許可權簽訂合同,也不得超越代理許可權簽訂合同。如果委託人也是具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代理人應以委託人名義簽訂合同;如果委託人是沒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理人應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這實際上是《合同法》上所規定的行紀合同內容,詳見本書“行紀合同”一章)。

(5)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必須經過國家批准。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獲得批准時,方為合同成立。尤其是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或者技術,進口或者出口時應當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簽訂合同的,該合同不能成立。

(二)涉外合同訂立的過程

涉外合同訂立的過程,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就是要約和承諾的過程。但在國際貿易中,合同訂立比國內交易磋商複雜得多,而且充滿了矛盾。貿易磋商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包括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或者口頭(電話等)進行,也可以通過書面和口頭相結合,交叉進行。下面,以貨物買賣貿易為例,其合同磋商整個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四個基本環節(其他涉外合同磋商比照適用):

1、詢盤

詢盤,又稱詢價,是指買方或者賣方為了洽談購買或者銷售產品,而向對方提出交易條件的詢問。詢盤可只詢問產品價格,也可以詢問其他一項或者幾項交易條件,直到對方發盤。在實際業務中,由買方主動發詢盤的較多。買方詢盤,是要求賣方發盤。詢盤的物件,應事先有所選擇。除因用貨單位訂購特定的產品,只能向指定的產品生產廠家詢盤外,一般可根據以往的業務資料,或者經其他方面的查詢,選擇適當的外方交易物件,進行詢盤。詢盤的物件多少,應根據產品和交易的特選擇確定,既不宜在同一地區多頭詢盤,影響市場價格,也不宜只侷限於個別客戶而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對數量較大的進口或者出口任務,應適當安排採購或者銷售進度,以免對方抬價或者壓價,千萬不必要的浪費。在詢盤中要注意策略,一般不宜過早透露真實意圖,以免處於不利地位,但對貨物品種、規格、型號、技術要求等務求詳盡。詢盤對於雙方無法律效力,且並不是每筆交易祕書處必需的,有時未經詢盤可直接向對方發盤。但它往往是交易的起點,故不能忽視。

2、發盤

發盤在法律上稱為“要約”,習慣上又稱為發價,是買方或者賣方向對方提出各種交易條件,並願意按照這些條件達成交易、簽訂合同的一種表示。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一方接到另一方詢盤後提出發盤,但也有不經詢盤而直接提出。買方發盤稱為購貨發盤,賣方發盤稱為售貨發盤。在實際業務中,往往由賣方主動發盤。發盤一經受盤人有效接受,在當事人之間就產生了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因此,不論是賣方還是買方,在其發盤為對方有效接受後,如發現所報價格或者其他條款難以實現等情況,都不得拒絕對方按所接受的發盤條件履行其責任義務,否則將構成違約。發盤和接受都是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發盤和接受才能成立法律意義上的有效合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十四條規定,“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

3、比價和還盤

在收到國外來盤後,要對來盤的各項交易條件進行分析,根據掌握的其他資料認真比較,如對商品品質、數量、交貨條件和付款條件相同的發盤進行比較,對各種不同交易條件的發盤進行比較,對同商品過去的成交價格和現行的報價比較。比較時,應注意不同品質的差價,不同成交數量的差價和匯率的變化等。在摸清情況後,就要選擇適當的交易物件進行還盤。還盤是受盤人對發盤條件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限制或者增加新條件的表示發盤一經還盤,原發盤的效力即告終結。還盤實質上受盤人對發盤拒絕後又作出的一項新的發盤,還盤人即為新的發盤人,原發盤人為新盤的受盤人。如果還盤人在還盤後又反悔,想重新接受原發盤,那麼只有經過原發盤人同意後,合同才能成立。在實際業務中,一項交易的達成,往往不是經過一方發盤、另一方接受這樣一個回合,而是在發盤後,要經過還盤、再還盤等多次、甚至幾十次反覆,才能最後確定。就內容來講,還盤可以是還價,也可以改變其他交易條件。

4、接受

接受是指買方或者賣方(作為受盤人)無條件地接受對方(發盤人)在發盤中提出的交易條件,並有意按照這些條件同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表示。發盤一經接受,合同就成立了,發盤人和受盤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撤銷。接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有關規定,受盤宣告或者做出其他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盤,即為接受,緘默或者不行動本身不等於接受。對發盤表示接受,是達成進口或者出口合同的必經程式之一。

(三)涉外合同的主要條款

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範圍是以合同條款為依據的。合同的主要條款完備與否,往往也是決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重要條件之一。因此,訂立一個條款明確、完備的涉外合同,既關係到合同的成立,又關係到合同的履行,也關係到合同爭議的解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涉外合同的基本內容與國內合同的差不多,但具體內容則有差別。涉外合同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具體內容也不盡相同,但其應當具備的主要條款(專案)基本一致。涉外合同的主要條款主要是:

(1)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國籍、主要營業所或者住所。

(2)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這裡所說的合同簽訂地點,可以是我國境內某一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