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採購合同管理:合同的訂立

才智咖 人氣:1.3W

招標公告是在公開招標中使用的、希望符合一定條件的主體瞭解招標事項,並通過公開媒介釋出的法律檔案。招標公告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以下就是小編整理的招標採購合同管理:合同的訂立,一起來看看吧!

招標採購合同管理:合同的訂立

招標採購合同管理: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沒有要約,則承諾無從談起;而只有要約沒有承諾,則合同無法成立。

(1)要約

1、要約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則稱為受要約人。

2、要約的有效要件

要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①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約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③要約是向受要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指向的受要約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根據要約的相對人是否特定,要約可以分為特定要約和公眾要約。

④要約必須表明一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⑤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撤銷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都旨在使要約作廢,並且都只能在承諾生效之前實施。

在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要約是不得撤銷的。《合同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均為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具有以下特點:

①要約邀請是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由一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含有要約人願意接受要約拘束的意旨,而要約邀請不含有當事人願意承受拘束的意旨,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③要約在內容上應具備願與他人訂立合同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則一般不必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

5、招標公告與投標邀請書的性質

招標公告是在公開招標中使用的、希望符合一定條件的主體瞭解招標事項,並通過公開媒介釋出的法律檔案。招標公告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

邀請招標活動中,招標人向潛在投標人發出的投標邀請書,是由招標人發給三家以上主體,且希望該等主體向己方投標的法律檔案。儘管投標邀請書所針對的主體和專案是特定的,但其並不具備訂立要約的確定性內容,僅符合要約邀請的法律特徵。

(2)承諾

1)承諾的概念

承諾: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諾的有效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有效時間內作出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應當接受要約中提出的條件,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將被視為新的要約;受要約人如果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除要約人及時反對或者要約本身標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仍然有效。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4、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如要約中對承諾方式有特別要求的,承諾應按照要約要求的方式作出,否則,承諾不發生法律效力。

3)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

中標通知書是指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向中標人發出的通知其中標的書面憑證。中標通知書的內容一般包括中標工程名稱、中標價格、工期、開工及竣工日期、質量標準等方面。

中標通知書是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