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郵件形式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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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很多時候我們可能因為距離的問題,沒辦法當面簽署合同,只能通過郵件的形式訂立合同,那麼這類合同是否有效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看看吧!

以郵件形式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郵件形式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2015年6月5日,甲公司通過其註冊的電子郵箱向乙公司註冊的電子郵箱發出一封郵件,內容為:需要購買辦公桌椅10套,6月12日將貨物運至甲公司,總價不高於30000元,並附上桌椅的尺寸要求。6月6日,乙公司對郵件予以回覆,對郵件內容全部接受並認可,並於6月7日派人到甲公司進行現場確認。但在這過程中,雙方均未簽署任何書面檔案。6月12日乙公司如約將桌椅運至甲公司,但由於甲公司已於6月11日以25000元的價格購買了另一家公司的桌椅,以雙方未簽署書面合同為由拒收桌椅。為此,雙方產生爭議。

 律師說法

本報採訪了廣東港巨集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朱昕昕實習律師,針對上述案情,兩位分析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以郵件的形式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電子郵件屬於法律上所稱的資料電文的一種。它不同於紙面的文字可以被人眼所識別,必須經過轉化才能被認識。但是,法律賦予了資料電文在一定技術規範及法定要件的前提下類似於紙面檔案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指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人要約的意思表示當要約人發出要約,受要約人對要約作出承諾,說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正式成立。

根據本案,2015年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要求購買辦公桌椅的.電子郵件,構成要約,因為電子郵件的內容非常具體確定,同時,乙公司對郵件予以了回覆確認,構成了承諾。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驗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乙公司6月6日回覆郵件的時間即為合同成立的時間。

本案中,乙公司將貨物送到甲公司,已經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只要交付的貨物沒有質量問題和其他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情形,甲公司以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而拒收貨物,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