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貿易中的賣方和買方義務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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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貿易中的賣方和買方義務的一般規定

  國際貨物貿易中的賣方和買方義務的一般規定

(l)預期違約和分批交貨合同

公約第71條規定:如果在訂立合同以後,另一方當事人由於以下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第一、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或者,第二、對方當事人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此外,如果賣方在前述的理由明顯化以前已將貨物發運,那麼,即使買方持有其有權獲得該項貨物的單據,賣方亦可以阻止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否認是在貨物發運前還是發運後,都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果該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的保證,則中止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必須繼續履行義務。

公約第72條規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那麼,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若時間允許,打算宣告合同無效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他方當事人發出通知,使他方當事人可以對履行合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如果他方當事人已經宣告其將不履行其義務,則打算宣告合同無效的一方當事人無須發出上述通知。

分批交貨合同是指根據合同規定,合同項下的全部貨物分兩批或兩批以上,在不同的交貨期內交貨的合同。根據公約第73條的規定,對於分批交貨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已經構成對該批貨物而言的根本違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使另一方當事人有充分理由斷定其對今後各批貨物將發生根本違約,那麼,該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段合同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後無效。在買方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時,買方亦可以同時宣告合同對已交付的或今後交付的各批貨物均為無效;但買方這樣做的條件是:各批貨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單獨用於雙方當事人的訂立合同時所設想的目的。

(2)損害賠償與利息

損害賠償是公約規定的一項重要救濟方法。按照公約第74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應負的損害賠償數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其違約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不過,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其當時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約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按照公約第75條的規定,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在宣告無效後一段合理時間內,買方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或者賣方已經以合理方式把貨物轉賣,那麼,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取得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74條規定可以得到的任何其他損害賠償。

按照公約第76條的規定,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貨物又有時價,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當事人如果沒有根據上述第75條的規定進行購買或轉賣,那麼,他可以取得合同規定的價格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依照第74條的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損害賠償。但是,如果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當事人在接收貨物之後宣告合同無效,則應適用接收貨物時的時價,而不適用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這裡,所謂“時價”是指原應交付貨物地點的現行價格;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應當適當地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

雖然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但是,按照公約第77條的規定,聲稱對方違約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按情況採取合理措施,減輕由於對方當事人違約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如果聲稱對方違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採取這種措施,那麼,違約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

公約第78條規定了支付利息的規則: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價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額,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對這些款額收取利息,且不妨礙要求按照第74條的規定可以取得的損害賠償。

(3)免責

公約中雖然沒有使用“不可抗力”等類似概念,但是,公約中具體地規定了免責條款。按照公約第79條的規定,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當事人能夠證明其未能履行合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這種障礙或其結果,那麼,該當事人對於其未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是由於其所僱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第三方不履行義務所致,該當事人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得免責:第一、該當事人根據上面的規定應當免責;第二、假如上面的免責規定適用於該當事人所僱用的人,該被僱用的人亦應當免責。為使自己免責之目的,不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將存在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一障礙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該不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由於另一方當事人因未收到通知而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上述免責規定在障礙存在期間均有效。但是,上述免責規定並不妨礙任何一方當事人行使公約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以外的任何權利。

?儘管有上述免責規定,但是,按照公約第80條的規定,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因其行為或不行為而使得另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義務,那麼,該當事人無權指控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

(4)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

宣告合同無效是公約規定的一項重要救濟方法。按照公約第81條的規定,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義務,但應負責的任何損害賠償仍應負責。宣告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關於解決爭議的任何規定,也不影響合同中關於雙方在宣告合同無效後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其他規定。在宣告合同無效後,已經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歸還他按照合同供應的貨物或支付的價款。如果雙方都須歸還,他們必須同時歸還。

根據公約第82條的規定,買方如果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他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下述情況除外:第一、買方不可能歸還貨物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並非是由於買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致;或者,第二、貨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毀滅或損壞,是買方按公約第38條的規定對貨物進行檢驗所致;或者,第三、在買方發現或理應發現貨物與合同不同以前,貨物或其中一部分已被買方在正常營業過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消費或改變。

根據公約第83條的規定,即使買方在公約第82條規定的`情況下喪失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的權利,但是,買方仍然保持著根據公約和合同有關規定採取其他救濟方法的權利。而按照公約第84條規定,如果賣方有義務歸還價款,他必須同時從支付價款之日起支付利息。在以下情況下,買方必須向賣方說明他從貨物或其中一部分中得到的一切利益:第一、如果買方必須歸還貨物或其中的一部分;或者,第二、如果買方不可能歸還全部或部分貨物,或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全部或部分貨物,但買方已宣告合同無效或已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

(5)保全貨物

保全貨物是公約對不同情況下的買方和賣方規定的一項非常富於實務性的義務。

公約第85條規定了賣方保全貨物的義務: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貨物或仍能控制貨物的處置權,那麼,賣方必須按情況採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有權保有貨物,直到買方把賣方所付出的合理費用償還給賣方為止。

公約第86條規定了買方保全貨物的義務:A.如果買方已經收到貨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約規定的任何權利退貨,買方必須近情況採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有權保有貨物,直到賣方把買方所付出的合理費用償還給買方為止。此外,B.如果發運給買方的貨物已經到達目的地,並交給買方處置,而買方行使退貨權,則買方必須代表賣方收取貨物,除非這樣做需要買方支付價款而且會使其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擔不合理的費用。如果賣方或受權代表他掌管貨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則上述規定不適用。如果買方根據本款規定收取貨物,那麼,買方的權利和義務與A款中規定的相同。

公約還進一步規定了買、賣雙方保全貨物的共同規則。公約第87條規定:有義務採取措施以保全貨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把貨物寄放在第三方的倉庫內,由另一方當事人承擔費用,但該項費用必須合理。公約第88條規定: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在收取貨物、收回貨物、支付價款或保全貨物費用方面有不合理的遲延,那麼,有義務保全貨物的當事人可以採取任何適當辦法出售貨物,但必須提前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合理的意向通知。如果貨物易於迅速變壞,或者貨物的保全牽涉到不合理的費用,那麼,有義務保全貨物的當事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出售貨物。在可能的範圍內,該方當事人必須把出售貨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出售貨物的一方當事人有權從銷售所得收中扣回為保全貨物和銷售貨物而付的合理費用。他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說明所餘款項。

【例如】中國甲公司從美國乙公司進口一批水果,合同約定貨到驗收後付款。貨物到達目的港,甲公司提貨驗收後,發現貨物總重量短少12%,單個體積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規定。下列有關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甲公司有權拒絕接收貨物

B.甲公司有權要求退貨

C.甲公司可以將貨物寄放於第三方倉庫,其費用由乙公司承擔

D.甲公司可以將貨物出售,並從出售價款中扣除保全貨物和銷售貨物發生的合理費用

【答 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