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居間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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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簽訂居間合同注意事項

居間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在居間合同關係中,提供居間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另一方為委託人。

 訂立居間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委託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所委託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包括種類、範圍和要達到的要求,給付酬金的數額、方式和時間。

(2)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說明自己能夠做到什麼程度、需要什麼條件完成委託人的委託事項。

(3)合同中應當訂明違約責任條款。居間人不盡職守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委託人的損失。居間人對所提供的資訊、成交的.機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居間合同的風險以及防範

一、居間合同的概念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一般也叫中介合同。

 二、居間合同一般應規定的內容:

居間合同由於現實生活中需求的多樣性,一般沒有固定的形式,而且經常是口頭合同。主要應規定的內容為:

(一)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內容;

(二)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媒介服務後委託人應支付的報酬;

(三)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須費用的負擔;

(四)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居間合同的漏洞及欺詐

1.居間人往往利用公眾認知度較高的媒體釋出虛假資訊,誘使委託人上當。

一些中介機構利用大眾熟知的媒體釋出虛假的資訊,如轉讓技術、尋求技術合作、加工承攬等,而事實上中介機構釋出的只是一種廣告,並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約,只是一種要約的邀請。看到了廣告的公眾找到廣告的釋出者並與之商談才能提出要約,直至承諾。因此受欺詐方與中介方在刊登廣告的條款或文字表達方面發生關於違約責任的爭論時,受欺詐方往往很難取勝。

2.居間人與第三人進行惡意串通,獲得委託人的預付款、定金及服務費。

居間合同欺詐多以無償獲得或不平等獲得委託方的中介費為目的,所以居間人提供的資訊必然是虛假的,否則也就不構成合同欺詐。居間人慣用的手段就是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共同設定陷阱,使受欺詐方甘心上當付出預付款及中介費。一旦第三人不履約或逃之夭夭,居間人也不會因提供居間服務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詐人要找居間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證據是非常困難的。

3.居間人故意誇大第三人的履約能力,促成委託方與第三人簽約以獲取中介服務費。

這種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居間人誇大第三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與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告訴委託方,致使委託方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後不得不終止,而委託方則因要求返還中介費沒有合法依據而不得不承受損失中介費的後果。

4.居間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種種藉口解除合同,使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居間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託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履行中以種種藉口解除合同,不但賺取了中介費,而且使委託人有苦說不出。多次進行這樣的欺詐行為不但獲得可觀的中介費,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務。這種欺詐往往在委託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就已經設下陷阱,多數表現為加工承攬合同。例如,居間人串通第三人虛報加工任務而中介費根據合同標的額的百分比提取,委託人與第三人簽訂高額加工承攬合同,按百分比給居間人提取了中介費,但在實際履行中第三人以種種藉口解除合同,當委託人找居間人時居間人以合同的解除與自己無關為由拒絕退還中介費。此時委託人往往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們的串通,只能吃啞巴虧。

 四、居間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範

1.對居間合同中提供的任務來源要作認真、科學的考察。

居間合同欺詐行為中提供的任務經常都是虛假的,只要委託人能夠進行認真、科學的考察一般是能夠識破其騙局的。現實生活中上當受騙的受欺詐人都是相信居間人一面之詞,沒有自己進行認真的瞭解及考察,從而落入合同陷阱。

2.接受居間人服務的一方,尤其要對所謂第三方的真實身份進行了解。

在居間合同欺詐中,多數受欺詐人是因為相信居間人的真實信和可靠信,忽視了對第三方的嚴格考察,有的受欺詐人雖然進行了實地考察,但實際並不知道如何進行考察往往為一些表面現象所矇蔽。對第三方身份進行考察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察:

a.要堅持看到營業執照的正和副本,同時對正、副本的真實性進行驗證,不能僅看到營業執照的影印件便輕易相信。

b. 將營業執照上的有關資訊作一摘錄,通過合法渠道到當地工商行政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了解,核實該單位是否真實,是否仍在合法經營,是否年檢等,通過對這些機關的拜訪便會基本查清。

c.注意第三方要委託加工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是否超出其經營範圍,如果超出範圍應立即停止專案的進行,以免損失的擴大。

3.對居間人提供的合同標的物要進行認真考察,瞭解其實施的要求是否真實、科學。

由於居間合同欺詐中,居間人提供的居間資訊多為加工承攬資訊,所以考察資訊的真偽,預防欺詐後果的發生,主要在委託人對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標的物進行仔細考察。合同欺詐人慣用的伎倆是預付保證金、試製樣品、樣品驗收合格後正式履約,而伏筆便設在樣品試製上、驗收上,根據對方提供的樣品或圖紙往往根本無法生產出合格的產品。被欺詐人不但損失了中介費、產品試製費而且背上了違約責任。因此接受居間服務的一方必須在對合同定作物的具體要求綜合考察後,才能決定是否簽訂合同,是否支付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