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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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_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現實中,用人單位常常由於各種原因,未能依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超過法定的一個月期限之後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下面小編整理了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應該包括的內容

勞動合同必須包括哪些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以上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包括。具體內容可參看《廣東最新簡易勞動合同》。

 二、企業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

企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不小心的話會引起什麼樣的糾紛?

1、勞動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

勞動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任何一方不籤勞動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2、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承擔二倍工資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不肯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後一個月內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3、關於試用期期限

國家規定:

簽訂1年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簽訂3年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簽訂3年以上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否則不予錄用。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件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試用期期間應當為員工上保險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俗稱“四金”)。“四金”是由政府部門頒佈實施的社會保險,它帶有強制性,沒有條件可言。

許多用人單位在新員工的試用期內,都不予辦理“四金”,已經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此,當事人可以向原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原單位無條件補繳“四金”。

6、用人單位如何保護商業祕密?

首先要做好事先的防範工作,也就是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1)在企業內劃定保密區域,並在保密區域內加強保衛措施,確定明確的管理辦法。

(2)對企業的重要檔案、資料應及時確定其保密級別、加蓋保密章,予以存檔或銷燬,同時應制定出企業相應的檔案管理、借閱、影印、銷燬辦法,以及外發檔案的審閱辦法。

(3)把商業祕密限定在必須瞭解該祕密的員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範圍之內,對職工應限制掌握的知識,並加強對員工的保密教育,或者將各關鍵部分進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擁有完全的商業祕密。

第二點,也是用人單位自助行為的最重要一點,即與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簽訂保密協議。

用人單位同職工簽訂保密協議,有兩種方法:

(1)用人單位直接同接觸商業祕密的職工簽訂《保守商業祕密協議書》。

(2)用人單位可以在同職工簽訂的《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中寫明保密條款和違約責任。

7、企業能否單方面變更員工的工作崗位?

變更工作崗位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但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仍然必須履行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式,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8、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僅適用於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隨意離職而給自己造成損失,往往會約定違約金,這些違約金的約定只有針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為無效約定,不受法律的保護。

9、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合同在簽訂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不能因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經過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認定的情況下,自己單方面認定勞動合同無效而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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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項

1、關於試用期、見習期

(1)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核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承擔義務是違法的行為。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試用期的延長或縮短都屬對雙方約定的變更,包括對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變更,都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則應按原約定繼續履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這個限制的例外是:用人單位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調整工作崗位的,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試用或試工。根據《通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2)見習期

見習期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於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的情況。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見習期滿,如果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用人單位可予以辭退。

2、關於工資、培訓費

工資:勞動報酬包括試用期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但不應低於法定標準,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培訓費:在用人單位為特定勞動者提供某些特殊待遇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與享受這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一個附屬期限,即服務期。在這個期限內,勞動者不得隨意跳槽,否則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這些特殊待遇通常是單位花費了一定的成本提供的,並且這些特殊待遇不是普遍提供給其他勞動者的。

試用期內單位出資提供了各類技術培訓,若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單位不得要求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在試用期滿後辭職的,則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去外企怎樣籤合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外企招聘中國僱員,須通過國家特許的外事服務機構辦理。就是說,法定僱主只能是國內的外事服務機構,僱員只能先跟這些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再由他們“派”到外企去工作。如果中國公民繞過外事服務機構,直接與外企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中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理由很簡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只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而外企不在此列。

4、辭職與解聘

辭職與解聘的區別在於是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辭職;用人單位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解聘。根據《勞動法》及勞動部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5、發生勞動爭論時應該怎麼辦

發生勞動爭議後,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者工資關係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日。超過仲裁時效的,當事人將喪失勝訴權。換言之,除非對方願意承擔責任,否則,當事人的權利將無法實現。

 二、警惕六種勞動合同

針對勞動合同中存在的侵犯勞動者權益現象日益增多的問題,昨天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醒廣大求職者,警惕勞動合同中的6種陷阱。一旦勞動合同中出現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拒籤,也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

1、“霸王合同”:在有一些勞動合同中的“由甲方決定”、“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執行”等字樣,這些條款只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卻把求職者放在了被動從屬的地位。

2、“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裡用各種名目向求職者收取風險基金、保證金、抵押金等,一旦求職者主動要求離開用人單位,這些抵押金就很難要回來了。

3、“暗箱合同”: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也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只從企業的利益出發來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

4、“性命合同”:有一些從事帶有風險工作的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生命安全義務,提出“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以此來擺脫用人單位應該負的責任。

5、“賣 身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提出幾年內求職者不可以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工作,或求職者一切行動都得聽從用人單位安排等侵害勞動者權利的內容。

6、“雙面合同”:有的用人單位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內容完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籤訂,以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可在勞動過程中並不照此執行,真正執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