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五大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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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為什麼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五大注意事項

書面勞動合同是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最直接、最基本的證據,也是你在發生勞動爭議後尋求法律救濟、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如果沒有書面勞動合同而僅有口頭約定,那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及發生勞動爭議後,雙方的權利義務很難確定,甚至由於沒有勞動合同導致勞動爭議處理部門對你的舉報或申訴不予受理,從而使勞動爭議難以解決。

律師提醒: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在我國就是指人民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二項: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律師提醒: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項: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第一,你和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一定要全部填寫清楚,尤其是用人單位的名稱和地址,一定要填寫清楚、準確,用人單位名稱要寫全稱。

第二,合同內容當中的工資報酬、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一定要寫清楚,這是最容易發生糾紛的。

第三,儘量不要籤空白合同,更不要在空白紙上簽字。勞動合同的條款大多是事先印好的.,空白合同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工資、工作崗位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上是空出來的,由於這樣的合同不完整,一旦簽字後,單位就可能在空白處填寫對你不利的內容,因此還是不要籤為好。同樣的,如果單位拿一張空白紙讓你簽字,這就更不能簽名了。

第四,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由雙方簽字蓋章,並由雙方各儲存一份。

律師提醒:有些合同中約定了一些不合法的內容,例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甚至簽訂生死合同等,這些條款從法律上來講是無效的,即使你簽了也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項:如果老闆不願籤書面勞動合同,你很想在這個單位打工,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保障發生糾紛後你的權利,你要想辦法取得並妥善儲存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要求用人單位給你出具你從哪一天開始上班、幹什麼活的書面證明;請工友出具你哪一天開始上班、幹什麼活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發給你的上崗證、出入證、考勤卡、工資卡等證件;發工資時你向用人單位索要的工資清單等。如果工作一個月後,用人單位不按照口頭約定的數額發放工資,你最好立刻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不要再聽信老闆的口頭承諾,一天也不要再幹下去。

律師提醒:現在很多用人單位不願意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要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怎樣保護自己的權利,工作中就要收集相關證據,防患於未然;一旦有拖欠工資的情形,就要立即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第五項: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律師提醒:如果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確實不符合他們的錄用條件而解除了勞動合同,勞動者是不能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互相適應的一個階段,但勞動者仍然享有法律規定的相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