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賠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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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賠付合同

  工傷事故賠付合同(一)

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住所:_____

勞動者(以下簡稱“乙方”):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聯絡方式: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鑑於:

乙方在甲方工地工作,為甲方正式員工。乙方於_____在_____工地發生工傷事故。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綜合考慮乙方的家庭狀況和甲方的實際情況,在合理合法、互讓互涼、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本協議是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他相關規定達成,甲乙雙方完全知悉、理解這兩個條例及相關規定的內容,清楚乙方工傷的賠償專案及數額。

第二條乙方系甲方工地僱員,在工地受傷,經_____醫院治療。甲方因乙方受傷事宜,已經及時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人民幣_____元。

第三條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協商賠償總額為人民幣_____元,乙方清楚並同意上述賠償款已包括但不僅限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並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來工地期間的工資等一切賠償款。

第四條各方的身份情況及保證情況:

(一)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機構形成約束力。

(二)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簽定和履行本協議;

2、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充分了解本協議處理事項,並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籤訂本協議,乙方保證在收到上述賠償款之後,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張其他任何補償;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第五條保密協議一方對因本次工傷賠償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洩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第六條其他

(一)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署時間:_____簽署地點:

  工傷事故賠付合同(二)

用人單位:_____

勞動者:姓名:_____,身份證號:_____,電話: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傷保險條例》、《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和〈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勞動者傷殘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時左右,_____在__________,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時,發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西安市人社局認定,勞動者的此次事故屬於工傷事故。

第二條經雙方充分協商,勞動者同意放棄申請工傷傷殘評定的權利,由用人單位參照有關標準給予勞動者相應的一次性補償。

第三條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充分協商,勞動者同意由用人單位給予其如下工傷待遇:

(1)醫療費及後續治療費用為:__________;

(2)誤工費(含醫療期間及出院之後的康復期)為:__________;

(3)其他費用(含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為:_______________;

(4)前述費用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

對於前款約定的補償款,甲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日內全額支付給勞動者,不得拖延;勞動者本人應領取該補償款,不得委託他人代為領取,若委託他人,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即行終止,各項社會保險關係也同時終止,雙方之間也無其他任何其他債權、債務關係。勞動者應當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日內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手續(如工作交接等)。

第五條勞動者在本協議生效後,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單位主張任何補償請求,若勞動者違反本協議的約定,則同意由將已經收取的前述補償費用全額退還給用人單位。

第六條本協議約定的前述補償為一次性補償,勞動者在取得補償款後,同意不再以此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他費用或者補償,也不再以此為由妨礙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否則,應當補償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七條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用人單位執三份,勞動者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條本協議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於甲方辦公室。

  用人單位(蓋章):_____勞動者(簽字):

  經辦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