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委託合同模板彙總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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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委託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委託合同模板彙總七篇

委託合同 篇1

委託人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盲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專案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裝置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洩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支付報酬,按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委託合同 篇2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

代銷方(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

一、甲方委託乙方代銷下列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上列代銷價格按以下辦法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商品包裝應按運輸部門規定辦理,否則運輸途中損失由甲方負責。如因不符運輸要求,乙方代為改裝及加固,其費用由甲方負責。

四、交貨地點:憑乙方發貨通知單,由甲方代辦託運直撥至購貨單位。

五、代銷商品發貨數量必須根據乙方通知。

六、手續費收取與結算按下列辦法:按銷貨款總額____%收取手續費;待乙方收到貨款後,即給甲方結算並扣回代墊費用。

七、甲方代銷商品應與樣品相符,保質保量,代銷數量、規格、價格,有效期內如有變更,甲方必須及時通知乙方,通知到達前,已由乙方簽出的合同,應照舊履行。如因質量或供應脫節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包括手續費),均由甲方負責。

八、附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協議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自簽訂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委託合同 篇3

甲乙方擬合資向xx購買商品房(以下簡稱“房產”),現甲乙丙方就合資購買上述房產事宜達成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具體內容如下:

一、房產情況。

由xx開發,位於xx,合同約定面積xx平方米,單價為xx元/平方米,總價為人民幣xx元。

二、出資比例。

甲乙雙方按購房總價聯合出資購買該房產,出資比例各佔二分之一。

三、為合理應對當前國家房地產金融政策,甲乙雙方約定由甲方/或乙方為代表與房產出賣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期物業合同等合同、協議。

1、出資比例。

雙方聯合出資購買房產,出資比例各為50%。雙方按出資比例享有房產的所有權益,並承擔因購買該房產及今後與該房產有關的所有購房款、稅費等一切支出。

2、房款、稅費支付,

甲乙雙方均應及時履行與房產轉讓方簽訂的購房協議,以及因受讓房產產生的一切稅費等支付,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1)為了受讓房產能夠及時有序地進行,甲乙雙方推選甲方為事務執行人,代表甲乙雙方履行受讓房產過程中的一切事務,包括但不限於支付購房款、稅費及其他活動費用支出,辦理交房手續,辦理產權證書過戶手續等。

(2)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房產轉讓方要求,需乙方親自辦理的,乙方應予執行。

(3)購房款、稅費等付款到期前,乙方應將其應承擔的部分款項交由甲方對外支付。否則,付款到期後,為確保受讓房產順利進行,甲方可自己出資墊付或對外借款墊付,因此產生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甲方向乙方追償的全部費用由乙方負責並承擔。

三、房地產權屬證書的保管。

受讓後的房地產權屬證書暫時由甲方保管。若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按房產共有人人數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保管各自的證書。

四、受讓後房產的管理和使用。

受讓後房產的管理和使用由雙方友好協商處理。但房產需要對外出售、出租、出借、典當等時,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在同等條件下均有優先權。

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違約的,應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而產生的律師費等。

六、文書送達。

本協議確定的聯絡地址為各類通知、文書送達的地址,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和登記機構,否則造成相關通知文書無法送達的,將視同已經送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與該房產有關事宜雙方未約定如何處理的,依照我國《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委託合同 篇4

委託方(甲方)受託方(乙方)

姓名:姓名: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電話:電話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決定將自己位於xx的教學點,委託乙方代為經營,具體委託事項如下:

第一條:委託經營場地

場地位於xxx場地面積xxx平方米。月租金xxx元,其他費用xxx。

第二條:委託經營方式

甲方同意將自己位於xxx的教學點,全權交由乙方代為經營,甲方提供學校資質等一系列辦學所需證件和中心內的產物使用權,物品包括xx。從合同生效日起中心的運營事務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完成運營。

第三條:具體委託經營事項

1、乙方自簽訂合同期起,乙方有權使用教學點中的一切物品(辦公用品,家電,生活用品等)

2、乙方在中心擁有自主權,決策權。開展與教育一系列的相關的培訓班,教學點等。

3、乙方獨立處理一切該教學中心經營相關的一切事務,同時與甲方其它經營點沒有關聯,獨立經營。

第四條:委託經營期限

自合同簽訂生效日起,乙方以學期xx月為單位與甲方約定合同時間,乙方享有優先續約權(保證費用無變動)房租每年遞增一百,甲方不得提前解約,或在未得到乙方確切的續約意向之前不得提前與其他方簽約,否則視為違約,同時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提前解約,否則也視為違約。(乙方無論續約與否都應提前至少十五天告知甲方)

第五條: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在與乙方簽訂合同生效日起,保證該校(中心)債務結算已結算清,乙方不承擔合同生效日之前的所有債務與費用。

2、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營業額的10%的費用,按月結算。除此之外不收取其他費用。

3、乙方承擔由合同生效日之後的所有的該校運營費用(房租,水電,教務,材料,運費)

4、甲方有義務幫助乙方解決在運營中遇到的問題。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如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都有權申請相關部門解決。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經營營業額10%的費用,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月履行,若逾期十個工作日仍未支付費用,甲方有權按自逾期起按月營業額百分之一,加收滯納金。

3、在本合同執行期中甲乙雙方不得提前終止本合同,因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視為違約,違約方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委託經營期間雙方必須遵守誠信原則,除本條第1、2、3項約定情形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其他規定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都有權申請相關部門解決。

第七條:

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原因,而造成的中心損壞或滅失,乙方應及時向甲方說明情況,乙方對此不負修復或賠償責任。遇投保財產損壞、滅失的,有關賠償責任認定應以保險公司理賠調查為準,按保險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賠付。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執,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申請相關部門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形式書面補充約定,所及事項以最後書面補充約定為準。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均為原件,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xxxx 乙方(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委託合同 篇5

合同雙方當事人:

業主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地址: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郵政編碼:

管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地址: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郵政編碼:

為加強大市場(以下簡稱:市場)的統一管理,促進市場的長期發展與繁榮之需要,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則,現就甲方將市場內的自有產權商鋪委託乙方經營管理,即由乙方對該商鋪進行統一的規劃、招商、租賃、推廣和經營管理等相關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甲乙雙方承諾擁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主體資格,訂立本合同即構成對甲乙雙方合法有效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標的物及用途

1、本合同標的物為甲方所購買的位於大市場區號樓號的商鋪,《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建築面積為平方米。

2、該標的物用途為甲方委託租賃經營的商業用房,經營業態以乙方為促進市場繁榮、提升物業價值為目的所統一設定的業態為準。

第二條委託方式

1、乙方全權負責該商鋪所在市場的整體運營和管理,由乙方自主制定市場經營方案和管理標準,引進先進的市場經營理念、管理模式與管理方法,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統一規劃、統一招商和統一物業管理等,從而提升被委託的商業專案的整體品牌形象、行業地位和物業價值,促進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和繁榮。

2、甲方授權乙方代表甲方簽署商鋪租賃合同並代為收取租金。在本合同期限內,除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外,甲方遵循並配合乙方關於委託標的物的統一經營與管理。

第三條委託期限及房屋交付

1、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的委託期限自該商鋪《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年內,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日期為該專案開發商實際將房屋交付甲方之日,為促進市場的培育、發展和滿足承租人的經營需要,經該專案開發商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前交付該商鋪。提前交付該商鋪的,不影響上述委託期限的有關約定。

3、甲乙雙方應在交接當日簽署交接檔案,確認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所有的建築和配套要求,甲方同時應移交委託經營管理所需的檔案和其它資料。

第四條租金支付

乙方遵循市場長期穩定繁榮發展和甲方租金收益合理化的兩項基本原則,完全自主安排受託商鋪的經營與管理。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三年內,甲方商鋪在上述三年的租金收益為其總房款的%,該租金收益已在甲方簽定《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從該商鋪的總房款中一次性衝抵,乙方不再另行支付。

2、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年內,甲方所享有的租金收益為乙方實際出租期間的全部租金收入,並由乙方在收到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後按以下第方式支付給甲方:

(1)現金。

(2)銀行轉賬。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3)其他方式:

3、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的結算期為每個季度末的個工作日內,屆時乙方將承租人實際所支付的租金按照本合同約定方式及時、足額支付給甲方。

4、對於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如甲方所提供的資訊發生變更,應提前個日曆日書面通知乙方;對於以現金方式支付的,甲方應按時在約定的租金結算期內前來領取。未按上述約定履行租金結算手續並導致不可預測性後果的,相關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擁有自有產權商鋪的租金收益的權利和依法納稅的義務。

2、保證該商鋪及其附屬設施在合同期內處於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狀態。乙方和承租人在商鋪委託管理或租賃經營過程中確需乙方協助配合的,乙方應予以積極協助和配合。

3、除非因為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甲方將協調開發單位負責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修繕。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通知後,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在甲方對租賃房屋進行維修的過程中,乙方有義務協調承租人予以積極協助和配合。

4、未經政府相關部門審批和乙方的書面許可,甲方不得且應制止他人對該商鋪進行改動,該改動包括但不限於增加或減少房屋的附著物、附屬物,改變功能和裝置效能,新增建築,對房屋建築加高、增層或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等,否則,由此導致的一切責任均由責任方承擔。

5、甲方因商鋪本身的需要,在徵得乙方的書面許可後,可以對該商鋪的配套設施、裝置進行必要的調整,也可以對上述設施和裝置進行增量和擴容,所需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其調整方案必須符合政府的有關規定,有關報批手續均由甲方自行辦理,乙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6、因歸咎於甲方其他與甲方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該商鋪或市場內其它公共裝置、設施損壞,或造成市場內的工作人員、顧客等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甲方應負責處理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後果。

7、甲方應對該商鋪及附屬裝置設施、甲方新增裝置設施進行投保並承擔保險費用,並將上述保險單及付費憑證的影印件提交乙方備案。保險事故發生後,由甲方自行處理保險理陪事宜,乙方提供積極、必要的協助。如未投保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8、甲方可就該商鋪向第三方出賣,或提供信用擔保、抵押擔保、對外投資,但應提前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並保證不影響乙方在本合同期內的正常經營管理權益。對於甲方出賣該商鋪的,同等條件下乙方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第三方或因其他不可預測因素導致該商鋪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甲方承諾確保變更後的所有權人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甲方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或由乙方按同等條件與變更後的所有權人重新訂立有關合同。

9、甲方保證該商鋪不存在任何權屬糾紛,且不因該商鋪的產權共有、設定抵押和擔保等而影響乙方關於市場的整體經營與管理,任何其它第三方無權對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出權利主張。

10、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已出租商鋪的物業管理費、分攤公用設施水電費及其它市場經營管理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如甲方委託的商鋪未出租或部分出租,未出租商鋪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中,物業管理費的收費標準,依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對於甲方延期繳納相關費用的,甲方應承擔每延期一日按應繳納費用百分之核計的滯納金。

11、在本合同期限內,除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外,甲方遵循並配合乙方關於市場的統一經營管理。甲方不得以除本合同約定之外的其它任何理由,干預、妨礙乙方關於市場的統一經營管理和承租人的合法經營行為,不得實施其它乙方認為有損市場經營安全和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市場整體的運營管理,制定科學的市場經營方案和管理標準,引進先進的市場經營理念、管理模式與管理方法。運用合法的整合運營手段,塑造市場形象和提升市場知名度,促進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和繁榮。

2、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擁有該商鋪的完全使用權和經營管理權益,並對承租人依法按章進行管理和督導。

3、享有對該商鋪租賃價格標準的完全自主定價權,並有權根據市場行情與實際需求,對商鋪的租賃價格進行自主和必要、合理的調整。乙方認為必要時,可根據市場變化,對市場的經營方案和業態規劃進行調整。

4、乙方有義務為市場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和經營秩序,提供良好的市場服務和公共宣傳推廣。

5、乙方有義務協調市場整體經營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地方性事務,以及當地交通、環保、治安、城管、衛生、消防、稅務、工商等其它事務。

6、未經政府相關部門審批和甲方的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且應制止他人對該商鋪進行改動,該改動包括但不限於增加或減少房屋的附著物、附屬物,改變功能和裝置效能,新增建築,對房屋建築加高、增層或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等,否則,由此導致的一切責任均由責任方承擔。

7、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或承租人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不影響該商鋪結構安全的情況下對該商鋪進行裝修,甲方不予干涉。合同期滿時,乙方按屆時的現狀裝修狀態將商鋪及附屬設施返還甲方,並保證其處於正常使用後的狀態。

8、乙方應協同承租人負責該商鋪及其附屬設施其正常使用過程中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合理使用並愛護該商鋪及其附屬設施,因其使用不當而導致該商鋪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協同承租人負責修復。

9、乙方負責市場公共裝置設施的正常損耗、故障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乙方或第三人如需更新、改造市場內的公共裝置設施時,甲方應予以積極協助與配合。

10、乙方有義務代為收取租金,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委託期內已出租商鋪的已收取的承租人的租金。乙方同時應依法向拖欠租金和相關市場管理費用的租戶進行追繳,保障甲方的合法權益。對於乙方延期支付相關租金的,乙方應承擔每延期一日按應付租金百分之核計的滯納金。

11、甲、乙雙方均負有不向第三人洩露本合同內容及對方商業祕密的義務。

第七條合同期滿

1、合同期屆滿後,甲、乙雙方應履行完畢相關結算、交接手續。在符合乙方關於市場整體業態規劃和功能定位的前提之下,甲方擁有自主經營的權利,也可以選擇將該商鋪進行自主租賃或繼續委託乙方經營管理。

2、合同期屆滿後,對於甲方自主經營的,甲方應於本合同期滿個月前向乙方書面申請訂立市場經營管理合同。

3、合同期屆滿後,對於甲方自主對外租賃的,甲方不得以轉讓費及其它類似名義收取相關費用,且在合同期屆滿時租金價格的基礎上環比增長不超過百分之的前提下,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如甲方依照相關規定獨立與

第三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需徵得乙方的書面許可並在乙方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甲方同時應履行告知第三方與乙方簽訂市場經營管理合同的義務。

4、合同期屆滿後,對於甲方繼續委託乙方經營管理的,甲方應於本合同期滿個月前向乙方書面申請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合同,相關權利義務以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訂立的合同為準。

5、合同期屆滿時,如原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同時到期,乙方應在合同期屆滿後個工作日內將商鋪返還甲方;如原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尚未到期,乙方應確保原承租人合法的合同權益和正常經營,屆時乙方可自由選擇按以下方式之一辦理:

(1)甲方向乙方書面申請續簽委託經營管理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重新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合同後,原承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履行。

(2)甲方按同等條件就合同未屆滿部分的承租期,直接與原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如經甲方和原承租人協商一致,可不受原合同條款限制而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在本合同履行期間,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任意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本合同、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有阻礙本合同繼續履行行為的,均視為違約。

2、對於甲方違約的,甲方除應全額返還乙方該商鋪總房款%的租金衝抵收益外,還應向乙方支付自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期間的每套商鋪每月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並承擔可能由此而導致的原承租人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原承租人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3、對於乙方違約的,乙方除不再擁有向甲方索還該商鋪總房款%的租金衝抵收益外,還應向甲方支付自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期間的每套商鋪每月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並承擔可能由此而導致的原承租人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原承租人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4、本合同履行期間,對於甲方延期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延期交付期間的每套商鋪每月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不足壹個月的按壹個月計算;對於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擅自將該商鋪對外租賃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該租賃合同期內的每套商鋪每月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第九條送達約定

1、本合同約定的送達方式為郵寄送達或當面送達,甲、乙雙方可根據屆時的實際情形選擇其中任意一種。

2、採取郵寄送達的,甲、乙任意一方應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相對一方。郵寄送達應附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3、採取當面送達的,甲、乙任意一方應將所送達的文書直接交由相對一方,由相對一方或由經相對一方授權許可的代理人、工作人員等當面簽收。

第十條免責條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在有效期內,有關該商鋪日常經營的稅、費由承租人按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有關該商鋪房產租賃的稅、費由甲方按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

2、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必須提前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調一致後訂立書面協議。

3、雙方提供給對方的法律事務文書,應符合真實性和合法性。

4、本合同未能規定的情形,若過錯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其它:

第十二條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項,由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合同附件、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意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簽訂地點為,簽訂日期為年月日。

3、本合同正式文字壹式份,備案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單位蓋章之日起成立。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製作甲方__________________達成以下協議:

一、專案概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專案明細:

專案名稱:

1、尺寸:_________

2、紙張: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

總價: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開始製作之日起支付價格總額之_________,餘款於交貨當日付清。

四、交貨方式

印刷加工:在確認打樣稿後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交貨。

交貨地點:甲方公司,產品風險自交貨時轉移。

五、印刷質量標準

1、乙方前期製作應按提供樣稿之要求按時,按質完成,印刷品質量以簽字樣稿為準驗收;甲方應負責有關內容的及時校核確認以及收貨驗貨。

2、甲方委託乙方設計製作的稿件,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最多不超過四次的樣稿確認。在乙方提供第四次確認稿時,甲方應完成所有的確認修改工作。

3、彩色印刷品的色差範圍正負應不超過樣稿的10%,套印允許誤差應小於0。2mm,其他如需檢驗的專案按國家新聞出版行業標準有關平版一般印刷品的質量標準驗收

4、甲方對印刷質量有任何異議,須在交貨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在任何情況下乙方不負責除印刷以外發行、廣告的連帶責任。

六、智慧財產權及保密

1、乙方應對甲方製作發行方式、計劃嚴格保密。

2、乙方設計人員應自覺保護甲方提供的一切用於排版印刷的電子文件,不得擅自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作任何用途。

3、乙方為甲方製作的額外平面設計,其著作權屬於甲方。

4、乙方應妥善儲存雜誌的所有電子設計稿件,甲方若需要,應予提供;合同終止後,若雙方不再續約,乙方應將所有電子設計稿件交給甲方。

七、合同其它條款

交貨數量同意允許正負5%的短溢裝。如溢裝的情況,甲方有權選擇是否按合同單價接收超裝之貨品。若甲方不接收,乙方不得擅自贈送他人或以任何價格出售,作其他客戶印刷業務參考樣本除外。如短裝在5%之內,乙方須按合同單價從合同總價中扣除相應金額,但不另行補足數量。如短裝在5%以上,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足所缺貨品。

由於政策變化、政府行政行為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原因導致其中一方無法履行合同,本合同即行終止,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八、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有關條款,此合同未盡事項,應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若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並經協商無效,應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爭議解決。

3、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執行的情況,雙方應友好協商延期履行,協商不成或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樣有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合同 篇7

委託人(甲方): 營業執照: 法 人: 公司地址: 受託人(乙方): 營業執照: 法 人: 公司地址:

為加快甲方招商引資力度,拓寬招商引資渠道,完成甲方既定戰略目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經雙方友好協商,就共同做好委託招商引資工作,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甲方委託乙方進行招商事務。為明確雙方之權利義務,訂立本委託代理協議。

第一條 委託事務

乙方以甲方名義對外推介該專案,並進行獨立招商活動。

第二條 委託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代理條件

1. 有能力招到符合甲方要求夢想創業者;

2. 願意力推甲方“ ”創業計劃;

3. 同意只招一次進貨三萬的“ ”;

4. 同意甲方的代理招商報酬及發放機制。

第四條 轉委託(第 項)

(一)乙方不得委託第三人(方)處理委託事務。

(二)乙方可委託第三人(方)處理委託事務的,但必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第三人(方)處理委託事務,須接受本協議約束。第三人(方)不得再行轉委託。

第五條 費用及支付

乙方在處理委託事務中,其產生的一切費用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 報告情況

乙方每(星期、月、季、半年、年)應以書面的形式向甲方報告招商引資工作中的情況。

第七條 委託事務成果的交付時間、方式

(一)乙方在處理委託事務過程中,遇有投資意向的客商,必須在並且向甲方提供相關的一切資料。

(二)乙方須按甲方的通知和要求在日內將有關委託事務的一切資料及相關事宜移交甲方,並積極協助配合甲方招商引資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委託報酬及支付

乙方的計酬辦法,以投資方簽署正式法律協議(甲方提供)且甲方收到投資方首次投資金額後為計算依據,一次性給付乙方投資方投資額的%作為委託報酬。代理報酬只計提一次,投資方二次及以後投資額乙方不再享有報酬。

上述款項採取對公轉賬的方式支付:

賬戶名: 賬 號: 開戶行: 支付時間為甲方收到乙方開具的正規發票後五個工作日內(不含當天)。

第九條 雙方的義務

(一) 甲方的義務:

甲方向乙方提供專案的所有招商資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關資料,並承諾政策的正確性,如遇政策調整,甲方應及時通報乙方。

(二) 乙方的義務:

1. 乙方在招商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2.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進行與代理招商無關的經濟社會活動。

3. 乙方在招商活動中應保守甲方的招商祕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4. 乙方引進的投資方必須符合甲方的要求,且需協助投資方與甲方簽訂相關銷售協議。

5. 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再代理第三方從事與甲方委託的相同或類同的業務。

第十條 本協議的解除條件

(一)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二)甲、乙雙方中一方可隨時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協議,但應補償對方的相關費用及損失。

(三)因自然災害(颱風、洪水、地震等)、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罷工、騷亂)等不可抗力造成無法繼續履行的,可解除本協議。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託事務成果不真實或因與交付成果有關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須賠償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間接的損失。

(二)若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賠償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間接的損失。

第十二條 協議糾紛的解決辦法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協商或向協議簽訂地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其他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蓋章後生效。

甲 方:

代表人:

乙 方: 代表人: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