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採購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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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高校採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預演算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高校採購合同管理辦法。

高校採購合同管理辦法

高校採購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上海理工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合同管理,維護國家及學校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學校或學校授權的職能部門為主體,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書面合同(或協議,下同)。

第三條 學校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合同管理體制。

第四條 合同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合同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和辦理。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與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統稱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第六條 校長辦公室作為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行使合同管理職能,統一指導學校合同事務。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學校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為校內各單位辦理合同事務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服務;

(三)受學校委託參與有關重大合同的洽談等工作;

(四)負責對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備案;

(五)協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糾紛處理。

第七條 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指負責指導及開展履行合同,合同業務聯絡、合同起草及簽訂、合同送審報批、合同實施、合同歸檔等工作的部門:

(一)人事處(人才交流中心):負責學校涉及人力資源、人事管理、勞務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技處(技術轉移中心):負責學校承擔的技術合作專案、科研專案合同的管理;

(三)國際交流處:負責涉及境外合作辦學合同的管理。涉及境外合作辦學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學校同境外教育機構就在中國境內外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專案所籤的中外合作辦學協議,學校與境外教育機構就學術交流、學生交換、教師訪學等所簽訂的校際學術交流協議等涉外合作合同;

(四)資產裝置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採購、使用與處置、對外出租出借、重大裝置維修等合同的管理;

(五)後勤管理處:負責學校食堂原材料及後勤服務的採購、與後勤有關的房屋租賃、綠化、樓宇設施裝置維修、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不含20萬元)的房屋修繕等合同的管理;

(六)基建處:負責基本建設工程設計、工程諮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建築材料、工程配套裝置採購、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房屋修繕等合同的管理;

(七)圖書館:負責圖書及資料庫採購、圖書服務等合同的管理;

第八條 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條例,負責合同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對方的資信調查,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負責;

(二)具體組織合同的談判工作,組織學校相關領導小組或工作小組對職責範圍內的合同事項按程式進行研究、審議、決策;

(三)認真履行合同,及時組織實施並處理有關問題。包括:具體負責本部門承辦合同的全面履行,確保雙方權利、義務的.實現和合同的順利實施,履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報送並積極解決,參加相關的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四)在授權範圍內負責有關合同的簽署。定期編制部門合同彙總報表,對重大合同履行情況進行重點說明。年末總結報送部門全年度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建立合同檔案,保管合同及相關資料,並按規定將合同歸檔至學校檔案館。

第九條 資產裝置與實驗室管理處根據學校其他部門的實際採購需求對外簽訂租賃或採購合同時,經資產裝置與實驗室管理處對合同的合同性質、標的大小及法律風險稽核後,由實際履行合同的校內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履行單位”)承擔第八條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一)項至第(三)項,資產裝置與實驗室管理處承擔第八條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四)項。

第十條 合同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管理部門的工作內容或部門職能的,根據合同性質或主要條款確定管理部門;不能確定的,原則上由合同經費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學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職能範圍內所涉合同事務進行歸口管理,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責任人,並確定專人作為合同管理人員

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及履行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三條 學校及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可以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對方訂立合同。其他部門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如需簽訂,應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除學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簽署合同外,學校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一般、重大等合同型別的不同審批許可權,對合同簽署作授權委託。

經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簽署合同時不得超越和濫用代理權。未經授權的校內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以學校或部門名義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合同性質、標的大小及法律風險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兩類,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按照學校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合同管理體制,分別適用相應的合同審批程式:

一般合同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在職能範圍內為從事正常業務所簽訂的標的額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包括人民幣20萬元)、對學校發展影響較小的合同,經必要的審查審批程式後,原則上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簽署;

重大合同指標的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或對學校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經必要的審查審批程式及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校領導審批後,原則上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簽署。

學校工程類合同須由審計處、招投標辦公室會籤。

學校承擔的技術合作專案、科研專案合同的審批程式按科技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簽訂合同的審批程式是:

(一)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查,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合同文字;

(二)資產裝置與實驗室管理處根據學校其他部門的實際採購需求對外簽訂採購合同時,由履行單位對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查,資產裝置與實驗室管理處在對合同稽核後,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合同文字;

(三)需經校領導審批的合同,應將合同文字連同相關材料報送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合同印章的使用要求是:

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根據學校印章管理和使用規定執行,由學校被授權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校內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以外的印章簽署合同。

一般合同需經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重大合同需經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及分管校領導審批後,再向相應的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被授權部門申請用印。

第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應依其規定辦理合同批准、登記等手續。

第十九條 合同一經簽訂,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跟進合同的履行情況,監督履行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確保履行。

第二十條 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報請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單位發現法律問題應及時向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等問題的,履行單位應積極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或發現可能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應及時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並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需將合同文字進行編號,記錄合同簽訂時間、合同名稱、合同金額、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相對方單位、經辦人、審批簽署人、合同履行情況等有關資訊,及時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合同原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保管並歸檔。合同保管部門應做好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校內行政責任;給學校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送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一) 未經授權,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二) 超越代理許可權或濫用代理權的;

(三) 與合同相對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學校利益的;

(四) 在合同簽訂和履行中未盡注意義務,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致使學校利益受到損失的;

(五) 利用學校合同謀取私利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

(六) 未及時處理合同糾紛,或者擅自放棄權利的;

(七)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的行為,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 在合同簽訂、履行及善後處理問題上,由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遵守合同規定、弄虛作假或者工作失誤,導致學校義務增加、權利減少和喪失的,學校將對有關責任者予以處理,並責令有關部門與單位或個人予以補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相符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