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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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必須使合同管理工作專門化和專業化,在承包企業和 建築工程專案組織中應設立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工作。

學校合同管理辦法

學校合同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合同管理,防範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武漢大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在參與社會經濟和民事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合同管理遵循防範風險和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統一指導監督、分類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類與歸口

第五條 合同主要有辦學、科研、產業、基建、招投標、國際交流、勞動人事、後勤保障等類別,依據合同性質和內容分別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管理。涉及經濟利益的合同須經財務部門會籤。

第六條 為規範合同格式,各職能部門應分類制定合同示範文字,並報學校法制工作部門稽核和備案。

第七條 學校法制工作部門統一指導、監督學校合同事務。各職能部門對職能範圍內所涉合同事務進行歸口管理,其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責任人,並確定專人作為合同管理人員。

第八條 學校各單位和職能部門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確需簽訂的,由職能部門進行審查,並報請分管校領導審批後,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訂。分管校領導認為合同內容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應提交學校相關會議審定後簽訂。

第九條 學校分類刻制合同專用章,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在學校授權範圍內使用。

第十條 審計部門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對合同進行審計。

三、合同的審查與複查

第十一條 合同擬訂前,職能部門應從維護學校權益出發對合同當事人的資質和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在對合作事項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必要論證後,開展合同文字起草工作。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前,職能部門應就以下方面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一)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合作事項是否有利於學校;

(三)合同內容是否真實、可行;

(四)合同必要條款是否完備。

第十三條 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審查後的合同文字簽署意見。合同內容涉及到幾個職能部門的,須由相關職能部門會籤。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合同應送學校法制工作部門進行復查。

第十四條 對需進行復查的合同,送審時應填寫送審單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當事人資質的說明或證明;

(二)合同文字一式兩份,涉外合同須提供中文文字;

(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關於合同文字的意見;

(四)合同可行性及風險的論證或說明;

(五)其它材料。

對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學校法制工作部門不予複查。

第十五條 學校法制工作部門應在收到送審材料後六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查。遇重大事項或其它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複查期限。

第十六條 學校法制工作部門對合同材料進行復查後,應作出通過審查、建議修改或不予通過的明確結論,並出具複查意見書。

第十七條 合同文字通過審查但在簽訂前有異動的,應重新審查。

 四、合同的履行與建檔

第十八條 職能部門應安排專人對合同的履行進行跟蹤管理,督促具體實施者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同時督促合作方履約。

第十九條 合同具體實施者應儲存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後果或者故意銷燬、隱匿合同材料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職能部門應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並建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對合同引發的糾紛,職能部門負責及時、妥善處理。

 五、責任追究與獎勵

第二十二條 受委託人不得超出授權範圍對外簽訂合同。因越權簽訂合同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經學校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簽訂合同;違反程式和規定擅自對外簽訂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後果,由簽訂者承擔。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學校利益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評估,對優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六、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後勤服務集團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舉辦或設立的事業單位法人、獨資企業法人可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08 年 5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