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政府部門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合同管理辦法。
合同管理辦法依據範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範、完善集團合同管理工作和審批流程,防範集團合同風險,有效控制並維護整個集團的合法權益,集團法律事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範圍為: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民商事合同、協議的經濟活動(勞動合同除外)。
集團及所屬公司之間簽訂、履行合同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合同時應當做到:遵守法律,誠實守信,維護集團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職責
第四條 集團合同管理由集團及各公司法律事務部、合同主辦部門、其它部門分別行使職權,各部門之間行使職權應遵循職責明確、相互配合、嚴禁推諉等原則。
第五條 集團法律事務部為集團公司的合同法律稽核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稽核集團的對外合同以及集團董事局、總經理要求稽核的其他合同。
(二)負責制定集團合同管理制度,並根據國家合同法律法規的修改對本制度進行修改、補充;
(三)負責根據《合同法》解釋本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四)負責制定、修改集團統一合同範本;
(五)負責審查、修改、備案下屬公司的合同範本;
(六)負責監督、跟蹤本制度規定的由集團稽核的重大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各公司日常合同的履行抽查;
(七)負責監督、檢查下屬公司執行本制度的情況;
(八)負責對集團法律事務部稽核的合同的原件或影印件的存檔、備案工作;
(九)負責集團合同的訴訟、仲裁工作;
(十)指導各公司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
(十一)其他由集團負責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公司法律事務部為本公司的合同法律稽核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稽核本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
(二)負責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解釋工作;
(三)負責擬定、修改和解釋本公司合同示範文字;
(四)協助或者參與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五)負責合同的法律稽核;
(六)協助辦理合同公證和抵(質)押物登記;
(七)負責合同的登記和保管,對應由法律事務部儲存的合同做好存檔工作,對其他已稽核的合同的影印件進行存檔;
(八)負責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
(九)負責合同糾紛的仲裁和訴訟;
(十)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各公司應當設立法律事務部門,並設定合同管理崗位。各公司如果確有困難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後可以外聘律師完成合同稽核管理工作。
第七條 集團及各公司職能部門及業務部門為合同主辦部門,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起草本部門合同;
(二)負責調查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資信;
(三)負責進行合同的談判;
(四)負責辦理合同簽訂的內部審批手續和外部的登記、鑑證等工作;
(五)負責監督、跟蹤合同的履行;
(六)負責協調合同糾紛;
(七)負責保管、存檔合同;
(八)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合同主辦部門為最終簽約部門,其它部門應當在本部門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內對合同進行稽核,並協助、配合、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三章 合同的審批流程
第九條 集團及各公司內部審批流程:
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然後依次經主管領導、法律事務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確認同意後報總裁或總經理簽字蓋章。
第十條 法律事務部門已經提供合同範本,主辦部門僅需在合同中填寫金額、數量等基本情況的,可以不經法律事務部門稽核。具體事宜由各法律事務部門規定。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前,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必要時,報由公司法律事務部指派法務人員或者聘請律師協助進行。調查內容包括:
(一)對方當事人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主體資格;
(二)合同標的涉及國家特許經營的,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許可或者資質證書;
(三)非對方當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合同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代理簽署合同的合法授權;
(四)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五)對方當事人的履約信用是否良好,現時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者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六)涉及保證擔保的,保證人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人資格,是否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七)涉及抵押擔保的,抵押物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是否真實存在;
(八)涉及質押擔保的,質物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可以質押的動產或者權利,是否真實存在;
(九)其他必要的和相關的資信資訊及資料。
第十二條 資信調查報告及調查過程中獲取的下列資料,作為合同檔案資料進行保管:
(一)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影印件;
(二)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營業執照》及其他有效主體資格證件的影印件;
(三)對方當事人的涉及國家特許經營的許可證及相應資質證書的影印件;
(四)對方當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合同簽訂授權書;
(五)經法定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驗資報告、資金證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
(六)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現時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者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證明材料;
(七)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價值、存放資料;
(八)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所列各種資料為影印件的,應當由調查人與原件核對無誤後在影印件上予以註明並簽名;無法或者不便核對原件的,應當在資信調查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公司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貫徹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協商一致、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十四條 合同談判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必要時,可以請求法律事務部指派法務人員參與合同談判。合同談判涉及其他部門的,其他部門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
前款所稱合同談判,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的數量和質量、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合同的條款內容等進行協商。
合同談判時應當爭取合同文字的起草權。取得合同文字起草權的,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準備合同草案。
第十五條 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以傳真、公文信件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簽訂合同的,應當隨即以正式的書面合同予以確認。
公司有統一格式文字的,應使用格式文字;如無統一格式文字又需多次重複使用的合同文字,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起草,經法律事務部審定後,公佈使用。
第十六條 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合同文字用語應當準確、嚴謹、簡練、規範。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部首部分:當事人的一般狀況
載明當事人各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公司,不得以部門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公章應當與對方當事人的有效證件等資信材料載明的情況保持一致。
(二)正文部分:
1、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生產廠家、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2、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3、質量條款
合同應包括質量標準和質量異議期。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 價款或報酬條款及可能發生費用的分擔條款
①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金額及貨幣幣種,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②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③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及履行過程中各方義務及風險責任的劃分
①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②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③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6、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當事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應根據公司規定的程式報批且經有權確認人員簽字確認。
我方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業務部門應當審查對方提供標的物的的真實情況和保證人的資信情況。
7、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他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8、根據法律或者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其他條款;
9、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其他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10、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對新客戶、情況不瞭解或曾有輕微違約行為的客戶,在簽約時應設定擔保。可採用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等形式。
有法定違約金的,應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11、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方式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
選擇訴訟方式的,簽約時應優先選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2、合同生效的條件
簽訂合同的批准和授權。
(三)結尾部分
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部門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 合同中涉及的時間,應當使用年月日形式,其中年份不得縮寫,也不得省略。
第十八條 示範合同中未選擇的專案或者未約定的空白欄,應當填寫“無”字樣。
第十九條 除緊急或者特殊情況外,合同文字應當列印或者印刷製成。
第二十條 非示範文字的合同草案提供對方當事人之前或者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文字,應當由合同主辦部門送公司法律事務部進行文字預審。
第二十一條 合同談判達成一致簽署合同之前,合同經辦人應當按照內部審批流程將合同依次報送合同稽核部門進行業務、財務、法律稽核,最後經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簽訂合同。
合同稽核部門進行合同稽核時,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合同主辦部門提供與合同簽訂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業務稽核由公司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或者業務部門負責,稽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技術、業務的可行性和經濟性;
(二)技術、業務的可靠性和操作性;
(三)技術、業務方面權利義務的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