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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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業主、承包商、監理單位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制度,採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

工程合同管理辦法

工程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市建築市場秩序,規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履約、變更、終止、結算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依照合同約定行使相應的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市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合同的監督管理,對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委託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合同的監督管理,委託區(縣)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建設工程合同。

第六條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主體應具備法律規定的相應資質、資格,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依法訂立建設工程合同。

屬於暫估價形式的招標,確定中標單位後,由總承包單位與中標單位按中標結果簽訂合同。

除依法變更外,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可使用國家或者本市統一印製的合同示範文字,並可以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示範文字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

約定採用其他文字的,合同文字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第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內容、承包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助的義務、違約責任、履約擔保、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條 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時,發包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承包單位應當提供擔保;承包單位要求發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發包單位應當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所提供的擔保應真實有效,並符合國家及我市建設工程擔保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合同的履約、變更、終止、結算

第十二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三條 對建設工程施工類合同經備案後,合同雙方當事人需將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相關資訊,通過市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建築市場監管與信用資訊平臺進行提交。

第十四條 對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合同變更及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對合同變更事項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如實記錄,並履行書面確認手續,簽訂原合同的補充合同。

第十五條 在合同履行中,原合同範圍內專案與工程量變化,導致變更價款超出原合同價款±20%以上,應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造價諮詢機構出具的造價稽核資料,以及建設工程變更所需的相關要件,辦理合同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合同因履行完畢終止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進行竣工結算,並辦理合同結算備案。

按照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或成就合同解除條件時,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未經備案,發包單位不得對其內容發包或進行招標投標程式。

第十七條 對建設工程施工類合同,完成竣工結算後,竣工驗收備案前,發包單位應依據國家及我市相關規定完成結算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結算,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諮詢機構稽核;也可以由具有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發包單位自行稽核。合同雙方當事人對結算檔案均無爭議的,可將雙方稽核的結算檔案作為結算備案依據。

第十九條 對於未經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結算備案的合同,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將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對經備案的建設工程合同進行變更、中止、解除或完成竣工結算,自變更、中止、解除或竣工結算完成之日起15日內,應分別到原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章 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市實行各類建設工程合同備案(含建設工程施工類合同結算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負責各類建設工程合同備案工作。區(縣)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負責區(縣)招標投標監管的建設工程合同備案工作。

濱海新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各類建設工程合同備案工作。

本市企業在本市承攬建設工程所訂立的專業或勞務分包合同,應到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外地企業在市或區(縣)承攬建設工程所訂立的總承包、專業承包合同、暫估價承包合同,應到市或區(縣)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進行合同備案,再到市施工隊伍管理機構進行專案登記。

外地企業在本市承攬建設工程所訂立的專業或勞務分包合同,應到市施工隊伍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訂後15日內,發包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市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建築市場監管與信用資訊平臺,進行建設工程合同網上提交。

在網上完成提交且稽核通過後,應攜帶下載列印的合同檔案、業務辦理通知單及相關資料到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進行合同的書面備案。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應當在備案申請人報送全部檔案資料後,依法對建設工程合同進行核查,對符合規定的報備合同予以備案並加蓋備案專用章,註明日期。

第二十七條 合同備案核查的主要內容:

1、合同條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要求;

2、合同中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3、合同的實質性條款是否與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內容一致;

4、合同條款是否完整、內容是否詳盡、準確,有無顯失公平條款;

5、合同內容是否前後相悖。

第二十八條 完成合同備案手續後,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做好合同檔案的保管工作,承包單位應在施工現場留存合同副本備查。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履約、結算的三環節,應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區(縣)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應對合同的履約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其中:

在建設專案基礎施工階段,重點核查施工現場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合同是否訂立,且完成備案;

在建設專案的`主體施工階段,對總承包合同下的各類專業承包、分包、勞務分包、暫估價合同的訂立、備案情況進行掌控,核查合同中主要條款的履行情況;

在建設專案的收尾階段,重點核查裝飾裝修、幕牆、消防、電梯及其配套工程等專業承包合同的訂立、備案情況,以及工程建設專案合同履約、結算情況。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天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的,應當將其違法行為記入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系統。

第三十三條 對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所提交的合同履約過程資訊,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將不定期進行抽查,對於履約資訊填寫不真實的工程專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如對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的決定不服,可以在合同雙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決定的7個工作日內向做出決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提出異議;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收到異議申請後,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事實進行核實並出具書面答覆意見。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如對合同管理機構的答覆仍不服,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訴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給予書面答覆。

第三十六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與備案的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備案的合同為準。

第三十七條 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經自行協商後未能解決的,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可根據合同約定選擇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根據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月31日 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