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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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企業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減少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失誤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依據國家相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建築工程合同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合同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合同管理辦法1

一、施工合同交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安全、質量、進度、成本控制的主要依據,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表現,是保證專案建設順利進行的關鍵。作為一個負責施工的專案經理或施工負責人,對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事項應當有全面的瞭解和把握,才能使工程施工符合合同要求。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後,首先要進行的是“施工合同交底”。

施工合同交底是企業專案管理負責人和合同管理部門,從合同執行的角度出發,分析和解釋合同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將合同目標和合同規定落實到工程實施的具體問題和具體時間上,用以指導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使工程按合同要求實施,並向專案經理或施工負責人進行書面的提示、解釋和說明。

1、交底人與被交底人:

施工合同交底人是企業專案管理負責人和合同管理部門。被交底人是本工程的專案經理或施工負責人。

2、交底內容:

提示適用於施工合同的法律的基本情況(範圍,特點等),用以指導整個合同實施工作。對合同中明示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應重點提示。

施工合同標的,承包人在設計、採購、製作、試驗、運輸、土建施工、安裝、驗收、缺陷責任期維修等方面的主要責任加以提示。

根據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工程說明所確定的工程範圍。在合同實施中,如果工程變更超過工程範圍的,則可向發包方提出工程變更的補償要求。如果發包人擅自將承包範圍內的專案發包給其他人,縮小了承包範圍,則發包人構成違約,應向發包人提出賠償該專案的預期利潤損失的要求。

變更程式非常重要,要做好工程變更工作流程圖,並指定相關的職能人員負責。尤其是變更所產生的價款調整和工期順延的情況,需要及時辦理這方面的簽證手續。否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價款和工期的變化。

合同所採用的計價方法及合同價格所包括的範圍;工程量計量程式,工程款結算(包括進度付款、竣工結算、最終結算)方法和程式;合同價格的調整,即價格調整方法、計價依據、現場簽證、費用索賠條件、索賠有效期,合同中有明確的條款規定,說明和解釋相關條款中的具體內容。強調對於索賠應當在施工過程中索賠期限內提出,否則將喪失索賠權利。

合同工期依據橫道圖、網路圖所確定,不能擅自變更或縮短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對於合同中約定的工期獎懲條款,需要特別引起重視,避免竣工工期延誤而造成經濟損失。

工程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應當注意的問題,避免產生無效合同和協議。工程質量、安全保證計劃和措施,避免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所引起的相關責任。

提示合同履約風險,即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形成的風險。由於施工合同動態管理貫穿於專案管理的各個環節,因而必然涉及專案各項管理工作以及法律風險的防範措施。合同的風險,主要包括,合同價格、結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單及變更單、其他費用等風險。

定期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各部門對照合同檢查執行情況,對產生的偏差進行分析,並採取措施予以糾正,防止產生大的偏差。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動態管理的法務應用(二)——施工前的準備工作與法務

對於施工前準備工作充分與否,將影響擬建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費用,影響到對工程專案的評價與施工,充分、全面地準備將避免很多的潛在風險。

一、發包人在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及法務處理

1.辦理工程專案及施工必備的法律手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關係到工程專案的合法性,取得與否將直接影響到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發包人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取得與否將會產生責令改正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取得與否,雖然不影響施工合同的效力,但如果無法取得而導致施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發包人則構成違約。因此,發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於簽訂施工合同前和施工前辦理申請批准“四證”的手續。

2.提供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首先,於施工前(最遲不得晚於開工日期前14天),發包人必須提供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第二,提供施工現場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第三,提供和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最遲不得晚於開工日期前7天。

3.提供施工場地及施工條件

發包人移交施工現場應當符合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和期限,最遲不得晚於開工日期前7天。

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移交施工場地一般具備“三通一平”的條件,即路通、電通、水通和施工現場內的場地平整。

發包人與分包人(如:水電、消防、裝置安裝、裝飾裝修等)移交施工現場不僅是“三通一平”,更主要的是已完成前道工序的工程專案(如:建築主體結構,等)。

4.組織設計交底、圖紙會審

組織設計交底、圖紙會審是發包人的一項義務。發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組織設計人、監理人、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結構、裝置等在施工中的難點、容易發生的問題等向承包人闡明,並解釋承包人對設計圖紙提出的疑問。

組織監理人、承包人對施工圖紙進行全面細緻的熟悉,審閱施工圖紙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或不合理情況,避免施工過程中或施工後發現問題。

從法務方面來講,發包人在工程施工前應當做好上列的各項準備工作,這是發包人的一項主要義務。如果發包人未能做好開工前準備工作,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合理的利潤。造成承包人損失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賠償。但承包人應當依據施工合同條款履行索賠和順延工期的手續。如果發包人因上述等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日內發出開工通知,導致不能施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或解除合同。

二、承包人在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及法務處理

1.編制和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是用來指導工程施工全過程中各項活動的技術、經濟和組織的綜合性檔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具體實施方案,也是動態管理以及發包人、監理人實施監督的具體依據。承包人應按照施工圖、施工條件和合同約定,認真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並應於開工前7天提交給發包人和監理人,由發包人稽核批准。

2.組建專案經理部以及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專案經理部是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過程綜合管理的組織機構,它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具體執行人,也是施工合同動態管理的直接管理人。同時,應建立和健全專案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施工技術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現場管理制度等。

3.組織施工隊組,安排勞動力進場

根據工程施工中各分部分項工程、各工種的需要量和比例組織施工隊組,安排勞動力進場。對施工人員要進行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教育,特種崗位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施工現場的準備

施工現場的準備工作,主要是為了給工程施工創造有利的條件和物質保證。其具體內容:做好施工場地的控制網測量;搞好“三通一平”;做好施工現場的補充勘探,為基礎工程施工創造條件;建造臨時設施;安裝、除錯施工機具;設定消防、安全設施等。

5.做好分包的工作、簽訂分包合同

承包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或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專業工程分包,與選定的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並保證分包工程按時開工。承包人應避免違法分包而導致行政處罰並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6.建築材料的訂貨、加工和進場

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的安排,及時與生產企業、供應商聯絡,簽訂供貨合同,安排建築材料進場。做好施工機具的採購和租賃工作,簽訂供貨合同或租賃合同。

7.及時提供建築材料的試驗申請計劃

按照建築材料的需要量計劃,及時提供建築材料的試驗申請計劃。

8.提交開工申請報告

當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完成之後,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合同約定及時向發包人提交開工申請報告,並報總監理工程師批准。

從法務方面來講,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未能做好上述的主要準備工作,導致不能按時開工的,承包人應當不遲於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監理人和發包人在收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如在48小時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如果不同意延期開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期限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順延。造成工程逾期竣工的,承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總而言之,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是發包人、承包人各自的職責和義務,雙方都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否則,造成工程專案不能按時開工的,將由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

三、施工中其他保險條款

20**版施工合同對工程保險、工傷保險作出規定,同時還增加了其他保險的條款。工程系列保險制度不僅完善了我國工程保險制度,對今後可能會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險等制度預留了執行的空間,這與國際通用的FIDIC合同已基本接軌。

(一) 具體條款:

通用條款18條保險,18.1規定: 工程保險,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8.2 工傷保險,18.2.1規定: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併為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監理人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18.2.2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併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3其他保險: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裝置等辦理財產保險。

18.4持續保險: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絡,使保險人能夠隨時瞭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並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二)解析:

1、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是指對進行中的建築工程專案、安裝工程專案及工程執行中的機器裝置等面臨的風險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風險。工程保險在性質上屬於綜合保險,既有財產風險的保障,又有責任風險的保障。

工程保險的責任範圍由二部分組成:一是主要針對工程項下的物質損失部分,包括工程標的有形財產的損失和相關費用的損失;二是主要針對被保險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可能產生的第三者責任而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導致的損失。

通用條款新增加另有約定外,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如果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築法》4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通用條款明確規定要求承包人與發包人按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分包人及承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另外,雙方可以自行約定為現場人員及他人辦理意外傷害險,裝置工程可以辦理財產保險。

3、持續保險

通用條款18.4條規定了持續保險制度,在專案建設過程中,保險合同當事人應密切注意工程實施中的變化情況,並與保險人及時聯絡,對於保險事項及金額做相應調整,如果工程延期,應當及時續保,確保施工其間工程專案的持續參保。

建築工程合同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木工程、裝置安裝、管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會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並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後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並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亂建築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工程專案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檔案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裝置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理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裝置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託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託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和責任,並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和責任,應與監理委託合同中明確的許可權、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裝置、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設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並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複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徵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准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牴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並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和考核指標,並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範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地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在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以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後,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10日內不作答覆,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文字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字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採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築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後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後,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採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發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於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築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