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

才智咖 人氣:3.18W

為加強本市建築市場管理,進一步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及履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

  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規範市場行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的訂立、履行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汙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土建、管道、裝置安裝工程。

本辦法所稱施工合同包括施工總承包合同、專業承包合同。

本辦法所稱專業承包是指具備專業工程施工資質的承包人直接從建設單位承包專業工程。

第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參與制定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組織開展合同行政指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施工合同訂立及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轄區內參與推行施工合同示範文字,開展合同行政指導。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施工合同訂立及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依法訂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實行監理的工程,發包人、承包人之間與施工合同有關的聯絡活動應當通過監理人進行。

第五條 市建築業聯合會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應當指導、幫助建築業企業及從業人員提高施工合同管理能力,健全施工合同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探索施工合同風險防範機制,引導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並履行公平、合理的施工合同條款,妥善解決合同糾紛。

第二章 合同訂立

第六條 工程專案發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

發包人應當是發包工程專案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房地產開發專案的發包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承包人應當是具有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

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應當與招標人相一致,承包人應當與中標人相一致。

第七條 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和中標通知書訂立施工合同。

直接發包的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依法訂立施工合同。

第八條 施工合同檔案一般包括合同協議書、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或工程報價單,以及合同當事人約定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檔案,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還應當包括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第九條 下列內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

(一)承包範圍、質量標準、合同價格形式、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二)合同工期及其所依據的定額工期、工期調整方式;

(三)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承包人專案負責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工程貨物的供應與結算方式;

(五)有暫估價專案的,列明其種類與處理方式;

(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及時限;

(七)安全文明施工費(含建設工程揚塵治理專項資金)的數額、支付計劃、使用要求等;

(八)大氣汙染防治責任和要求;

(九)索賠的程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限;

(十)竣工驗收和工程移交;

(十一)竣工合同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限;

(十二)工程質量保修的責任、內容與保證方式;

(十三)違約責任;

(十四)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十五)爭議解決方式;

(十六)其他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第十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本市推行使用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範文字。

第十一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合同價格形式應當採用單價合同。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定額工期在一年以內,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准的建設工程,可以採用總價合同。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計價風險的內容、範圍以及超出約定風險範圍的調整方式。

第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或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期定額及有關檔案規定,結合建設工程專案實際情況確定合理工期,並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沒有相應工期定額的建設工程專案,由發包人(或邀請承包人)組織相關專家論證確定合理工期,並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影響工期的因素和責任,以及費用調整的計算原則。

第十三條 發包人要求工程質量高於國家和本市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獲得獎項的,應當與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質量標準、相應費用、雙方承擔責任及需要提供的相應條件。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材料、裝置採購、運輸、儲存、檢驗、安裝及驗收的責任,約定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並按施工合同和規範、標準的要求組織施工。

第三章 合同備案

第十四條 依法領取施工許可的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備案。

第十五條 發包人應當自施工合同訂立後七日內按規定到市或者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合同備案。

第十六條 施工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雙方簽訂的全部合同(包括合同正副本);

(二)委託代理人的法人委託書原件(法定代表人委託其代理人簽訂合同時需提供);

(三)工程建設專案廉政責任書(雙方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及監督部門章);

(四)《合同簽訂備案表》(一式三份);

(五)加蓋備案章的《施工招標檔案》原件(一份);

(六)加蓋登記章的《中標通知書》(一份)。

上述第(五)項、第(六)項只適用於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專案,其中,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工程不再另行提交。

第十七條 市或者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施工合同備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要求的施工合同予以備案。對於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和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發生重要變更時,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變更內容和相應的合同價款,依法簽訂變更協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建設工程規模、結構形式、使用功能等事項發生重大變更,依法應當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發包人應當在變更前先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發包人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七日內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及變更協議到市或者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解除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簽訂解除協議或者雙方已具備法院或仲裁機構出具的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裁決書或調解書。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發包人不得將該工程另行發包給其他承包人,其中,依法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不得另行組織招標投標活動。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七日內持解除協議或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裁決書或調解書到市或者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解除施工合同備案。

第二十條 專案負責人發生變更的,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七日內持變更協議到市或者區縣住建委備案。變更後人員的註冊建造師資格應當符合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專案,專案負責人是否承擔在建專案的起止時間,以備案時間為準。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確施工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合同管理能力。

實行監理的工程,監理人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對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應當健全施工合同檔案、臺帳、報表等管理制度,並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要求,在施工現場留存相關資料,隨工程進度及時更新。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組織施工。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組織施工的,發包人有權按照施工合同約定追究承包人責任。

發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有權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程式停止施工。

第二十四條 對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及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對工程變更事項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如實記錄並履行書面確認手續。履行書面確認手續的人員,應當是發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員。

工程變更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相應的`工程變更價款。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履行合同,不得因合同履行等原因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依法對所轄專案的施工合同備案及施工合同履行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建立施工合同監督檢查制度。施工合同監督檢查採取抽查和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聯合檢查的方式進行。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並對有關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施工合同的歸檔、調閱、保管、銷燬等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施工企業在資質升級、增項中的業績認定,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依據。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和表彰評優時,應當以備案施工合同及其履行情況為依據。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發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備案、履行過程中存在違法發包、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或處理,並將處罰或處理結果記入其誠信記錄,向社會公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舉報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調查核實,並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後,可以責令改正,並記入其誠信記錄,向社會公示。其中,承包人的行為還應當記入市建築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系統。

(一)發包人、承包人未依法訂立書面施工合同的;

(二)發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未明確本辦法第九條約定的內容的;

(三)發包人未按本辦法進行施工合同備案的;

(四)發包人未按本辦法進行施工合同變更、解除以及專案負責人變更備案手續的;

(五)發包人在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將該工程發包給其他承包人的;

(六)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未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要求,在施工現場存留相應資料,或者不能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或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三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依法限制其在本市範圍內發包或承接新的工程,並記入發包人、承包人的誠信記錄,向社會公示。承包人的行為同時記入市建築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系統,其中,屬於外地施工企業的,將相關資訊抄送企業註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並抄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一)違法發包工程的;

(二)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的;

(三)有掛靠行為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四)拖欠工程價款、勞務費或勞務作業人員工資的;

(五)發生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工程質量安全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施工合同備案和對施工合同履行監督管理過程中,要嚴格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對其中涉及商業祕密的資料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或者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查處的,由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所稱專業分包是指具備專業工程施工資質的承包人從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包專業工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京建法〔2008〕1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