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才智咖 人氣:1.28W

第一章 總 則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福州市轄區內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屬設施和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安裝、裝飾裝修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發包: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

(二)建築面積達2000平方米以上;

(三)專案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園林綠化工程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發包:

(一)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

(二)綠化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私人投資和外商獨資的工程,可以直接發包。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依法對全市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依法對本轄區內的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不得要求投標申請人或者投標人就資格預審檔案及招標檔案中未規定的內容做出承諾。禁止招標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價競標。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頒佈的工期定額及省、市有關規定科學合理地確定招標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工期。

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不得將招標工程的材料裝置、裝飾裝修、弱電、暖通、消防等專業配套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招標人不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九條 在福州市轄區範圍內從事各類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福州市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並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的綜合評價。

第十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福建經濟快報》或者《福建建設報》上刊登招標公告,並同時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資訊網路上釋出招標公告。其中,除本省審批的民用建築專案外的其它專案的招標公告還必須在《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或者《中國採購與招標網》上釋出。

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專案本身的要求,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的內容主要有:投標人的法人資格、市場準入資格、企業資質要求、技術力量、管理水平、財務狀況、工程業績、信譽等,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蔘加投標,不得提出與招標工程不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要求。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合理確定投標申請人索購資格預審檔案及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天。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允許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蔘加投標。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較多時,招標人可以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中確定不少於7家的投標人,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計價辦法、市場價格資訊及工程量清單計算招標工程造價的預算值,作為招標工程控制價。招標人設有招標工程控制價的,招標工程控制價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稽核並核對。招標工程控制價可以作為評標的參考,但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或者在投標截止日期五日前同時向所有投標人公開。投標人對招標工程控制價有異議的,可以在招標人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質疑,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對招標工程控制價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答覆所有投標人。招標人對招標工程控制價的準確性與合理性負責。

第十四條 投標人對招標檔案提出質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規定投標人提出質疑的合理期限。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提出的質疑予以書面答覆,並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將書面答覆傳送給所有的投標人。

第十五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載明的工程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工程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在投標檔案中載明。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蔘加。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會。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評標委員會成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外,其他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前款所稱有關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十八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的代表應當由熟悉相關業務並具備中級以上技術、經濟職稱的人員擔任,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應當具有評標專家資格證書並不得少於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設立的相應專業的評標專家名冊中確定,一般應當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名冊數量規模不足的,應當在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設立的評標專家名冊中確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工程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制定的評標辦法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中標條件,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或者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一)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最終投標價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合理成本價的除外。招標人應當結合招標工程的特點在招標檔案中載明詳盡的技術規範並明確評審的方法、標準及程式。

(二)採用綜合評估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其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投標報價、工程質量、工期要求、專案經理、主要施工機械、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管理水平以及工程業績(主要指類似工程施工經驗)等。以評分方式進行評估的,各類評比獎項不得額外計分,除投標報價外,其它各項評價因素的評估結果可能產生的最大差別折算成投標價格,一般不宜超過評標基準價的2%。

第二十條 採用綜合評估法的,其中對投標報價的評審可以參照下列方法進行:

(一)確定招標工程評標基準價BB=A×C+a0×K×(1-C)其中,A為所有實質上響應招標檔案要求且投標報價在合理價範圍內的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投標報價的合理價範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1、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具體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2、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具體規定的,由招標人合理確定或者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評標專家名冊中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三名以上的技術、經濟類專家,由專家根據招標專案的特點並結合市場實際確定投標報價的合理價範圍。3、合理價範圍可以以招標工程控制價的一定範圍的方式進行確定。a0為招標工程控制價。K為招標工程評標基準價的計算引數。K由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準備階段確定。確定方法為:每個評標委員會成員各自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結合市場實際和招標工程控制價的編制情況並參照招標檔案規定的合理價範圍確定一個計算引數,去掉二個最高值和二個最低值後,取其他計算引數的平均值作為K值。C為A值所佔權重。C值範圍為0.4、0.45、0.5、0.55、0.6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開標會上由招標單位代表當眾從上述五個權數值中隨機抽取其中一個作為本招標工程A值的權重。若所有實質上響應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報價均在招標檔案規定的合理價範圍以外,則C值為零。

(二)實質上響應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檔案報價與B值相比較,等於B值的,得滿分;低於B值的,每1%扣Q分;高於B值的,每1%扣2Q分。

(三)投標報價高於招標檔案規定的合理價範圍上限的,視為惡意哄抬標價,應作為廢標處理。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並對評審意見及評標結果簽字確認。

(一)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認真研究招標檔案的基礎上,首先確定評標方案。評標方案應當明確評標的程式和對無效投標檔案、廢標以及投標檔案重大偏差、細微偏差的判定原則,評標委員會需要對各個評審要素進行量化時,還應當在評標方案中明確同一的量化標準。

(二)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三)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檔案載明的技術規範、工期及質量要求對投標報價的合理性進行詳細評審並擬定標價比較表。標價比較表應當載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人投標報價合理性的評審意見、對商務偏差的價格調整和說明以及經評審的最終投標價。

第二十二條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弄虛作假的;

(二)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檔案要求;

(三)投標檔案未能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檔案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四)投標人拒不按照評標委員會的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澄清、說明或者修正的;

(五)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低於合理價格範圍,有可能低於合理成本價,投標人又不能合理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