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法全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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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民法上,建設工程合同屬於承攬合同的一種,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下面是建築工程合同法全文2017,歡迎閱讀。

建築工程合同法全文2017

建築工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檔案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檔案(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

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檔案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拓展閱讀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步驟

第一,立項。由業務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專案建議書,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提出初步設想,並報國家計劃部門批准。

第二,進行可行性研究。專案建議書被國家計劃部門批准後,成立籌建委員會,委託有關機構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計劃任務書,並報國家計劃部門審批。

第三,訂立勘察、設計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74條的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檔案(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四,訂立施工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依據被批准的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訂立建築、安裝合同。《合同法》第275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合同雖然可以由當事人自由協商訂立,但根據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政府和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專案的施工,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實行招標投標。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一般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即嚴格地經過招標、投標和決標3個階段。《合同法》第271條也規定: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不允許任何徇私舞弊、透露標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