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設工程合同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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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如今成了一個熱門話題,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無論做什麼,我們都得有法律意識。所以我們需要懂得一些必備的法律知識。下面是小編跟大家分享的安徽省建設工程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僅供參考。

安徽省建設工程合同監督管理辦法

  安徽省建設工程合同監督管理辦法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培育和發展本省建築市場,規範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中所稱建設工程合同是指從事土木建築、線路管道敷設、裝置安裝、裝飾裝修等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管理活動中所訂立的合同。

第二條 凡從事上述發包和承包活動的單位簽訂合同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按照各自的職權依法對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建設工程進行監督。

第四條 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價格政策、計價方法和取費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擴大計價的各項標準,不得任意壓價、抬價、壓工期或附加不合理條件。招標工程以投標中標價、工期及招標檔案、投標承諾為準,合同不得擅自變更。

第五條 訂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證明,委託代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應當出具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委託代理人資格證明。

第六條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雙方是法人或經法人授權的其他經濟組織;

(二)當事人具有相應資質;

(三)工程實施招投標,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四)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第七條 當事人簽訂勘察、設計、電梯安裝、維修、施工合同等,必須使用國家、省釋出的合同示範文字,明確相互權利義務和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罰原則。

第八條 凡不具備建設工程專案管理資格的發包方,必須將建設工程專案委託給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單位監理,由其對工程專案實施工期、質量、投資控制,並進行合同管理。在簽訂監理委託合同時,應當使用建設部、國家工商局制訂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字。

第九條 承發包雙方應該參照國家或者省頒發的有關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不得任意壓縮,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具體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條 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現行標準規定的合格等級。

對材料、裝置、施工工藝和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承發包應嚴格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標準規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一條 合同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的取費標準作為依據,根據成本、利潤、稅金的價格結構形式,通過招標投標,承發包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同時還應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價格的市場變動因素。合同履行過程中可根據合同協議條款約定對價格進行適應的調整。發包方不得以帶資墊資、壓級壓價為條件發包建設工程。

第十二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必須具備相應的資金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發的資質等級,取費證書並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可根據不同情況採取月初預支、按月結算,按月預支、分段結算,按部位預支,竣工後一次結算的辦法。承包單位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根據統一的“工程價款結算帳單”,經發包單位審查簽證;竣工結算為20到45天,月終結算為5天。

第十四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對由多個單位工程組成的大型或專業複雜的工程,發包方也可分別以單位工程為單位,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並簽訂承包合同,但不準將單位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五條 建築專案的總承包具備一、二級資質的,在組織工程專案施工時,可以將建設專案中的單位工程、單位工程中的部分專案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施工。分包單位的工程應獲得建設單位認可;建設專案的主要單位工程,單位工程中的主體工程應自行組織施工;禁止轉包工程。

分包工程應簽訂分包合同,分包方向總承包負責;分包工程因質量、工期和分包行為造成違反總承包合同的,由總承包方承擔責任;分包合同與總承包合同發生牴觸的,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六條 施工合同正本兩份,承發包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符合招投標條件的,必須按規定招標、投標。對已取得“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評標時可以按不同命名等級加分。

第十八條 承發包雙方報請合同審查和合同鑑證時,應提交以下主要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合同原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四)當年的投資計劃檔案、規劃許可證;

(五)招投標工程的中標通知書;

(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及委託代理人資格證明;

(七)與施工合同有關監理合同文件及相應的資質證明;

(八)相應等級的專案經理資質證書;

(九)其他按規定須提交的批准檔案。

第十九條 變更或解除建設工程合同應籤書面協議,並於簽訂之日起5日內報原鑑證、備案部門。

第二十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未使用施工合同示範文字辦理合同鑑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後,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對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擅自開業,訂立合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登記管理條例》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或者以上述行為簽訂合同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違法發承包、肢解分包、非法分包、轉包工程的行為或者以此行為簽訂合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權,依法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處警告、暫扣或者吊銷資格(資質)證書等處罰,並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以下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一)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採用下列欺詐手段騙取財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工商局第38號令《關於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退回所騙財物,處以罰款。

1、偽造合同的:

2、盜用、假冒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3、虛構主體資格的;

4、虛構貨源或者合同標的物的;

5、利用虛假廣告和資訊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等費用的;

6、其他利用合同欺詐當事人的。

(三)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要用下列手段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暫行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退回侵佔的資產,並處以罰款。

1、利用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2、雙方惡意串通,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3、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第二十七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為他人實施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業提供證明、執照、印章、帳戶、憑證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違反本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暫行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辦法的違紀行為,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對當事人警告、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處分的監察決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外,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含授權單位)、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敲詐勒索,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作出監察決定或由其所在單位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