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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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和促進合同管理的工作,嚴格執行對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特制定合同管理辦法細則,如下為具體內容,僅供參考!

合同管理辦法細則

  合同管理辦法細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防範合同風險和減少合同糾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合同,是指本市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合同。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由其管理的行政機構、事業單位、開發園區。

第三條 本市行政機關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政府集中採購合同、勞動人事合同、應對突發事件採取應急措施訂立的行政機關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實行行政機關合同合法性審查制度。合法性審查工作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負責。

行政機關合同合法性審查工作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五條 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審慎、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六條 行政機關合同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和法定條件訂立。政府合同由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起草。

行政機關以政府名義訂立合同,應當取得政府授權或者委託。

第七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行政機關職權或者超越政府授權、委託許可權訂立合同;

(二)委託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內設機構、臨時機構等訂立合同;

(三)違反法律規定作為合同擔保人;

(四)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確認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並對其資信和履約能力進行評估稽核。評估工作可以委託專業機構實施。

第九條 涉及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專案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的重大合同,應當進行法律、經濟、技術、環境和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出具書面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包括風險可控程度及對策措施。

第十條 行政機關合同涉及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應當作出保密約定,並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合同合法性審查工作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以政府名義訂立或者依政府授權、委託訂立的合同,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工作。

以其他行政機關名義訂立的合同,由該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工作。但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重大合同,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工作。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合法性審查未通過的合同,行政機關不得訂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合同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的,報本級政府領導批轉政府法制部門辦理;由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審查的,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交由法制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合同訂立機關應當提供下列合法性審查材料:

(一)合同文字草案;

(二)合同相關說明,包括起草過程、風險評估、合約方資信調查情況和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三)相關批准檔案;

(四)審查部門和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合同訂立機關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全;未補全的,審查部門和機構不得審查。

第十五條 審查部門和機構在合法性審查中,可以委託專業服務機構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六條 審查部門和機構對下列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合同訂立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訂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三)合同約定事項是否超越行政機關法定職權或者政府授權、委託許可權;

(四)合同約定事項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相牴觸;

(五)合同約定事項是否符合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七條 審查部門和機構應當自收齊審查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合同內容複雜、法律爭議較大的,經審查部門和機構負責人批准,審查期限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但不得再次延長。

合法性審查涉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洩露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合同訂立機關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後正式簽署。

法律、法規、規章及檔案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登記的合同,依照法定和規定程式辦理。

合同訂立機關對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有異議的,由審查部門會同合同訂立機關協調達成一致;協調不成的,由審查部門提出意見連同訂立機關異議,一併提請本級政府決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合同合法性審查程式終結但未正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變更實質性內容或者訂立補充合同的,合法性審查程式重新進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後,合同訂立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字送合法性審查部門和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合同訂立機關及時採取應對風險措施,不得擅自放棄合法權益。確需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訂立補充合同的,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二條 審查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合法性審查工作情況並在一定範圍通報。

第二十三條 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合同的監管和審計,保障國有資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合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或者不按照審查意見書修改擅自訂立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三)未按規定保守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

(四)合同訂立不按照規定報送備案的;

(五)經合法性審查終結後變更實質性內容或者訂立補充合同,逃避合法性審查程式監督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國有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細則【2】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審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本文來自文祕之音,更多精品免費文章請登陸檢視)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按審批許可權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合同管理辦法細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提高經濟合同履約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 企業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製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集團公司範圍內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裝置採購供應合同等。

第三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准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任何合同均需執照合同評審程式評審批准後,方可訂立。

第四條 凡屬於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後的現象發生。

第五條 實行法人授權委託制度,推行委託代理許可證制度。簽訂經濟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託授權書方可簽訂,委託代理人必須在授權範圍和許可權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許可權,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無法人授權委託,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六條 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 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許可權範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鑑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合同簽訂時,應儲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集團公司合約部是全集團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2、負責制訂全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集團公司總部參加重合同、守信用評比及年審工作;

4、組織和參與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的重大、重要工程中有關合同條款的審議工作及合同的評審、洽談、簽約工作;

5、組織、協調兩制建設,負責標價分離和工程專案施工內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6、組織合同管理工作的同業務競賽;

7、負責修訂和完善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公司制訂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8、監督、檢查各公司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裝置採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

9、負責組織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取證和持證上崗;

10、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諮詢和處理;

11、負責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工程的合同的臺帳和歸檔工作;

12、負責集團公司ISO9000標準中關於合同評審程式檔案的編寫和修訂工作;

13、負責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工作;

14、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合同示範文字的推廣使用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內有關示範文字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第八條 公司合約部在總經濟師領導下開展工作,配備取得經濟合同管理員證書的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公司合約部的職能除要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合約部對公司的職能要求外,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增加內容。在確定職責時特別要注意:

1、公司要加強對合同談判、評審、簽約三個環節的授權委託管理,以免造成合同簽約權的失控;

2、對各類經濟合同都要制訂嚴格的工作程式,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法制觀念,運用法律,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專案經理部設合同副經理,負責合約履行的管理和辦理合約相關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學習所在工程專案的各類合同並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2、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及公司有關合同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組織或協調各類分包、勞務、物資採購、裝置租賃等合同的洽談、簽訂工作;

3、負責所在專案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記錄、整理和儲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並及時報公司合約部;

4、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書寫索賠報告;

5、監督所在專案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專案經理或合同合約部報告,按要求向公司合約部統計、彙總、上報各種合同履行情況;

6、負責專案預(結)算管理工作,指導專案預算員和兼職合約管理員的工作;

7、工程峻工後,對合同管理情況進行總結評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為企業改進合約管理積累資料。

第十條 各分公司應有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設專職人員負責合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洽談前,合約部門必須對當事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屬投標中標的專案,要部分審查業主招標檔案、我方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件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根據經營的策略和意圖制訂談判原則和方案,與對方進行談判。

第十二條 合同洽談過程中,對於涉及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專案,按評審程式重新進行評審。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行單位書面交底。

第十三條 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後,由合約部門負責起草文字,法律事務人員進行審查,確保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合同文字按程式評審,由總經濟師簽字後,報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審批。

對於大型建設工程及有關影響的重點工程、特殊工程還應召開單位主要負責人、三總師、有關責任部門負責人會議,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討論和審查。

工程專案經理和營銷專案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全過程。

第十五條 合同按照分級歸口的原則簽訂、管理。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各自經營的範圍內簽訂合同,由本單位合約部進行管理,並接受集團公司合約部的監督和檢查;

2、各單位以集團公司名義的各類施工合同,原則上按下列規定執行:

(1)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授權,在本單位總經濟師、主管領導稽核管理下,自行組織簽訂,合同副本報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2)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施工合同、總承包施工合同及有重大影響的工程專案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洽談、評審、簽約,合同副本留存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儲存。

3、總部機關、各辦事處承接的工程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評審、洽談、簽約以及實施履約管理,合同副本留存集團公司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儲存;

第十六條 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應採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當地主管部門推薦使用的合同示範文字。

第十七條 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部門及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合同專用章由合約部專人保管,無領導書面授權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專用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

第十八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鑑證、公證手續的,由合約部門負責辦理。

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才能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經批准後才能簽訂。

第四章 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第十九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選定,按照集團公司《工程分包程式》和招標的程式進行。參與招(議)標的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營業執照範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就與所承擔的工程相適應。

第二十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招(議)標工作,由專案經理部負責實施。合約管理部門對招標檔案和評標辦法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後,由專案經理部與其簽訂《建築安裝工程勞務作業層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門有標準文字的採用地方政府頒佈的文字,地方主管部門無標準文字的採用集團公司發(XXXX)第X號文頒佈的樣本。

第二十二條 在簽訂合同前,勞務分包隊伍必須提供以下證件原件:

1、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關於簽訂合同的法人授權委託書;

2、集團公司外部勞務隊伍資格證書;

3、中標通知書。

第五章 物資採購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 建築材料、裝置購銷工作按集團公司總部《物資控制程式》和各單位採購程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對物資採購工作的許可權、招標方式、採購範圍、採購頻次、採購程式按集團公司工字(XXXX)第X號文關於《集團公司物資採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物資採購合同的簽訂工作由各單位物資部門按程式要求組織實施,合同副本報本單位合約部門留存。

第二十六條 物資採購合同文字採用集團公司發字(XXXX)第X號文頒佈的樣本。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合同依法簽訂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單位、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嚴格執行,確保信譽。

第二十八條 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專案經理部在收到對方的信函、文書或電報後,應及時審閱並制定對策,專案合約副經理或經辦人員應及時、積極地收集、整理、儲存資料並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做好備案工作,為索賠做好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合約管理部門要定期地進行合同履行情況的檢查,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給予解釋、解決,對經常出現的問題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後簽訂的合同中改進。

第三十條 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專案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 違約)報告;由於對方責任,我方權益受損時,簽約單位經辦人及合同管理部門均有責任認真收集證據並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當我方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 告後應認真研究並及時處理、答疑、舉證或反訴,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履行單位、專案經理部應教育督促全體人員嚴格按合同進行工作,應隨時檢查、記錄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發生的問題,定期上報合約管理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和對策,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第三十二條 對合同本身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合同履行單位、專案經理部應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並報上級合約部門,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可請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均不成時,根據合同約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執行情況臺帳,並及時報合約管理部門。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三條 合同依法訂立後受法律約束,我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若確需變更或解除時,由合約簽訂人或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准簽訂的部門或單位領導核准後, 再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並辦理 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檔案的整理、儲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發放的範圍相同。

第三十四條 對於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我方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中止與恢復都必須通知上級合約部門。

第三十五條 對於合同的終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則合約部移交檔案室儲存。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類合同統一歸由合約部進行管理。合約部應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定期檢查考核。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電報、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帳等資料均是企業經濟活動的原始資料,應定期按專案、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臺帳,及時歸檔儲存。

第三十八條 無論是我方準備,還是獲知對方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合同履行單位均要書面報告合約部門,會同經營、法律部門共同研究訴訟或應訴方案。

第三十九條 簽訂合同正本、副本份數按需要確定,正副本應區分清楚。合同簽訂且交合約部留存,其餘各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由合約部負責編號受控分發。除合約部外,其 他部門影印合同必須事先徵得合約部同意,由合約部統一編號受控,並加蓋合同管理部門印章。所有合同發放均應做好發放記錄。

第四十條 對於合同履行和峻工結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執行單位應向合約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合約部審查後,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經濟簽證、變更記錄、峻工驗收證書等所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檔案室存檔儲存。

第四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將合同統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報送集團公司合約部。

第九章 責任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 合同洽談、簽訂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知識,遵紀守法,嚴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賄賂、假公濟私,不準採取脅迫、欺詐、誘惑等不法手段洽談或簽訂合同,嚴禁簽訂違法合同、無效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和執行後不利於本企業的合同。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揭發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

第四十四條 在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有特殊貢獻的,在重合同、守信譽企業評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選為優秀經濟合同管理員的,各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根據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直至法律責任。

1、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違反本管理辦法,玩忽職守,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2、 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許可權、不依規定程式濫籤合同、簽訂無效合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3、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單位、部門或個人失職,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4、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循私舞弊,致使國家和本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子公司、設計院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備案,直營區域公司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審批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合約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