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企業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才智咖 人氣:1.09W

在通訊企業合同管理中,合同是連線通訊企業和和市場之間的橋樑。制定通訊企業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非常有必要的,趕緊看看吧!

通訊企業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通訊企業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移動某公司)合同管理,防範經營風險,減少經濟糾紛,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合同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市(州)公司(以下統稱“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同,是指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意向書、備忘錄、約定書、框架協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

第四條 公司簽訂合同進行的資信調查、意向接觸、商務談判,以及合同的起草、審查、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爭議處理、編號、歸檔、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公司簽訂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協商、等價有償、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六條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條 在對外經濟交往活動中,除能及時清結,並實現交易目的外的所有交易活動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八條 若交易活動承辦部門認為無需簽訂合同的,應當通過有關書面材料予以說明,並經有關程式予以審批。

第九條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公司應當加強對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防止合同專用章的使用不當情形發生。

第十條 公司不斷完善合同管理體系,優化簽訂、履行、評估閉環。

第十一條 公司積極開展合同的資訊化管理工作,在保障合同質量的同時,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條 公司建立健全各項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十三條 省公司合同歸口管理機構是綜合部。

第十四條 綜合部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 宣傳《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提供法律諮詢;

(二) 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三) 制定合同示範文字;

(四) 配合相關部門對合同系統進行完善;

(五) 參加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談判;

(六) 合同法律審查;

(七) 管理合同的授權委託;

(八) 管理合同專用章;

(九) 管理合同法律文書檔案,並及時移交檔案室統儲存。

(十) 組織與合同有關的法律培訓;

(十一) 協助處理合同爭議;代表公司參加合同糾紛的仲裁或訴訟活動;

(十二) 指導、監督和檢查各市(州)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合同主辦部門應當設立合同管理員,指導本部門人員起草合同,收集合同起草和審批過程中的問題,並及時向合同歸口管理機構反映。

第十六條 合同主辦部門的職責:

(一) 合同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及報批;

(二) 調查瞭解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

(三) 合同商務談判;

(四) 在合同系統上起草合同、提交審批,並根據稽核人員的稽核意見修改合同;

(五) 配合合同主管部門及時將簽訂的合同進行歸檔;

(六) 跟蹤合同履行,反映、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並配合解決。

第十七條 合同協助管理部門的職責是依據本部門職責和分工負責對合同進行協助審查、會籤。

第十八條 市(州)公司合同管理機構應當設定在綜合部;

第十九條 市州分公司合同管理機構職責由各市(州)公司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合同簽訂許可權

第二十條 省公司合同原則上由法定代表人簽訂。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省公司合同簽署許可權管理辦法授權省公司相關人員代表省公司簽訂一定限額內的合同。

第二十二條 分公司合同原則上由分公司負責人簽訂。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分公司負責人可以授權有關人員簽訂一定限額內的合同。關於合同審查授權公司實行分類管理,詳細標準請見(合同審籤許可權表)。

第二十三條 框架協議應當明確約定有效期限或最高限額。若無有效期或最高限額則需要在合同審籤填列明確。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不得將超限額合同拆分簽訂、規避審查。

第二十五條 公司各部門、各中心不得以部門或中心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超越授權範圍、超越授權期限或者未經授權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未經省公司批准,各市(州)州公司不得簽訂借款、貸款、對外投資及對外擔保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與歸檔

第二十八條 集中採購合同應按照集團公司、省公司集中採購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合同主辦部門在簽訂合同前必須認真審查或者調查對方當事人的法人資格、經營範圍、資質證書、履約能力、履約信用、法定代表人證明檔案、委託代理人資格等資信情況,並儲存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主辦部門應與有關政府部門建立協查聯絡,對法人資格、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身份等情況把握不準時,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查;對資質把握不準時,請求資質管理部門協查;對信用狀況把握不準時,請求有關銀行協查;對商品質量、標準把握不準時,請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協查;對價格把握不準時,請求物價部門協查。

第三十一條 合同主辦部門與對方當事人在初步意向接觸的基礎上按照公司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合同談判,並就雙方談判達成的一致意見草擬合同基本條款。

第三十二條 根據公司相關規定或者應合同主辦部門的要求,綜合部或者合同協助管理機構可派員參加合同談判。

第三十三條 合同內容由主辦部門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 合同的名稱;

(二) 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三) 簽約日期及簽約地點;

(四) 鑑於條款;

(五) 標的;

(六) 數量;

(七) 質量;

(八) 價款或報酬;

(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十) 保密條款;

(十一) 環保條款;

(十二) 違約責任;

(十三) 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四) 合同的份數;

(十五) 合同的附件及效力;

(十六) 各方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

(十七) 其它條款。

第三十四條 合同文字應當做到內容合法,條款完備,表述準確。

第三十五條 主辦部門起草合同時應優先使用集團公司和省公司制定的合同示範文字(示範文字已在合同審查籤流程中予以提供)。合同主辦人員在草擬合同時,應當充分按照合同電子審籤系統中提供的合同示範文字的格式和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第三十六條 公司鼓勵合同主辦人員及主辦部門推廣應用合同示範文字。對採用示範文字的合同,審查部門應當優先進行予以審查。對採用非示範合同文字,合同審查部門應當仔細審查相關內容,以確定是否予以通過。

第三十七條 合同主辦部門、承辦人、合同審查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合同審查流程和管理辦法,包括合同示範文字使用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合同主管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一起不斷完善合同管理辦法、流程及示範文字。

第三十八條 主辦部門應通過合同系統起草合同,填寫合同基本資訊、審批表,並將合同正文、合同附件和公司呈批件(或決策會紀要、公司檔案等類似檔案)上傳到系統。

第三十九條 主辦部門負責技術、商務審查,由協助管理部門進行會籤,由綜合部進行法律審查。

第四十條 合同協助管理機構、會籤管理部門、綜合部等合同審批機構應在收到合同審批資訊後3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意見於合同審籤表。

第四十一條 市(州)公司在授權範圍內簽訂的合同,由市(州)公司進行技術、商務、計劃及法律等審查,具體按照市(州)公司的審批程式辦理。省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合同一般在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生效需經相關政府部門報批、登記、備案手續或者需要辦理公證、鑑證手續的,應經公司領導或有關部門批准並出具授權委託手續後,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合同簽訂後,合同主辦部門應及時將合同書、合同審批表等檔案,以及合同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託書(若有)等資料一併移交綜合部存檔。

第四十四條 合同主辦部門應將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後續法律檔案等及時交由綜合部歸檔。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五條 主辦部門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實際、及時履行合同,並負責妥善保管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項檔案資料。

第四十六條 除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在合同正式簽訂前,與對方當事人提前履行合同。

第四十七條 主辦部門負責跟蹤生效合同的履行,及時瞭解對方履行情況,必要時實地調查標的物情況和對方的履約能力。若出現有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合同綜合管理部進行報告,由綜合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商議合同履行問題。

第四十八條 主辦部門發現對方當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或履行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時,應及時提出書面異議,並在相關部門指導下根據合同約定妥善解決問題。

第四十九條 主辦部門發現符合法定或者約定變更、解除條件時,應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者解除該合同,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六章 爭議處理與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