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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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煤礦經濟合同管理程式,完善建設專案合同管理體系,制定煤礦企業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如下為具體內容,僅供參考!

煤礦企業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煤礦企業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經濟合同管理程式,完善建設專案合同管理體系,加強本公司建設專案投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公司全部建設專案經濟合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所有工程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裝置採購、物資採購以及取得采礦所需支援性檔案編制的招標、合同簽訂由公司組織。

第二章 職責劃分和簽訂程式

第四條

1、各類合同歸口綜合部管理。不定期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提交合同執行情況報告。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項經濟合同檢查工作。

2、由工程部起草工程經濟合同。

3、相關領導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會審並組織談判、簽訂、歸檔、監督執行及管理。

第五條 合同簽訂的程式:招標(議標)— 定標— 合同文字起草— 合同談判— 合同會籤— 合同的審批— 合同的簽署— 合同生效。

第六條 合同簽訂的辦理程式:由工程部負責的施工合同:根據定標結果、招標檔案起草合同文字,經有關人員充分討論後,組織相關人員與預中標單位進行合同的實質性談判。並據談判結果整理合同文本,報公司分管領導稽核,並報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經審批後的合同先由施工單位簽署、蓋章,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

第三章 合同的歸檔、管理、執行

第七條 簽訂的合同由綜合部分送各有關部門執行。公司的經濟合同由公司整理存檔。

第八條 綜合部進行合同的編號、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臺帳。

第九條 合同的簽署人必須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凡未經公司稽核、批准,擅自簽訂的經濟合同,公司一律不認可,由此給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或違反法律法規,無效簽署人要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將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有關法律責任。

第十條 合同執行部門要及時反饋合同執行情況,每一合同完畢都要寫出合同履約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綜合部根據收集到的資料分別建立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裝置、材料廠家的信用檔案,凡是信譽不好的單位不得再與其合作。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後,公司執行部門及監理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合同的各項條款,認真執行合同的每一細節條款,確保合同的約束能力。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撤消及解除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修改或變更已經簽訂的合同條款,確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或變更的,由合同執行單位書面提出理由及變更意見,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審查研究後提出書面報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批。

第十四條 合同一旦簽訂,必須認真履行,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消或解除合同的,由合同的執行單位書面提出充分理由的撤消意見,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稽核研究後提出書面報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定,批准後。綜合部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洽談,清算。清算完畢合同方可終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公司。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執行。

  煤礦勞務合同範本

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製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型別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實行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 甲方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八條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乙方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九條 甲方應當督促乙方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乙方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甲方應告知乙方以下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乙方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十一條 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 乙方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甲方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乙方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十四條 乙方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五、勞動報酬

第十五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元/月。(試用期間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職工工資的80%)

第十六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 、 、 ;其標準分別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 .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在本合同第 條中明確。

第十七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八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九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 元;從事井下作業的,每個工作日井下津貼為 元。

第二十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二十一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七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九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三十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三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