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管理和改善檔案工作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企業檔案工作,更好地為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服務,特制定國有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國有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促進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合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各單位為一方主體簽訂的合同,包括合同、協議(書)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檔案等。
第三條 國家電網公司的區域電網有限公司、省電力公司及國家電網公司其他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和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單位的法律部門是合同的歸口管理機構,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管理合同。
未設法律部門的,由各單位指定部門歸口管理合同。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對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歸檔、授權委託、合同備案及其他與合同相關的事項進行管理。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逐步實行合同資訊自動化管理。
第七條 區域電網有限公司和省電力公司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通過審查、備案等方式管理所轄單位的合同。
第八條 合同管理實行部門承辦制度、審查會簽制度、授權委託制度、審計監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合同備案制度。
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合同專用章、合同承辦人考核管理等其他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有關部門按其分工分別履行合同管理職責。
第十條 法律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制訂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監督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的執行;
(三)依本辦法規定審查合同;
(四)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五)負責合同編號、備案、彙總統計;
(六)製作、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七)製作、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八)協助合同爭議的解決;
(九)負責制訂(或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與釋出合同示範文字。
第十一條 合同承辦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組織合同專案談判;
(二)起草合同文字;
(三)負責合同文字審查會籤的流轉;
(四)辦理授權委託申請;
(五)監督、組織合同履行;
(六)負責本單位合同統計,保管合同檔案;
(七)保管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和資信證明檔案;
(八)指定合同承辦人。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審查合同中的財務收支事項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二)審查合同的經濟可行性;
(三)協助合同承辦部門監督合同執行情況;
(四)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收支事項。
第十三條 審計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事項實施審計;
(二)對合同訂立、履行中出現的失控點和違法、違規、違紀情況,提出審計意見或審計建議。
第十四條 監督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事項實施監察;
(二)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規、違紀、違法情況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監察決定。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與備案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依照本辦法管理、審查本單位合同。
對下列合同,區域電網有限公司須報國家電網公司審查同意;省電力公司須經區域電網有限公司審查後,報國家電網公司核准。
(一)涉外的購售電合同;
(二)重大涉外投資協議;
(三)須報經:國家電網公司審查同意或代表國家電網公司實施的投資專案、融資專案的投資合同、融資合同;
(四)各單位認為需報國家電網公司審查同意的合同
各單位中屬多個股東單位的,其上述合同按該單位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按第十五條規定報經國家電網公司審查的合同,應當後附與該合同相關的背景資料和本單位的審查意見,並由法律部門商相關業務部門後,正式行文報審。
報經國家電網公司審查的合同,按照公司本部有關審查會籤程式流轉。
第十七條 下列合同文字應當報送國家電網公司備案:
(一)由各單位制訂的合同示範文字;
(二)國家電網公司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條 區域電網有限公司、省電力公司及國家電網公司其他直屬單位訂立的如下合同,應每半年以報表形式報送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備案:
(一)涉外合同;
(二)擔保合同;
(三)國有資產轉讓合同;
(四)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轉讓合同;
(五)購售電合同、輸電合同;
(六)投融資合同: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八)勞動合同。
國家電網公司對合同文本等備案另有規定的,應同時執行。
第十九條 按第十七條規定須備案的合同文字應在合同訂立後30日報送國家電網公司,並後附背景資料或情況說明。
第二十條 按第十八條規定須備案的合同表格,上半年的應當於當年8月15日前、全年的應當於次年3月15日前報送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備案,並同時報送一份電子版。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於每年底對本單位該年度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書面總結,並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和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報告。
總結報告應包括該年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點、經驗及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二十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合同專案指定合同承辦人對合同訂立、履行的程式和執行情況全過程負責。
單位臨時借、聘人員不能作為承辦人。
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訂立時,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進行審查。
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合同承辦部門應組織法律人員和經濟技術專業人員參加。
第二十四條 承辦人應將合同草案送業務部門(或相關部門)、法律部門順序審查會籤。涉及支付事項的,財務部門為必經審查部門。
負責審查的部門應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未按本條第一、第二款以及第三章規定進行審查的合同,各單位有權簽約人或其代理人不得簽署,財務部門不得支付合同款項。
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託書。
涉及下列合同時,須專項授權:
(一)資產抵押、轉讓、出售、收購、租賃等合同;
(二)有關企業兼併、破產、資產重組、股權轉讓等重大合同;
(三)輸電合同、購電合同;
(四)投資合同;
(五)‘擔保合同;
(六)重大建設專案合同;
(七)涉及境外資金或當事人的合同;
(八)其他需要專項授權的合同。
第二十六條 承辦人負責組織合同的履行,監督合同履行的全過程,並督促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實際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條 承辦人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包括提示有關部門、單位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期間履行合同義務或主張權利。
第二十八條 承辦人負責彙報、請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爭議。
第二十九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檔案的訂立、履行適用本辦法中合同訂立、審查、履行的相應規定。
第三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承辦人負責整理、保管合同檔案,並按文件管理要求的時間及方式歸檔。
第三十一條 承辦人須在合同正式簽訂後將合同送本單位法律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門、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進行審計、監察。
第三十三條 合同承辦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保守合同所涉及的商業祕密、技術祕密。
第五章 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合同發生爭議時,應採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訂立程式訂立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第三十五條 合同發生爭議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機構和人員,並報本單位法律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之間發生合同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當首先報雙方共同的上級單位協調解決;仍不能解決的,報國家電網公司調解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對各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單位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國家電網公司對各單位、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經檢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出具法律意見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報監察、審計或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桉本辦法規定程式訂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二)訂立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虛假合同、可撤銷合同的;
(三)丟失合同文字及相關檔案的;
(四)提供虛假資料的;
(五)不按合同履行的;
(六)發生爭議後,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機構彙報或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七)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權利並對公司造成危害的;
(八)在合同訂立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的;
(九)洩漏合同意向、商業祕密或其他相關祕密的;
(十)利用合同進行涉嫌犯罪活動的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招標投標檔案等審查程式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國家電網公司對涉外招標投標文的審查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公司代管單位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數字、期限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管理和改善檔案工作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企業檔案工作,更好地為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檔案是企業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的總和。其構成是以科學技術檔案為主體,包括計劃統計、經營銷售、物資供應、財務管理、勞動工資、教育衛生和黨、政、工、團工作等方面檔案。
第三條 企業檔案工作是企業管理基礎工作的組成部分,是維護企業經濟利益、合法權益和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工作。
第四條 企業檔案工作要堅持集中統一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檔案材料的形成與歸檔
第五條 企業要根據國家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檔案材料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的制度。
檔案材料的運轉要遵循計劃、生產(施工)、技術、經營、等項工作(以下簡稱生產活動)和文書處理的程式。
第六條 企業生產(施工)活動中形成的科技檔案材料(含縮微膠片,照片,錄音、錄影和計算機磁帶等,以下同)由產品試製、科研課題和工程專案負責人指定有關人員負責積累、整理後歸檔。
各項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由各職能部門按其業務範圍,指定有關人員負責積累、整理後歸檔。
第七條 企業檔案材料歸檔的基本要求:
1、歸檔的檔案材料必須完整。
2、歸檔的檔案材料必須準確地反映企業生產、科研、基建和經營管理等各項活動的真實內容和歷史過程。
3、歸檔的檔案材料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
第八條 企業必須編制檔案材料的歸檔範圍。企業檔案材料的歸檔範圍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產品生產方面。有產品設計、工藝、工裝的圖樣和技術檔案,原材料檢驗、產品生產過程和生產排程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檔案材料等。
2、經營銷售方面。有企業經營決策和經銷管理的各種記錄、檔案、合同、協議等檔案材料,市場經濟資訊,廣告宣傳和使用者服務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等。
3、裝置儀器方面。有裝置儀器的圖樣和技術檔案,裝置儀器安裝、除錯和驗收過程中的技術性、憑證性檔案材料,裝置儀器的執行、維修記錄,裝置改進、改裝和報廢的檔案材料等。
4、技術管理方面。有質量管理、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和標準、計量、能源、環保、科技情報、科技檔案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種檔案材料。
5、計劃統計方面。有各種計劃、統計報表和計劃管理、統計分析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檔案材料。
6、物資供應方面。有物資、原材料採購、庫存保管、供應和工具管理中形成的各種檔案材料。
7、勞動工資方面。有定額、定員和勞動調配以及勞動工資、勞動保護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檔案材料。
8、財務管理方面。有財務管理中的各種帳冊、報表、憑證和檔案等。
9、教育培訓方面。有幹部、職工教育和技術培訓的檔案、教材等。
10、黨、政、工、團工作方面。有企業黨務工作以及組織、宣傳、人事、保衛工作中的各種檔案材料,企業行政工作、共青團工作和工會工作中的各種檔案材料等。
11、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和工程建設方面,按有關規定執行。
12、其他方面。
第九條 歸檔時間1、產品試製、課題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術專案,在任務完成後或告一段落時,要將應歸檔的檔案材料組成保管單位,由專案負責人審定後,向檔案部門歸檔。
2、各項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在第二年上半年內,要將應歸檔的檔案材料組成保管單位,由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審定後,向檔案部門歸檔。
第十條 企業各類檔案材料一般歸檔一式一份,比較重要的和利用頻繁的檔案材料要適當增加歸檔份數。
第十一條 企業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要列入生產、技術、經營等各項管理程式;列入生產、科研、基建和經營等各項活動的工作計劃;列入企業有關部門的職責範圍和有關人員崗位責任制。
第十二條 企業產品試製定型、科研成果鑑定、基建工程竣工驗收,必須有檔案部門參加。檔案材料不完整、不準確,不繫統,不能進行鑑定、驗收。
第十三條 企業產品和工程創優、科研成果評獎,歸檔的檔案材料是否完整、準確、系統要作為一項考核內容,檔案部門不簽署意見不得申報成果。
第十四條 企業新購置重要裝置儀器和引進專案的檔案材料到貨時,有關專業部門應會同檔案部門檢查驗收檔案材料;並及時歸檔。
第十五條 企業工作人員因公外出參觀學習、考察和參加各種會議,收集獲得的檔案材料要按照歸檔範圍的規定,及時向檔案部門歸檔。
第十六條 企業檔案部門要對企業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三章 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各項檔案管理制度,列入企業的經濟責任制體系,並制定嚴格的考核和獎懲辦法。
第十八條 檔案分類1、根據國家和有關部門檔案分類編號的規定,編制企業檔案分類編號辦法。
2、分類編號要遵循檔案材料的形成規律,並且要便於保管和提供利用。
3、企業生產、技術等管理性檔案要按其檔案內容分別歸入生產、科研、基建、裝置等類中統一編號。
4、常用的分類方法有:
(1)按產品型號分類;
(2)按裝置型號分類;
(3)按科研課題分類;
(4)按工程專案分類;
(5)按專業性質分類;
(6)按組織機構分類;
(7)按時間分類;
第十九條 檔案編目與編制檢索工具1、要編制檔案總目錄、檔案分類目錄、底圖目錄和保管單位目錄。
2、要根據需要編制檔案檢索工具,並且進行檔案著錄工作,著錄方法按照國家標準GB3792.5─85《檔案著錄規則》執行。
第二十條 檔案保管1、接收檔案必須認真驗收,並辦理接交手續。
2、存放檔案必須有專用櫃、架,排架方法要科學和便於查詢。
3、底圖除修改、送晒外,不得外借。修改後的底圖入庫,要認真檢查其修改、補充等情況。底圖存放以平放為宜。
4、縮微膠片、照片、磁帶等的保管:
(1)存放膠片、照片、磁帶要用特製的密封盒、膠片頁夾和影集等,按編號順序排列在膠片櫃或防火櫃內。縮微母片和拷貝片應分別存放;
(2)膠片庫房應設定在沒有臭氧、氧化氮、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和物理性汙染地段。庫房內應設有防火和空氣調節設施,溫度、溼度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5、要定期進行庫藏檔案的清理核對工作,做到帳、物相符。對破損或載體變質的檔案,要及時進行修補和複製。庫藏檔案因移交、作廢、遺失等登出帳卡時,要查明原因,儲存依據。
6、檔案庫房的一般要求:
(1)儲存檔案必須有專門的庫房,並且具備良好的衛生環境和防盜、防火、防光、防潮、防塵、防有害生物和防汙染等安全措施;
(2)檔案庫房建設要列入企業基本建設計劃,庫房建築設計按照《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圖紙的修改、補充1、修改已歸檔的圖紙要有經過領導批准的圖紙修改、補充通知單。
2、修改內容較小時,可直接在圖畫“槓改”、“刮改”或者傳送“變更通知單”,採用“槓改”、“刮改”時應在修改處標註“修改標記”。
3、修改內容較多時,應另出新圖代替,原來圖紙作廢。新圖列入原圖紙目錄,並且註明所代替的原圖圖號。作廢的圖紙應註明新圖的編號,根據需要另行保管。
4、整個保管單位內圖紙作廢,由新圖代替時,應重新編制保管單位,並且註明原保管單位編號。原保管單位標註新保管單位的編號後,根據需要另行保管。
第二十二條 檔案鑑定1、企業要根據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編制檔案保管期限表,檔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確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則是:
(1)對企業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檔案應永久儲存;
(2)對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有利用價值的檔案分別為長期或短期儲存;
(3)凡是介於兩種保管期限之間的檔案,其保管期限一律從長。
2、鑑定工作要組織由企業領導、專業技術人員和檔案人員參加的鑑定小組,直接對檔案進行鑑定。每次鑑定要寫出鑑定報告,在保管單位備考表中註明鑑定意見,由小組負責人簽名,並且註明鑑定日期。
3、鑑定工作應該定期進行,具體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4、檔案通過鑑定,要求達到劃定保管期限準確,保管單位質量達到標準規定,鑑定中發現檔案不準確、不完整,企業應及時責成有關部門和人員負責修改、補充。
5、銷燬檔案必須嚴格掌握,慎重從事,銷燬前要造具清冊,提出銷燬報告,經企業領導審批,並報送有關檔案管理機關備案。銷燬檔案時要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檔案統計1、企業檔案管理要建立健全統計工作,統計資料以原始記錄為依據,做到準確、可靠。
2、檔案統計主要有檔案管理基本情況統計,檔案數量統計,檔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統計等。
第二十四條 檔案管理現代化1、企業檔案管理現代化是企業現代化管理的組成部分,要列入企業現代化管理的整體計劃中統籌考慮。
2、企業檔案部門要應用現代管理方法。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要逐步應用以電子計算機為主,包括縮微技術和先進的監控裝置、通訊設施和辦公自動化等現代管理手段。
第二十五條 檔案管理經費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1980)財企字第629號文《關於企業檔案庫房建設和購置裝置所需費用如何列支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有關檔案或複製件。
第二十七條 企業破產以後,除裝置檔案、基建檔案等隨同實物移交外,其餘檔案應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四章 檔案資訊開發利用
第二十八條 企業檔案資訊開發利用是企業檔案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開發工作主要是指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的檔案資訊開發。檔案資訊開發利用要重點服務於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物質消耗和增加經濟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九條 企業檔案資訊開發利用的幾種形式1、在企業內部實行檔案開架閱覽。
2、編制並交流檔案目錄。
3、對檔案進行加工整理,彙編專題資料或編制產品、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簡介、文摘和資料手冊、圖表手冊、市場資訊、使用者反映、國內外同行業生產情況介紹等。
第三十條 企業檔案開發與提供利用,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對於積極主動開發與提供利用檔案,為發展企業生產、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物質消耗和增加經濟效益等做出貢獻的人員,企業應給予表揚和獎勵。獎勵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檔案管理體制
第三十二條 企業檔案管理涉及生產活動和黨、政群等各個部門,應由一位副廠長(副經理)分工領導,並且列入企業領導議事日程,作為考核企業領導人政績的一部分。
第三十三條 要加強和充實企業檔案管理機構,集中統一管理企業檔案工作。有條件的大型企業要建立企業檔案館或企業檔案資料資訊中心。
第三十四條 企業檔案部門是企業檔案、資料的貯存基地和利用中心,負責統籌、協調、組織、管理企業的檔案、資料工作。
第三十五條 檔案管理人員1、企業要配備適應檔案、資料工作需要的專職檔案人員,並且應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2、大中型企業檔案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學識水平和工作能力。
3、企業檔案管理人員享有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待遇,按工程技術專業或檔案專業技術職務聘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企業黨、政、工、團檔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會計檔案管理按照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人事檔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有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國家電力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包括國家電力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各企業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
勞動合同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電力公司本部及公司系統各單位。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和法律機構歸口管理原則,並實行承辦人制度、稽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備案制度。
第五條 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審查的合同包括:
1.國家電力公司本部的經濟、技術合同。
2.國家電力公司所屬的電力集團公司、獨立省電力公司和其他國家電力公司直屬單位簽訂的下列合同:
——電力專案利用外資合同;
——資產抵押、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
——擔保合同;
——購電合同;
——企業合併、兼併、聯營合同;
——具有全域性影響的或數額巨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投資合同;
——其他重大或各單位認為有必要由國家電力公司審查的合同。
3.國家電力公司認為有必要審查的其他合同。
國家電力公司所屬單位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確定本單位合同審查的範圍。
第六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專案的合同,以及國內採用招投標方式簽訂合同的,其審查、監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國家電力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法律機構為合同歸口管理機構;國家電力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業務機構負責本業務分工範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歸口管理機構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範、指導、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