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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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學校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管理行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提高辦學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高校合同管理辦法。

高校合同管理辦法

高校合同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管理行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提高辦學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涉及學校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事項,均應當訂立合同。

第三條 學校及所屬單位對外訂立合同,以及校屬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對外訂立涉及到學校權益的合同,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對外訂立合同一般應以學校名義進行。

如果需要以校屬單位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必須經過校長辦公會議批准並書面授權方可進行,並且必須在校長辦公會議批准的業務範圍和時間範圍內對外訂立合同。

校屬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對外訂立合同必須使用本單位的名稱,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遵循平等互利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損害國家、學校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為單位和個人謀取私利。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條 學校對合同的管理按照“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工合作,加強監督”的原則進行。

校長統一領導全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重大事項應當經校黨委會議或者校長辦公會議研究。

分管校領導主持相關合同工作小組的工作,按照分工對分管範圍內的合同事項負責;比較重大或者重大事項應當向校長報告。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合同立項、論證、談判、文字起草、會籤、報批、簽約、履行、合同及相關資料的保管和歸檔等事項的組織和具體工作。

與合同事項相關的部門或者單位(以下簡稱相關單位)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工作。

計劃財務處、審計處、法律事務部門負責合同的稽核、審查、審計工作。

校長辦公室負責辦理法定代表人(校長)授權委託書以及“湘潭大學合同專用章”的保管和用印。

監察處負責從合同立項到合同履行全過程的監督。

第七條 學校對經常性需要訂立合同的事項成立相應的常設合同工作小組。合同工作小組由有關分管校領導任組長,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專案單位、相關單位、法律事務部門、監察處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涉及經濟關係的,計劃財務處、審計處負責人為成員;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校工會負責人為成員;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當聘請相關領域的若干專家為成員。

對非經常性但重大或者比較重大的事項需要訂立合同的,參照前款成立臨時合同工作小組。

第八條 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各個環節必須按程式辦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分口把關,共同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嚴格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後管理和監督,形成管理、執行、監督三者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第九條 業務主管部門和監察處應當建立合同臺帳和報告制度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個月的前5日將上個月合同立項、簽訂、履行的情況以報表的形式報監察處;監察處應當於每季度末向校長和各分管校領導報告上個季度合同簽訂、履行的情況。

第十條 合同及相關資料作為學校對外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相關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當保守合同祕密,並妥善保管,及時歸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 除兩萬元以下可即時清結的採購合同外,訂立合同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關的信件、文書、圖表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裝置與物資採購、建設工程、技術、勞動人事等經常性事項的合同應當參照相應的示範文字,結合學校實際,制訂合同格式文字。格式文字應當經過法律事務部門審查,並報法律事務部門和監察處備案。其他事項的合同,有示範文字的,應當參照或者使用示範文字。

合同的內容、條款必須合法、完整、明確、具體、嚴謹,如實、準確地反映雙方意思。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含收、付款方式);

(六)權利和義務;

(七)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必須具備或者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第十三條 擬訂立合同的專案必須是已批准立項和落實資金來源的專案。

合同立項按下列辦法和程式進行:

(一)凡對外投資、融資、聯合辦學、以學校資產聯合經營、外事等重大事項的合同,必須經校黨委會議或者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後,業務主管部門方可立項;

(二)列入學校年度預算的專案,由專案單位經經費主管部門和計劃財務處確認後,向業務主管部門申請立項;

(三)未列入學校年度預算或者概算超出預算的專案,必須按學校預算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經校黨委會議或者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後,按前項辦法立項。

(四)單位擬用自籌經費立項的,由專案單位經計劃財務處確認後,向業務主管部門申請立項;

(五)對比較重大或者重大的合同專案,業務主管部門收到立項申請後,報分管校領導批准後立項;重大合同專案立項前,分管校領導應當向校長報告。

第十四條 業務主管部門在合同專案立項後,應當會同相關單位進行可行性論證和下列調查,並向分管校領導報告:

(一)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包括名稱、住所、資質、營業執照或者法人登記證書、經營範圍和方式等;

(二)調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和資信情況;

(三)審查對方簽約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四)通過一定的方式,調查市場價格等情況。

第十五條 應當招標的合同事項,必須按照學校招標管理辦法進行招標。

第十六條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合同文字的起草工作,並會同相關單位就合同的主體、性質、主要條款、可行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出具有關情況說明。

業務主管部門對合同、說明及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可行性負責。

第十七條 學校對標的額10萬元以上的合同或者其他重大或比較重大的合同實行審查會簽制度。

審查會籤一般按下列辦法和程式進行:

(一)相關單位主要負責審查合同內容、條款和可行性等;

(二)計劃財務處主要負責審查經費預算、結算、合同金額、付(收)款方式等;

(三)審計處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標的額等,並按照合同審計的要求進行審查;

(四)法律事務部門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的規範性、完備性、表述的準確性及合法合規性等,對重大合同還應當聘請有關法律專家對合同進行全面審查;

(五)監察處主要負責審查合同訂立的程式等;

對不涉及經濟關係的合同可以不進行前款第(二)、(三)項審查會籤;對使用已經備案的格式文字並且未發生關鍵性變化的合同可以不進行前款第(四)項會籤。

對經常性事項的合同或者一般合同,審查會籤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會籤;對性質複雜的合同,審查會籤部門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會籤。

審查會籤部門應當分工協作,各負其責,共同把關,維護學校利益。

審查會籤部門應當定期將審查會籤的情況向分管校領導報告。在審查會簽過程中如果遇到需要請示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校領導應當及時給出指示。

第十八條 重大事項的合同或者校長認為應當報校黨委會議或者校長辦公會議研究的合同,必須經校黨委會議或者校長辦公會議批准後方可對外簽訂;應當由校長簽約的合同,必須經分管校領導審籤,報校長批准後方可對外簽訂;其他合同必須報分管校領導批准後方可對外簽訂。

第十九條 合同的簽訂一般應當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能履行簽約手續。

根據合同的標的額及性質,合同簽約的許可權如下:

(一)對外投資、融資、聯合辦學、以學校資產聯合經營、外事等重大事項的合同,以及標的額100萬元以上的合同,由校長簽約或者由校長書面授權人員簽約;

(二)標的額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校領導簽約;

(三)標的額1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約;

(四)其他合同由校長或者校長書面授權人員簽約。

未經校長書面授權或者前款授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條 對外簽訂合同一般應當加蓋相應的“湘潭大學合同專用章”。

“湘潭大學合同專用章”由校長辦公室統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刻制和使用。除校長辦公會議批准的外,不得以其他圖章代替。

第二十一條 需要簽訂廉政合同的,應在簽署主合同的同時按規定簽訂廉政合同。

第二十二條 合同正式簽訂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送監察處備案,涉及經濟關係的合同,還應當送計劃財務處和審計處備案(特殊情況下合同副本份數不夠的,可送合同文字的影印件備案)。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辦法,及時將合同正本及相關資料送檔案館歸檔。

第二十三條 訂立合同一般應當按照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式進行。特殊情況下難以按照規定程式操作的,由分管校領導提出,經校黨委會議或者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同意後方可操作。

一般情況下,必須在合同正式訂立後方可操作。但若遇到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需進行搶修、搶救等必須立即進行的事項,經校長批准後,可先操作,後訂立合同,並可適當簡化程式。承擔任務的部門或者單位在操作後應當及時補辦有關手續,並及時邀請業務主管、審計、監察等部門介入監督。

第二十四條 自合同立項到合同執行完畢的全過程中,實行資料傳遞簽收制度。有關資料在單位間傳遞時,遞交方應當要求接受方出具簽收單,接受方應當向遞交方出具簽收單。

簽收單由遞交方製作,內容包括主資料及附件名稱、份數、頁數,遞交單位、接受單位、遞交人簽名、接受人簽名、交接時間等。

如果接受方拒絕履行簽收手續,遞交方應當及時向監察處反映,監察處應當責令接受方簽收。如果沒有執行簽收制度,而又發生了合同訂立工作的延誤,其相關責任由傳遞方承擔。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合同依法簽訂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

業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負責合同的具體實施,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按質、按量、按期完成,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執行完結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分管校領導報告合同的執行情況及結果。

第二十六條 合同履行情況經有關部門和單位驗收核定後,計劃財務處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簽章及時辦理專案結算。

對具有下列情形的事項,計劃財務處應當拒絕付款:

(一)應當簽訂合同而未簽訂合同的;

(二)應當審計而未審計的;

(三)合同或者發票籤批手續不完備的;

(四)單價、數量、付款方式等與合同約定有出入的;

(五)收款單位名稱、帳號及開戶銀行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

(六)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計劃財務處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有效的代付款證明;

(七)合同未歸檔、備案的;

(八)其他按規定應當拒絕付款的。

第二十七條 合同實施的相關單位應當及時瞭解對方履行合同的情況,如發現合同糾紛的苗頭,要及早做好準備,採取相應措施,妥善處理和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合同實施的相關單位在合同履行中如遇履約困難或者違約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分管校領導彙報。

第二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提出變更或者解除的依據,經合同雙方協商後,按主合同訂立程式簽訂書面的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文字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者更新部分,與主合同有同樣的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的管理範圍。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法律事務部門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通過仲裁或者司法程式解決。

第五章 責 任

第三十條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的,或者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或者失職瀆職、徇私舞弊,損害國家和學校利益的,學校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含經濟責任);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經常性需訂立合同事項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經校長辦公會議批准後執行。

學校所屬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合同管理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監察處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湘潭大學經濟合同管理與監督辦法(試行)》(湘大監發[2000]1號印發)同時廢止。此前學校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此後學校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高校合同管理辦法2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合同管理,防範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武漢大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在參與社會經濟和民事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合同管理遵循防範風險和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統一指導監督、分類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類與歸口

第五條 合同主要有辦學、科研、產業、基建、招投標、國際交流、勞動人事、後勤保障等類別,依據合同性質和內容分別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管理。涉及經濟利益的合同須經財務部門會籤。

第六條 為規範合同格式,各職能部門應分類制定合同示範文字,並報學校法制工作部門稽核和備案。

第七條 學校法制工作部門統一指導、監督學校合同事務。各職能部門對職能範圍內所涉合同事務進行歸口管理,其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責任人,並確定專人作為合同管理人員。

第八條 學校各單位和職能部門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確需簽訂的,由職能部門進行審查,並報請分管校領導審批後,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訂。分管校領導認為合同內容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應提交學校相關會議審定後簽訂。

第九條 學校分類刻制合同專用章,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在學校授權範圍內使用。

第十條 審計部門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對合同進行審計。

三、合同的審查與複查

第十一條 合同擬訂前,職能部門應從維護學校權益出發對合同當事人的資質和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在對合作事項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必要論證後,開展合同文字起草工作。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前,職能部門應就以下方面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一)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合作事項是否有利於學校;

(三)合同內容是否真實、可行;

(四)合同必要條款是否完備。

第十三條 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審查後的合同文字簽署意見。合同內容涉及到幾個職能部門的,須由相關職能部門會籤。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合同應送學校法制工作部門進行復查。

第十四條 對需進行復查的合同,送審時應填寫送審單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當事人資質的說明或證明;

(二)合同文字一式兩份,涉外合同須提供中文文字;

(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關於合同文字的意見;

(四)合同可行性及風險的論證或說明;

(五)其它材料。

對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學校法制工作部門不予複查。

第十五條 學校法制工作部門應在收到送審材料後六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查。遇重大事項或其它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複查期限。

第十六條 學校法制工作部門對合同材料進行復查後,應作出通過審查、建議修改或不予通過的明確結論,並出具複查意見書。

第十七條 合同文字通過審查但在簽訂前有異動的,應重新審查。

四、合同的履行與建檔

第十八條 職能部門應安排專人對合同的履行進行跟蹤管理,督促具體實施者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同時督促合作方履約。

第十九條 合同具體實施者應儲存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後果或者故意銷燬、隱匿合同材料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職能部門應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並建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對合同引發的糾紛,職能部門負責及時、妥善處理。

五、責任追究與獎勵

第二十二條 受委託人不得超出授權範圍對外簽訂合同。因越權簽訂合同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經學校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簽訂合同;違反程式和規定擅自對外簽訂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後果,由簽訂者承擔。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學校利益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評估,對優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六、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後勤服務集團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舉辦或設立的事業單位法人、獨資企業法人可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08 年 5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