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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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如下就為大家收集了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據《合同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訂立國內合同,均適用本辦法。涉外合同適用相關法律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活動規則。

第三條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油田分公司生產和市場的要求,貫徹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合同簽訂及當事人在執行本辦法時,應當接受油田分公司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

第五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機構分為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單位。

綜合管理部門為油田分公司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及其下設的辦公室(設在企管與法規處);專業合同管理部門為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

第六條 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合同管理職責

(一) 審議通過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 領導合同管理辦公室和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工作;

(三) 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做出獎懲決定;

(四) 審批重大專案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專案)的立項報告;

第七條 合同管理辦公室(企管與法規處)是合同管理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經濟及合同法律、法規;

(二)負責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三)組織和參與油田分公司所實施專案的合同洽談和簽約;

(四)向公司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及時反映合同簽訂與履行中出現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

(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油田分公司合同糾紛進行處理;

(六)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合同管理及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七)對合同進行鑑審,並統一管理和負責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和委託代表人印章。

(八)提供法律諮詢。

(九)負責油田分公司經濟合同歸檔管理。

第八條 油田分公司直屬各單位是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 依照本辦法制訂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具體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 根據授權範圍,組織本單位立項合同的洽談;

(三) 對合同履行實施跟蹤管理,監督合同的履行,及時向合同主管部門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四) 建立本單位合同臺帳,每月10日前向合同主管部門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五) 及時將本單位的合同及有關資料歸檔管理。

第三章 合同管理授權

第九條 根據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統分結合的原則,授權以下單位在許可權範圍內組織合同談判、履行與監督(除合同簽訂、鑑審和蓋章):

勘探事業部:勘探專案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生產科研、物探(採集、處理、解釋)、探井鑽前、鑽井、試油工程和測井、測試、錄井、固井、泥漿、下套管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術開發、科學實驗和新技術推廣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生活服務合同等。 開發事業部:油氣開發生產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開發井鑽前、鑽井、試採、採油(氣)和試油、測井、測試、固井、泥漿、下套管等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修井作業;油田生產的執行維護、檢修;水電設施的執行維護、搶修;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開發成本中列支的技術研究和科學實驗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油田道路、井場維護、生活服務合同等。

技術發展處:成套裝置、裝置及相關技術的國外引進合同;國外物資、技術的引進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統管的科學實驗、新技術開發、諮詢合同等。

銷售事業部:石油、天然氣及其輕烴、液化石油氣等附屬產品的儲運銷售,成品油採購、供應合同。

規劃中心:油田基本建設專案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委託合同。

油建專案管理部:油田建設專案的勘查、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合同,道路、管道鋪設及相關的輔助工程和監理合同(?基本建設專案中的國內外物資裝置採購統一由採辦中心組織或委託採購),大型維修專案合同。

勘探開發研究院:年度預算範圍內的勘探開發技術研究、科學實驗、技術服務合同。

物資採辦中心:對於國內物資(裝備)、石油專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國外物資採購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託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負責組織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執行處物資採辦中心申報採購計劃,生產執行處物資採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下達採購計劃,並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並對費用負責。

對於生活、辦公用品的採購,由油田分公司委託服務公司華油公司負責合同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執行處物資採辦中心申報採購計劃,生產執行處物資採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華油公司下達採購計劃,並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並對費用負責。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依據油田分公司授權的經營範圍簽訂相關的生產經營、油田基本建設、產品儲運銷售、技術開發與服務、生活服務等合同。

第十條 上述授權範圍以外的合同,統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組織相關處室和單位談判、簽訂和監督履行。

油田分公司所屬單位非經公司招標(合同)管理委員會批准不得對外洽談、簽訂對外投資、合資、合作;資產轉讓、租賃;購置不動產;合夥、聯營;行政性承包、經營;資金(產)借貸、財產保險、融資租賃;土地徵用、使用權轉讓;特許權、智慧財產權的使用、轉讓;

大型專案承攬、服務、諮詢;對外委託、居間、行紀、保管、倉儲、勞務等合同。

第十一條 除以上授權單位外,其他各單位均不得自行洽談和簽訂合同。

第四章 合同立項

第十二條 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資專案,為已立項專案。

第十三條 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專案,專案實施單位應按油田分公司的財務計劃管理程式上報審批,並由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編制計劃、落實資金,最後以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下達的財務計劃通知書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四條 屬於各單位的不形成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生產經營性專案,由各單位負責生產、經營和技術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和技術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項申請報告,經本單位領導會議討論通過、由本單位財務部門落實資金渠道,並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對於以上專案費用或年費用總金額超過100萬元的上述專案,以及所有非生產經營性專案,必須經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超過500萬元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託的副經理審批後才能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五條 對於科研合同的立項,屬中油股份公司下達並落實資金渠道的計劃專案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達的年度科研計劃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對於油田分公司所屬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自籌資金提出的科研專案,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稽核並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後,最終報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下達立項批覆後方可立項。 對於非安裝裝置購置專案,列入年度公司財務預算計劃的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油田分公司機關或單位臨時需購置非安裝裝置的由該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稽核並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後作為立項依據。

第十六條 對於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範圍的非常規合同,各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立項報告時必須附上該單位經營、財務管理部門提供的`費用測算依據,一併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對外投資專案,必須經油田分公司計劃財務處(規劃中心)按規定程式進行可行性調研、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論證後,上報油田分公司領導辦公會議審議,並以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八條 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及其附產品購銷儲運合同,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級下達的計劃作為簽訂合同的依據。計劃外的由主管領導批示作為簽訂合同的立項依據。

第十九條 基建工程合同價款以計劃財務處(造價中心)審定

的概算包乾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作為依據,不得超額;特殊情況下,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對暫時無審定的概預算,又需提前施工的工程專案,按不超過申報預算價60%確定合同暫定價,待審定預算後或施工決算後辦理補充合同。

第五章 合同簽訂

第二十條 合同立項手續完備後,應根據《xx分公司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採用招投標形式組織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需直接採取洽談方式簽訂合同的,在組織合同洽談前,必須嚴格審查專案立項報告是否已具備訂立合同條件。

審查內容包括:專案的標的、質量、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項報告是否履行審批程式;立項報告的審批程式是否符合規定等。同時審查談判對方的當事人資格,即法人授權委託書和《市場準入證》。基建工程施工類和油田工程服務類企業必須具備質量(HSE)保證體系。

第二十二條 合同訂立地點原則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庫爾勒市為主,需外出訂立合同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書面同意(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條 合同洽談應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關定額、標價,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範圍的應堅持“比質比價”的原則,並參照同類市場價進行費用測算,測算費用要體現技術先進、價格合理和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專案涉及複雜技術內容的,合同洽談時,必須邀請油田分公司技術專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

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專家應對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內容負相應責任。

技術專家提供的技術意見和技術資料應納入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簽訂標的金額較大、法律關係複雜、履行期限較長、涉及不動產的合同,應當邀請油田分公司專業法律人員參與談判。參與談判的專業法律人員必須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後審查,並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招標專案,應根據招標檔案、中標通知書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檔案,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載體表達以簽訂合同為目的的要約和承諾的,必須與談判對方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規範的合同書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成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所屬單位和人員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式,以技術協議、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等形式變相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九條 凡不經過招標程式的專案,各合同專業主管單位在

組織合同洽談時,應當通知企管與法規處、計劃財務處、審計監察處(紀委辦公室)、參加洽談。

第三十條 合同文字應做到內容合法,主要條款完備,權利義務對等,責任分明,文字表達準確。油田分公司有標準合同文字的,應採用標準合同文字。

第三十一條 簽訂合同必須在合法的合同主體之間進行。合同文字上除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外,必須加蓋雙方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 合同設立了擔保條款的,或者規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擔權利義務的,擔保人或第三人應在合同文字上簽字和加蓋公章。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或變相擔保。

第三十三條 如合同約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預付款,則必須經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審查同意;預付款5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准;預付款20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託的副經理審定。

第三十四條 油田分公司對外簽訂的除油氣產品銷售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為合同當事人(主體),統一由企管與法規處加蓋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

除原油、天然氣銷售合同外,各專業合同管理單位必須將合同文字與專案立項報告、技術檔案、比價資料、合作方資格審查資料、油田分公司的各種批件、參加合同談判人員名單(本人署名)等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依據材料送審計監察處和企管與法規處進行合同費用審計和合同文本法律鑑審。不經審計程式,企管與法規處不得進行合同文字法律鑑審。

第三十五條 所有專案必須先簽合同後實施,對於搶險、水毀、火災等突發事件,因不能事前辦理合同的,事後應及時補籤合同。

第三十六條 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應當妥善收集並檔案化管理。合同文字及合同簽訂資料的保管期限為合同終止後五年。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條 油田分公司簽訂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項單位或指定的單位和人員負責履行。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必須熟悉合同所有條款,隨時掌握合同履行狀況。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對合同履行過程做好履行記錄,並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檔案化保管。 第三十八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全面、適當地履行生效合同,並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向合同對方當事人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合同的質量、價款、履行地點、期限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合同簽訂程式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補充合同予以明確。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出現設計變更6%以上的,應申報變更計劃和簽訂補充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不得與對方當事人簽訂由對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條 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時,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並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合同履行的,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並收集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必須先向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諮詢,經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說明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覆的期限,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執行單位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證明材料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

第四十五條 如果合同執行單位和人員,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由企管與法規處決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合同履行的各階段和履行完畢時,合同履行單位應當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驗收,並製作驗收記錄。

第四十七條 合同價款結算必須按合同約定進行。財務結算部門必須對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況驗收資料、費用結算通知單、結算髮票驗證後方可辦理結算。

第四十八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合同履行單位應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由企管與法規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協商、調解或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在本辦法生效前頒佈的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