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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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

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依法保護供電、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做好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國家電力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江蘇省電力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江蘇省〈供電營業規則〉補充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電企業與使用者簽訂和履行供用電合同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與使用者依法簽訂供用電合同,自供用電合同簽訂之日起,供、用雙方建立起供用電關係。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如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應當報請電力管理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章 供用電合同的形式及示範文字

第四條 供用電合同應以書面形式簽訂。

第五條 供用電合同示範文字包括高壓供用電合同示範文字、低壓供用電合同示範文字、臨時供用電合同示範文字和委託轉供電協議示範文字。

第六條 居民用電的供用電合同採用《居民供用電合同》的形式;新使用者採用用電申請書附件形式簽訂;老使用者採取公告、通告形式通知使用者。

第七條 在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同時,供電企業可根據不同情況與使用者另行簽訂電費交納協議、電力排程協議、自發電協議等,作為供用電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 供用電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省電力公司及所屬供電企業的法律事務部門為供用電合同歸口管理機構,對供用電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

省電力公司法律事務部對供用電合同示範文字條款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予以稽核。

第九條 省電力公司及所屬供電企業的法律事務部門對供用電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組織制訂和修訂本單位供用電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本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具體辦理《授權委託代理書》;

3、監督、指導本單位供用電合同依法、依程式簽訂;

4、監督檢查供用電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 省電力公司電力營銷部負責供用電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對供電企業的供用電合同專職管理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2、指導、協助各供電企業在與使用者簽訂和履行供用電合同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修改、完善合同示範文字的建議;

3、督促、檢查基層供電企業供用電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

4、對供電企業上報的特殊使用者的供用電合同,組織稽核、會籤。

第十一條 各基層供電企業電力營銷部門是供用電合同供電方的承辦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承辦人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進行工作,並對供用電合同自商約起至合同終止的全過程管理;

2、在合同簽訂前應對用電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3、必要時,在合同簽訂之前應將有關材料提請法律、財務等職能管理部門協助審查;

4、按本辦法規定使用供用電合同示範文字;

5、受供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委託,作為代理人代表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

6、建立供用電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入、統計,按季、年向上級電力營銷部門、同級法律事務部門報送例行報表。

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供用電管理,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規範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阜新供電公司供電營業區域內供用電合同的簽訂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供電分公司須按本辦法的規定依法與電力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四條 公司各相關部門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本部門職責。

第二章 供用電合同管理機構、職責分工

第五條 營銷部是公司供用電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各分公司行政主管領導在供用電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 審批和簽訂供用電合同,確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 設立專人負責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和管理,保證資料櫃等辦公裝置專用;

(三) 將供用電合同管理納入本單位的績效考核;

(四) 協調本單位內部與供用電合同相關的部門,保證供用電合同簽訂順暢;

(五) 監督檢查本單位供用電合同履行情況。

第七條 營銷部合同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一) 組織制訂《阜新供電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

(二) 制訂年度培訓計劃,組織分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三) 對分公司起草的供用電合同進行稽核、審批,加蓋供用電合同專用章;

(四) 對分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解決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 監督、檢查各分公司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履行與管理情況,並進行考核;

(六) 按期向省公司上報本地區合同簽約情況。

第八條 各分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一) 按公司簽約率要求完成本供電區域內客戶的合同簽訂;

(二) 對客戶用電情況進行現場調查,依據用電現場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起草供用電合同;

(三) 對所起草合同進行稽核,稽核無誤後報送相關部門進行審批;

(四) 按各部門審批意見對合同進行修改、完善;

(五) 審批完成後,聯絡客戶與本單位授權代理人簽訂供用電合同;

(六) 將簽訂完成的合同和相關附件歸檔管理;

(七) 瞭解和掌握供用電合同簽訂及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及營銷部彙報;

(八) 及時對到期和變更合同進行續簽、重籤;

(九) 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供用電合同簽訂完成情況統計表、新裝使用者情況統計表,每半年上報營銷輔助決策分析報表和工作總結

第三章 供用電合同的會籤

第八條 會籤範圍

(一) 低壓非居民客戶的會籤由各供電分公司組織內部會籤。參加會籤人員為營業主任、營銷副經理、生產副經理、經理。

(二) 臨時供用電合同,由各供電分公司組織內部會籤。參加會籤人員為營業主任、營銷副經理、生產副經理、經理。

(三) 10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的一般電力使用者除分公司內部會籤外,還須由辦公室、發展策劃部、生產部、計量中心、營銷部進行會籤。

(四) 雙電源供電、專線供電、有特殊要求電力使用者、重要使用者、高危使用者、用電容量在630千伏安及以上電力使用者除分公司內部會籤外,還須由辦公室、發展策劃部、生產部、電網排程中心、計量中心、營銷部、營銷副總經理進行會籤。

(五) 下列使用者的供用電合同須上報省公司審定

(1) 供電電壓在220千伏及以上的電力使用者;

(2) 跨地區供電的66千伏及以上的電力使用者;

(3) 用電總容量為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衝擊性負荷、非正弦負荷、三相不平衡負荷等特殊負荷的電力使用者;

需要省公司審定的供用電合同由各單位草擬、相關部門會籤後,報營銷部稽核,由營銷部負責報省公司審定。

第九條 會籤要求

(一) 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對供用電合同進行審批。

(二) 在審批過程中,各部門意見要表示明確,審批不通過者,須在會籤意見欄註明原因。

(三) 每個會籤部門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籤。如遇部門負責人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時會籤,在分公司合同管理員彙報合同內容後,由指定的其他人員代為匯籤,以免影響供用電合同的簽訂進度。

(四) 所有會籤必須在供用電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完成。

第四章 供用電合同的簽訂

第十條 簽訂供用電合同前須對簽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防止無效合同和合同風險的發生。

資質審查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營業執照等。

第十一條 各單位可直接採用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下發的各類使用者供用電合同範本。對於特殊使用者,也可根據使用者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省公司職能部門的相關規定編制具體合同文字。

第十二條 新裝電力使用者的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必須在送電前完成。新裝低壓、臨時供用電合同3個工作日內完成簽訂,新裝10千伏及以上供用電合同5個工作日內完成簽訂。

第十三條 新裝使用者簽訂供用電合同時一般審查如下材料:

(一) 使用者的用電申請報告或用電申請書;

(二) 新建專案立項前雙方簽訂的供電意向協議;

(三) 供電企業批覆的供電方案;

(四) 使用者受電裝置安裝完工報告;

(五) 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完工報告;

(六) 供電設施執行維護管理協議;

(七) 其他雙方事先約定的有關檔案。

第十四條 供用電雙方簽訂的合同正本、副本、合同附件等均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經雙方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包括登記書、原簿、變更申請等)也作為供用電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供用電合同文字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十六條 高壓供用電合同有效期限為三年,低壓供用電合同有效期限為五年,特殊使用者除外。

第五章 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十七條 供用合同生效後要依法履行合同,不得無故中止履行。

認真監督對方的合同履行情況以及對方履約能力、經營狀況的變化情況,並積極取證,及時行使抗辯權或採取保全措施。

用電檢查人員負責對所轄客戶供用電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違約用電和竊電行為,按合同約定的條款及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擾亂供用電秩序;

(二) 由於供電能力的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政策調整,使訂立供用電合同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三) 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式確定確實無法履行合同;

(四) 由於不可抗力或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第十九條 供用電雙方要求變更和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答覆。在未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書面協議之前,原合同繼續履行。

第二十條 符合供用電合同變更或解除條件的,雙方應簽定變更或解除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式與合同簽訂程式相同。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通知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一條 與客戶依法解除供用電合同時,必須與客戶結清全部電費和其他債務,同時中止對該客戶的供電。

第六章 供用電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 供用電合同檔案應設專用檔案櫃,其存放應有可靠的措施,保證合同檔案的安全,不得缺失。

各類供用電合同文字應有統一的檔案編號,與合同有關的附件、審查意見、變更協議、談判記錄等統一進行歸檔。

供用電合同檔案包括供用電合同文字、合同附件以及其他證明供用電合同關係和供用電狀況的記錄。

供用電合同附件(包括:變更協議、續簽協議、電費結算協議、併網協議、供電設施代維護協議、產權分界協議、電費擔保合同、履約憑證和記錄、對方的資質證明材料等)與供用電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應長期儲存。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供用電合同應籤、已籤臺帳,準確掌握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和變更情況。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合同管理員應按供用電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對供用電合同進行分類保管,並做好供用電合同變更記錄、違約記錄、送達記錄、重要使用者監管記錄以及特殊要求使用者臺帳。

第二十五條 供用電合同文字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

第七章 供用電合同的糾紛解決

第二十六條 供用電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應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供用電合同的約定來劃分責任歸屬。

第二十七條 供用電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時,合同管理人員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並將有關情況及書面材料報營銷部和辦公室,提供的材料包括:糾紛情況說明、供用電合同文字、附件、供用電合同變更協議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管理人員應做好供用電合同糾紛實況及處理記錄,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

第八章 供用電合同的考核

第二十九條 營銷部負責制訂供用電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檢查與考核制度,對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條 各單位主管領導應對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和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於在供用電合同簽訂和管理特別是在合同糾紛處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獎。對於由於在供用電合同簽訂和履行中出現的失誤,給供電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阜新供電公司營銷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__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千伏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千伏安______臺,______千伏安____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登出。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使用者已列入基建專案的工程,由使用者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執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檔案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裝置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裝置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檔案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

方稽核提出書意見後,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稽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裝置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裝置,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裝置,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裝置又不申明理由的使用者,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採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排程、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執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裝置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裝置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裝置危及人身和執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排程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裝置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裝置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裝置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排程,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

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裝置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後支援物為分界點,支援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屬供電方;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採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裝置,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使用者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裝置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裝置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定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執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裝置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使用者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線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裝置燒燬時,應對該裝置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裝置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裝置。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裝置或啟用封存電氣裝置,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裝置。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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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用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