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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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完善業務合同管理工作,規範交易行為,下面就為大家精心整理了的業務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僅供參考!

業務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業務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內控機制,避免和防範因業務合同管理不規範可能形成的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促進各項業務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際慣例和中國農業銀行有關基本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業務合同,是指農業銀行各級機構在開展各項業務活動中對外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其相關聯的附件和從合同等。

第三條 業務合同的形式是指書面合同以及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信件、電報、電傳、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第四條 農業銀行業務合同管理,是指按照合法、規範、科學的要求,對業務合同的制定、修改、使用、審查、簽訂、檢查、合同糾紛處理以及保管、歸檔等內容進行規範化管理的活動。

第五條 農業銀行合同管理實行以下原則:

(一)合法規範原則;

(二)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原則;

(三)業務部門管理與法規部門管理相結合原則;

(四)嚴格審查原則。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合同管理的機構包括各業務部門、法規部門以及對外簽訂合同的其他營業機構。

第七條 法規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一)制定並不斷完善合同管理的制度和辦法;

(二)對於業務部門提交的合同文字進行審查把關;

(三)對於合同文字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根據行內職能分工和授權參與重大業務合同的談判、草擬、審查和簽署活動;

(五)總結推廣合同的使用和管理經驗;

(六)提供有關合同的法律諮詢,協助業務部門和營業單位正確使用和管理業務合同;

(七)根據《中國農業銀行經濟糾紛處理辦法》,參與合同糾紛的協調和處理;

(八)其他應由法規部門負責的事項。

第八條 業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一)根據本部門業務發展和新業務開發的實際情況,負責草擬合同文字,編制各類業務合同的操作規程和使用要求;

(二)提供有關合同的業務諮詢,指導營業單位正確使用和管理合同;

(三)對業務合同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

(四)負責對經實踐證明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制式或示範文字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五)負責業務合同的談判、草擬和簽署;

(六)負責業務合同的整理和歸檔;

(七)其他應由業務部門負責的事項。

第九條 凡是對外發生業務的營業單位和部門,可以根據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立合同管理崗和合同審查崗,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員和合同審查員,承擔具體的合同管理和審查的職責。

第三章 合同文字的制定與修訂

第十條 制式類合同文字採取總行統一制定、修訂與授權一級分行制定、修訂兩種形式。

第十一條 總行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對於業務發展已基本定型,相關法律規範比較清晰的業務合同文字,逐步制定下發。

第十二條 總行制定的合同文字,分為制式類和示範類。

制式類文字(ABCS)指總行已對合同的內容、體例、格式、印刷等做了統一規定,並下發了標準文字。對於制式文字,各行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變動。

示範類文字(ABC)是指由於各地方法規的具體規定不一致或業務本身的特殊性和複雜性,暫時沒有制定制式文字,總行僅就文字的主要要素和形式要求作出一般性規定,並下發的格式樣本。對於示範文字,一級分行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具體業務的需要進行修改和充實。

第十三條 凡是實際業務需要,而總行沒有統一下發制式或示範文字的,一級分行可以自行設計合同文字,並報總行備案。一級分行以下分支機構自行設計業務合同文字,要報一級分行稽核批准。

第十四條 農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對外簽訂的業務合同文字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內容合法合規、公平合理;

(二)合同要素齊全,權利義務明確;

(三)確保交易安全,避免產生糾紛;

(四)沒有損害農業銀行正當權益的內容和條款;

(五)方便適用,符合各項業務操作的實際要求。

第十五條 總行和一級分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的變化以及各項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對各自制定或修訂的制式或示範文字逐步進行修訂完善。

第十六條 根據歸口管理的原則,業務部門負責草擬合同文字初稿,並徵求其他相關業務部門的意見,法規部門負責進行法律審查和綜合把關,制定行負責統一下發。

第十七條 制式合同文字的印製、統計、分發、領用工作由會計部門負責,法規部門和其他業務部門配合。使用農業銀行制式文字或農業銀行提供的其他文字需要向客戶收取工本費的,要報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批准。

第四章 合同文字的使用

第十八條 各級機構對外開展業務簽訂書面合同時,凡農業銀行有相關制式或示範合同文字的,應當與客戶協商使用農業銀行的制式或示範文字。

第十九條 因實際業務需要確需使用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樣本或其他合同樣本時,法規部門和業務部門必須對合同樣本進行認真審查,使合同文字符合本辦法第 十四條規定的各項要求,並報一級分行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 凡使用農業銀行制式文字,對方當事人提出對條款內容進行修改的,應報一級分行審查批准。修改後的合同應符合本辦法第 十四條規定的各項要求。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行對外簽訂合同的要求:

(一)仔細閱讀和理解合同條款內容,正確選擇使用合同文字並按要求填寫,避免因合同使用不當造成風險;

(二)認真解答客戶對合同條款提出的問題,避免客戶對條款內容產生歧義;

(三)正確編制和填寫合同編號,避免合同編號出現重複和混亂,確保主合同、從合同及其相關附件的有效銜接;

(四)合同簽訂前必須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式,不得逆程式操作;

(五)其他應當注意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填寫合同內容的要求:

(一)合同內容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藍黑或碳素墨水)填寫或使用印表機列印。

(二)合同內容應當以標準文字填寫,或用符合國家有關文書管理規定及國際慣例的方式書寫。

(三)合同主體的名稱應當填寫全稱,並與合同落款簽章一致。

(四)合同內容的填寫應當嚴謹、周密,避免產生歧義。凡不需填寫的空格應以斜線劃去,不得留有空白。

(五)填寫合同內容時要做到字跡端正、清晰。合同生效前如有合同內容、文字的變動,應由雙方簽章認可,不得單方塗改。

(六)具有合同效力,採用電報、電傳、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形式的電文填制應當符合國際慣例和總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簽章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客戶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簽字缺一不可;

(二)客戶單位必須加蓋法人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必須當面簽字;

(三)客戶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代表人必須當面簽署授權委託書;

(四)自然人簽字必須與身份證件姓名完全一致並當面簽署;

(五)對於多頁合同,應當加蓋合同騎縫章。

第二十四條 各行在啟用新修訂的合同文字時,應當注意新舊合同文字的有效銜接,保證原使用合同文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章 合同的審查

第二十五條 農業銀行各類業務合同在生效前必須經過嚴格審查程式。合同的審查包括業務部門的常規審查和法規部門的法律審查。

第二十六條 合同審查的內容:

(一)合同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二)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三)當事行簽訂本合同是否超越授權;

(四)有關審批、擔保等必要手續是否已經辦妥;

(五)主從合同及其附件是否齊全和相互銜接;

(六)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要求;

(七)合同的填寫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要求;

(八)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以下業務合同應當由法規部門進行嚴格法律審查後方可簽訂:

(一)行領導確定由法規部門審查的合同;

(二)開展新業務或其他特殊業務需要單獨草擬的合同;

(三)使用客戶或其他部門提供的合同樣本的合同;

(四)合同標的較大或合同法律關係複雜,可能引起法律風險的融資或保函類等合同;

(五)使用總行下發的示範類文字並作出較大修改的合同;

(六)其他應當進行法律審查的合同。

第二十八條 法規部門在合同審查中,有權要求業務部門及經辦人員提供合同審查所需的全部資料;審查人員對所審查的合同及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九條 法規部門在合同審查中,如發現合同在合法性和規範性上有缺陷,應當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意見,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條 法規部門對合同的審查只限於書面審查,並保證合同的合法、有效。各業務部門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章 合同的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檔案管理工作實行業務歸口管理和系統負責相結合原則。各類合同一經簽訂,即實行嚴格的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合同檔案的保管和移交。

合同經辦人員對合同檔案按照合同種類或專案種類,實行分類分卷管理,專櫃保管。每一個合同檔案內的檔案、資料按照發生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合同檔案要按檔案管理規定辦理保管、移交。

第三十三條 各行要建立《合同領用登記簿》、《合同檔案移交(接收)登記簿》、《合同檔案查閱、借用登記簿》,對合同檔案的建立、移交、歸檔、利用、保管等進行嚴格管理,建立科學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各行在業務合同管理工作中,未嚴格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合同無效或形成其他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的,應當按照總行有關獎懲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各行從事一般民事活動所簽訂的合同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實施。